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10月16日邀請專家學者、各政黨黨團、各縣市政府、中央選舉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司法院與多個身心障礙團體(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台灣失智症協會、伊甸基金會),召開「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相關問題之探討座談會」。會議緣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對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禁止受監護宣告者行使選舉權,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建議應加以修訂。
多數與會者認為,監護宣告是聲請制,且民眾多是考量財產、契約等司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才去聲請,若以此人無法管理財產、處理交易行為之行為能力來決定有無選舉權,顯然不甚妥當,且應該就心智、認知有障礙之選舉人發展更多如易讀資訊等支持措施。
當日會議主席內政部陳宗彥政務次長裁示,對於聲請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反而剝奪其選舉權利,政府應該加以思考,加上絕大多數與會者均對開放受監護宣告者之選舉權持正面態度,故會多方溝通與分析相關統計數據再加以研議。
點此下載「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相關問題之探討座談會會議紀錄.odt」
(備註:截至2018年9月止,我國20歲以上現住人口受監護宣告人數計2萬2858人)
沒想到二個月後就看到好消息了。
內政部12月6日發布「完備選罷作業 建立公平優質選舉環境 內政部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聞稿指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草案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法方向,將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人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另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至於賦予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內政部表示經邀集相關機關及團體召開座談會,考量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監護宣告制度則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在此要特別感謝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替民間團體極力爭取參加內政部的座談會,內政部亦願意從善如流,參採了支持學者、立法委員和包含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5個民間團體的意見,期待修法能順利完成,能在最快2020年下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就還給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