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衛生福利部重啟修法,於8月7日公告最新的身權法草案,內容已納入合理調整及通用設計等依公約精神的修正,但對於障礙者的權利保障仍有不足之處。衛生福利部在9月2日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障盟也提出對應之修改意見,呼籲行政部門:本次為十年一期的重大修法,期待能正視障礙團體對「自立生活」及「合理調整」的需求,納入本次修法內容。
因此身心障礙聯盟(以下稱為障盟),提出對於2024年衛福部公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意見分列如下:
1.第五條對身心障礙者之認定落入醫療模式,在結論性意見中一再提及,行政部門本次修法未見回應。以身份單一劃分是否為身心障礙者,影響許多福利的即時提供與服務輸送。本會訴求將鑑定(經濟補助為主)、需求(服務提供)做分流,以需求評估回溯是否有提供服務之必要性。
2.各級、各部會身權小組做為行政諮詢單位,定位僅止於協調。新修法草案中第16條、74條即已有訂定對歧視認定及相關罰則,應可比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歧視認定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機制,在本法施行細則修訂時,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身心障礙權益小組成員作為歧視案件之裁定重要依據。另代表人/團體遴選可更多元管道,更多元機會參與意見表達。
3.肯定增加兒少少代表之修法,但同時顧及成人參與之比例,希望以總人數增加方式辦理。
4.合理調整為補救無障礙不足之重要手段,公約明定違反合理調整即為歧視。因此除流程訂定之外,應將申訴機制也應一併納入。通用設計之推廣亦當使各主管機關納入規劃及推動之內容。
5.觀光遊憩及休閒娛樂場所領域,尤其是園區型的規劃,常因忽略無障礙而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共同參與,近期如:阿里山森林鐵路火車案。為實現公約第30條文化、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希望在本法新增相關內容,補強此部份確認主管機關權責。
6.第十條之一之資訊公開性,考量現今資訊發達,希望能以障礙者多元可選擇應用之數位格式,公開於網頁辦理,達到資訊近用。
7.第十六條 平等不歧視,希望在相關條文內增加近年爭議頗多的住宅、金融、體育、文化等範疇。
8.去年修法重爭議點在缺乏自立生活納入法規,此次修法不能再忽略。希望將五十條所述的個人支持服務與照顧服務兩者架構分開發展,增訂個人支持服務條文,以身心障礙者能自行選擇之能促進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為目的。
9.金融平等自保險法修正後,金管會等已積極推動並要求。惟各商業公司有其考量,如保險常以延宕方式對應,以免受罰則。期能新增條文,將與生活重大相關之險金融、保險、財產信託等,納入保障範疇。
10.針對媒體、網路等歧視訂定主管機關及對應罰則,支持並肯定。
11.本次預告修正新增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四,就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之規定,較101年行政院版本寬鬆。受懲處人員之就業限制,僅排除未來續任身心障礙機構,不排除其人到其他不同類型之機構任職,對就業權益影響有限。考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封閉性較高環境,入住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多為自我保護能力較弱者,本次修法是為維護入住案主權益,及強力防杜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案件再度發生。建議對於機構就業資格任定要求仍採高強度之管控,不宜有過多審酌或彈性解釋空間。
最後,障盟呼籲衛生福利部參酌障礙團體的意見,盡快完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訂,莫再拖延修法進程,且相關的修法草案內容,需要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國家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的精神與意旨,落實保障障礙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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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權法十年大修 障盟呼籲應將「自立生活」及「合理調整」需求納入修法
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