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成果報告全文下載
考核總成績表
都會型
臺北市100.0(特優)
新北市100.0(特優)
桃園市98.6(特優)
臺中市92.8(優等)
臺南市97.7(特優)
高雄市100.0(特優)
基隆市72.0(乙等)
新竹市84.0(甲等)
嘉義市74.1(乙等)
城鎮型
新竹縣97.0(特優)
苗栗縣88.1(甲等)
彰化縣65.5(丙等)
南投縣96.6(特優)
雲林縣72.8(乙等)
嘉義縣71.2(乙等)
屏東縣63.1(丙等)
宜蘭縣92.5(優等)
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68.2(丙等)
臺東縣74.8(乙等)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每二年考核一次。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10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級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7 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8 點規定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部分,計有嘉義市政府、苗栗縣政府(連續兩年未辦理)及嘉義縣政府於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任期內未辦理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另臺中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等7 個單位之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未全員出席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又臺南市政府檢附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課程表未符規定。
2.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嘉義縣政府未辦理勘檢實務講習(連續兩年未辦理),另計有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等5個單位之勘檢委員未全員出席勘檢實務講習。
3.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全部19 個受考核單位皆完成以特種基金方式成立並依規定檢附佐證資料,惟苗栗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之基金管理會開會次數未達規定。
4.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本項係以「年度改善目標值」作為評分標準,相關目標值倘未經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者,仍可以「109年6 月30 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09 年12 月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總和」作為認定依據;相較前次考核,本次無受考核單位因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類組改善期限未訂或格式不符列為「資料不完整」;本項計有6 個都會型受考核單位及2 個城鎮型受考核單位達到滿分,另有8 個受考核單位之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未達規定件數或改善完成件數未達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50%者致本項得分折半計算,其中屏東縣政府之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未達規定件數且改善完成件數亦未達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50%者。
5.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09 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1735 件(108 年為1768 件,含3 個離島型受考核單位)。都會型6 個受考核單位皆達到100%得分率,城鎮型受考核單位平均得分率42.9%較前次考核41.3%略為增加,其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40 件(108 年平均約為38 件),惟屏東縣政府僅有2 件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案件。
6.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尚有花蓮縣政府未有任何案例彙編。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依據110 年12 月17 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246060 號「110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檢討會議紀錄」修正說明,嘉義市政府之新建建築物現勘影片考核缺失應不予扣分,其總成績修正為74.1 分,等級不變。本次考核共計有7 個特優受考核單位及2 個優等受考核單位。
2.建築圖說部份:本次考核計有4 個受考核單位有建築圖說缺失,另應特別注意相關圖說應與現場情況相符,不得以營建署發布之標準圖說替代。
3.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無障礙通路及樓梯缺失次之。
4.加分項目部分:加分項目共計有14 個受考核單位拿到滿分20分,足見各單位在輔導公共建築物提供法規標準以上之無障礙服務所付出之努力,惟花蓮縣政府本次未有提報相關加分項目。
5.騎樓整平:本次考核共計13 條騎樓整平路段,計有6 個受考核單位未提報騎樓考核路段,另有2 條騎樓整平路段有缺失。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11 年業務考核計畫:
1.有關業務考核之「分期改善計畫-109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及「違反身權法第88 條裁罰情形」,本次執行成果已較去年進步,有超過半數之受考核單位提報之改善目標值係經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考量本項目係監察院糾正重點,且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應係受考核單位考量自身人力、經費、改善對象及工作期程等各項因素訂定執行目標,單純依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所載待改善案件數作為改善目標值非本項考核之目的,為督促各受考核單位盡速完備相關程序且使各單位之諮詢改善小組委員能確實掌握所轄之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數量及進度,建議可提高有將改善目標值提報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之受考核單位得分。
