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之衝擊,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民俗調理業及精神復健機構 (含日間型及住宿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109年4月20日公布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予以紓困、補貼(助)措施,並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本辦法原適用對象為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及藥商,本次修正適用對象包含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民俗調理業及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
- 針對本次修正增列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民俗調理業及精神復健機構,明定其定義。
- 放寬受疫情影響之住宿式機構認定條件。
- 增訂第四章之一「營運困難社會福利事業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紓困」,明定申請紓困補貼(助)之資格條件、程序、紓困措施及相關準用規定。
- 增訂第五章之一「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明定申請紓困補貼之資格條件、補貼額度、最高限額及申請程序。
- 有關精神復健機構之紓困條件、紓困措施之種類及相關執行事項,準用第三章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規定。
- 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補償、紓困事項,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庇護工場協助措施】
- 庇護工場部分:受疫情影響有減班休息情形,109年度人事經費及相關補助經費仍依原核定經費持續補助。另為強化庇護工場防疫措施,庇護工場購買防疫用品或辦理防疫衛教課程費用,得於核定補助總額度內,於行政費項下支應,經地方政府審核後,不受庇護工場人事費10%的限制。
- 庇護員工部分:庇護工場受疫情影響有減班休息情形,可運用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列冊通報減班休息之協議資料,針對庇護員工補助投保薪資差額50%,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1千元,最長6個月。
庇護工場之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疫情期間每間每月得再申請最高4萬元補助,且合計不高於實際租金,最常以6個月為限,並檢附租賃契約憑核。(補助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
【身心障礙服務人員到宅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著有績效發給獎勵】
(一)核發對象:身心障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或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個人助理,為配合防疫工作,前往身心障礙者或同住家屬列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之住宅,提供個人照顧服務,表現績優者,發給獎勵金。
(二)獎勵基準:每服務一人每日獎勵新臺幣一千元,每日最高獎勵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所定個人照顧服務,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所定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十條所定服務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認定為急迫性需要之服務。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之維持費、人員超時工作酬勞紓困補助】
近5年曾接受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業務之社福團體、基金會、社工師事務所,以及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復康巴士、特約辦理長照交通接送、營養餐飲等服務單位,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辦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自109年5月18日起可申請下列紓困措施:
(一)維持費,包含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社會保險費等。
(二)因服務量增加之人員超時工作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