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至2022年已通過五大公約之施行法包含ICCP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 兒童權利公約、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各別公約保障人權範圍互相交錯、影響,彼此間具有連動性。而我國政府自通過公約後,應當實踐國際公約的人權精神,進而促進人權發展。
但在今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即將審查之際,身心障礙聯盟發現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公告之「CEDAW第30號建議至第38號使用歧視性用詞」,竟然多次使用「殘疾」等歧視性用詞。完全忽視民間團體近年來為身心障礙者去汙名化的努力,並且行政院貴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竟然沒有整併不同公約間的專有名詞,直接公開刊載於CEDAW公約的官方網站上,多年來並未修正用詞。因此身心障礙聯盟逐一審視CEDAW一般性建議,函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修正歧視性用詞。
近日障盟收到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回函,政府聲稱使用該等歧視性用詞,是為「忠於聯合國文件為原則」,直接從簡體轉換繁體逕行公告。該說明證實行政機關並未整體考量聯合國各公約的核心人權精神,簡單行事而沿用錯誤、具歧視性的用詞。行政院身為我國中央機關,更應該以身作則,作為遵循國際公約的領頭羊。
111.05.23行政院性平處回函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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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公告CEDAW第30號建議至第38號使用殘疾用詞
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