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0.01.20修正施行)
第55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1.04.01修正)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126條第1項
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138條
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禮讓其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1.05.04修正)
第44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74條第2、3項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11.08.19修正)
第19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五)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盲人通過。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更新日期:2022.09.23)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