一般人行走速度,本來就高達每小時約3~5公里,如果用跑步,時速很容易就超過6公里;因此訂定此最高速限是不切實際的。而使用行動輔具之身障者、高齡者,於道路行走時,法規認定上皆等同視為「行人」,應遵循行人相關規定 。即然大家在路上都是「行人」,為什麼只有使用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的民眾,要特別被修法立定上限規範甚至處罰?更何況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根本沒有配備速度表,使用者想注意也沒辦法注意。而現今執法之警察人員也沒有可以測出每小時6公里的測速儀器,執行開罰時會大有問題!
現行人行道上除了行人行走,還會不時出現腳踏車、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等代步工具會出現在同一空間上,輪椅絕對不是發生超速危險的主因。各國對於如何使各種代步工具與行人和平共存,並維護道路安全,都不斷因應時代的演變修訂相關政策。我們贊同人行道上應以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為優先,但對終身依賴輪椅做移動工具的身障者,輪椅就像是另一雙腳,根本沒有變換交通工具的選擇權。此類電動輔具出廠時速度上限就已經設定為10km/h,如今再對之做出無法覺察、不合常理的低速限,超速還要罰錢,將人行道安全的責任重點放在限制使用輔具的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身上,根本就是懲罰身障者的不便利性。立法委員與交通主管部門,在討論過程中完全沒有詢問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團體的意見,又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勢將窒礙難行。我們希望立法院可以懸崖勒馬,否則眾多依賴輪椅的身心障礙者,不排除集結上街抗議此針對性法案的立法。
◇新聞報導
2020.05.21中央社【立院初審 電動滑板車上路 辦法地方政府自定】
於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初審條文規定,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300元罰鍰。
2020.06.11人間福報【電動代步車超速開罰 修法惹議】
◇延伸閱讀
【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與電動輪椅均視為行人活動的輔具,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