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12/25立法院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促進」公聽會
身心障礙者想要買保險,由於自身生理條件與保險業者商業考量之因素,確實常常發生被拒保或是保費費率計算的爭議。然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十五條健康,明確指出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
因此,身心障礙聯盟屢次呼籲政府,必須確保有經濟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應與一般民眾一樣,可從市場上選擇保險公司、選擇保險種類;身心障礙者若為經濟弱勢,與其他經濟弱勢族群一樣,可以藉由微型保險取得最低保障需求。此外,對於保險公司在沒有精算證據和成本分析的情況下,而對身心障礙族群另訂保險方案或設定不同費率,這種區隔身心障礙族群的行為將構成歧視。
最近,民眾黨團提出《保險法》增訂草案,提出由政府與保險業者提撥資金,設置身心障礙者保險基金,創造財源補助保險業者接受身心障礙者之投保之損失及推行相關政策,以增加身心障礙者投保保險數量。但本聯盟認為,這個做法沒有根本解決納保不公的問題,以下提出對草案的四點疑慮: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第5條及25條,不得拒保是商業保險公司本來就應該做到的社會責任,也是現在金管會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需做到的公平納保。因此另外用錢或募集基金去補貼商業保費的舉動,不是嘉惠身障者,而是圖利保險公司,助長歧視。
二、符合CRPD的精神,政府要做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與一般民眾一樣,可以從自由市場上選擇不同保險公司、不同種類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在沒有精算證據和成本分析的情況下,如果對某特定族群另訂保險方案或設定不同費率、甚或拒保,就應糾正這種差別待遇。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禁止保險公司在沒有精算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出售保險單時做出基於身心障礙者保險限制決策,就是要避免這樣的歧視。
三、在人權平等的概念下,推動福利或是優惠政策,最終目的應該是打開日常生活的限制:一般人生活能享有的,讓障礙者也能夠順利取得;而不是什麼都開專款專門專用。開餐廳不可以假設障礙者進來吃飯用比較多時間就加價或拒客、要政府補貼;商業保險公司對社會大眾販售保單也是如此,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分擔,商品上巿前要評估所有客戶的狀況,自負盈虧。我們障礙者追求的是平等權,而不是要成為濫用國家資源的特權階級。
四、商業保險,是所謂「吃飽了才有曬乾」的支出;並不能幫到經濟生活最緊迫的身心障礙群。三餐生活都煩惱沒錢的人會有錢去投保嗎?保險商品多樣化,壽險、醫療、投資理財、意外傷害等,將來是不是通通都要補?還是沒補貼到的保險公司就可以拒保?國家如果有50億的基金,還不如回應身障團體長年的訴求:趕快修訂勞退條例,讓健康不佳的身心障礙者比照公務人員可以提早55歲退休,這才是目前最急迫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