2.考量111 年業務考核計畫之考核期程適逢防疫三級警戒期間,為配合防疫規定,多數受考核單位有相關會議、講習或法令說明會採用視訊會議方式舉行、辦理時間延後致未能於規定期間辦理完成或辦理次數不足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建議在相關考核佐證資料之提供或評分標準部分得酌予放寬,以利各受考核單位於執行相關業務努力成果之呈現。
3.現場考核部分;加分項目配分佔現場考核分數之二成,部分受考核單位創新之加分項目,建議可納入「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之修正參考,以利提升無障礙設備設施之服務品質。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考核項目壹、行政措施之一、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當地主管機關應對聘任之諮詢審查小組人員辦理至少3 小時以上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其法定講習內容與勘檢實務講習略有不同,如欲合辦,建議課程部分應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內容安排並檢附課程表,簽到表則應依參訓者資格分別簽到。
2.考核評分表之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1)最新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項目,係採「109 年應改善目標值」給分,未經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者其目標值計算方式為「109 年6 月30 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09 年12 月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總和」;「應改善目標值」自107 年納入考核計畫迄今已為第四年,各受考核分組歷年考核期程目標值件數比較如下:
(1)都會型甲組(滿分標準:200 件,分數折半計算標準:70件):
依統計成果數據,部分單位於第一次考核時較未能掌握提報數據方式,致有部分目標值件數偏離較多,自第二次考核起已漸趨穩定,並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政策目標進行改善。
(2)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滿分標準:100 件,分數折半計算標準:48 件):
依統計成果數據,本次考核中本分組受考核單位已全部提報符合規定之考核年度目標值;另配合歷年實際改善完成件數分析,部分單位歷年實際改善件數皆未超過50 件,提報之改善件數目標值卻高達三、四百件,足見其所訂定之目標值確有不合理之處。
(3)偏遠離島型(滿分標準:50 件,分數折半計算標準:28件,本次考核未含離島型單位):
依統計成果數據可知,本分組受考核單位亦逐年完成符合規定之考核年度目標值提報,惟歷年實際改善件數皆未超過50件,提報之改善件數目標值卻為破百件,足見其所訂定之目標值亦屬不合理。
綜上分析,「考核年度應改善目標值」件數提報之合理性確有進步之空間,建議各受考核單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改善期限,並於年底前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下一年度推動目標值,並配合修正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相關數據,以作為本項給分依據。考量本項考核附表「範例四-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係為便利業務考核資料統計及滾動式管理各類組建築物改善情形所訂之表格,非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6 條中所提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之一部分,惟於公共建築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中多次用於督考成果之佐證,且有特定期限之要求,故建議此「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應一併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及追蹤管理;另為使受考核單位之諮詢審查小組能清楚掌握該單位分期分區計畫執行進度,以利年度改善目標值訂定及避免改善期限過度延長,建議自112 年度考核起,受考核單位應於諮詢審查小組會議提報考核年度目標值及範例四-分期分區計畫表數據供委員確認,並提供相關會議紀錄以資佐證;未提報或會議紀錄未包含考核年度目標值及範例四-分期分區計畫表者,其目標值不予採認,亦不得由分期分區計畫表計算,即考核期程改善案件數得分一律折半計算。
4.考核項目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2)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屬本次考核新增項目,建請各受考核單位持續依照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行政指導排定定期清查各使用類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清查;另經查本次考核有未填具列管件數及清查情形需倒扣分數之受考核單位計有臺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等4 個單位,建請盡速清查填具。
(三)現場影片考核部份:
1.本次現場考核因疫情肆虐改採「現勘影片考核」方式進行,惟考量現勘影片資料容量過大傳輸不易、視訊會議受限於各地方政府網速及資訊硬體限制、現勘影片拍攝角度有限等狀況,建議下次考核時如在防疫規定允許之狀況下,建議可恢復實地現場考核方式進行;如仍須以現場影片方式考核,建議可提早考核時程,提供無障礙督導考核委員較充足時間審核現場改善影片,亦供受考核單位回復相關考核意見。
2.今年度加分項目不加分標準:緊急求助鈴或服務鈴採黏貼式不佳分,建議將其形式定義說明納入明年加分項目參考表。
3.經查嘉義市政府提報考核期程應改善案件為全數改善完成,惟現勘影片考核四個建築物考核標的中仍有兩案之廁所盥洗室整項未完成改善,建議改善案件勘檢作業應確實執行。
4.為減少現場考核評分適用法規版本差異所生爭議,有關內政部108 年1 月4 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 號令修正,自108 年7月1 日生效之無障礙設計規範版本與101 年11 月16 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 號令修正版本差異於本次督導考核現場考核案件發生爭議之項目及法規對照相關資料,建議於下次現場考核前提供予無障礙督導考核委員先行參考。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