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盟接獲民眾詢問,心智類別之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兒童,因為障礙特質、認知功能或其他健康因素無法配合戴口罩、無法長時間戴口罩而遭遇被開罰單一事,本聯盟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一)與當地衛生局陳情取消罰單,建議透過線上申訴系統或其他管道書面陳情,正式收到對方的書面回覆。陳情理由應具體說明情況,例如
1.具體描述當事人(行為人)的障礙類別、障礙特質,並附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生診斷證明。
2.具體描述當事人(行為人)受到哪些特質影響而無法配合口罩政策法律要求,包括無法正確配戴口罩、無法配合長時間戴口罩等。
3.上述原因,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參照「行政罰法」第9條、「刑法」第16條及第19條等不罰之條件,考量當事人(行為人)OOO障礙情況予以通融註銷罰緩。
(二)若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拒絕取消罰緩,您可以
1.「填寫訴願書」再提訴願,於接獲縣市政府回復(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本局遞送訴願書,相關規定洽詢縣市政府法務局。
2.或至以下單位進行人權或權益受損申訴,並附上縣市政府回覆內容。
1)國家人權委員會【民眾陳情】
2)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
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寫給署長】
(三)我們希望讓大家知道
本聯盟多次向政府反映部分障礙特質無法配合戴口罩開罰一事,也於111年5月30日發函詢問衛福部『「請調查109年至今外出未戴口罩開罰案件總數中身心障礙者占比。「外出配戴口罩政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施行法可提出「合理調整」,對無法長時間配戴之認知障礙者給予豁免,以俾警察彈性執法。」』,衛生福利部於111年7月5日回函復如下:
未戴口罩開罰係屬於地方政府權責,衛福部沒有相關統計數據。針對身心障礙者或失智者忘戴口罩一事,嚴重特殊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已多次函復相關單位時,均已說明「考量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者等族群因認知功能或其他因素無法正確配戴口罩,多次呼籲是類患者之家屬或照顧者多予協助其完備個人防護,以降低感染風險,也建議隨身攜帶診斷證明,並請查核人員衡酌認定,倘已遭開罰者可檢具診斷證明提出申復」,公文亦已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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