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成果報告全文下載
考核總成績表
都會型
臺北市96.5(特優)
新北市100.0(特優)
桃園市95.1(特優)
臺中市97.6(特優)
臺南市98.6(特優)
高雄市96.5(特優)
基隆市75.6(乙等)
新竹市78.2(乙等)
嘉義市76.3(乙等)
城鎮型
宜蘭縣87.4(甲等)
新竹縣96.3(特優)
苗栗縣93.5(甲等)
彰化縣78.4(乙等)
南投縣86.9(甲等)
雲林縣78.6(乙等)
嘉義縣74.8(乙等)
屏東縣74.3(乙等)
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79.8(乙等)
臺東縣74.1(乙等)
澎湖縣64.7(丙等)
金門縣95.1(特優)
連江縣22.6(庚等)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09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級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7 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8 點規定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部分,計有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5 個受考核單位未辦理,另17 個有辦理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受考核單位中有7 個單位其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人員未全員出席。
2.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除彰化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外各受考核單位皆辦理完成,惟其中有7個受考核單位之勘檢人員未全員出席參與勘檢實務講習。
3.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依據前次督導考核成果,唯一尚未辦理完成之嘉義縣政府業於109 年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特種基金」方式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
3.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本項係以「年度改善目標值」作為評分標準,相關目標值倘未經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者,仍可以「108年6 月30 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08 年12 月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總和」作為認定依據;其中屏東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因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部份類組之改善期限未訂或格式不符,致難以判定故列為「資料不完整」。
4.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08 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1768 件(107 年為1707 件)。都會型受考核單位有近80%之得分率,城鎮型受考核單位得分率最低僅41.3%,其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38 件(107 年平均約為41件),較去年考核平均減少約3 件,其中金門縣政府為考核期程應改善完成件數全部改完;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則有8 個受考核單位得分率尚未達60%以上。
5.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尚有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未製作任何案例,改善通則尚有連江縣政府未訂定任何通則。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經查109 年11 月2 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228327 號「109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檢討會議紀錄」所載連江縣政府騎樓成績,依109 年8 月27 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78895 號「研商109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實地現場抽查行前說明會議紀錄」案由二決議應以加權方式計算,實地現場考核成績應為28 分,督導總成績應為24.4 分,等級仍維持為庚等。
2.建築圖說部份:各受考核單位提供之建築圖說大部分皆為正確完備,本年度僅台北市及彰化縣有部分建築圖說缺失。
3.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樓梯缺失其次。
4.加分項目依督導結果得分分析,都會型甲組皆有達到加分項目滿分20 分,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共11 個受考核單位縣市亦有10個單位加分項目達到6 成以上的12 分,偏遠離島型之花蓮縣政府及金門縣亦有達到7 成以上的14 分及20 分。
5.騎樓整平:本次督導共計考核15 條騎樓整平路段,計有4 條騎樓整平路段有缺失扣分,較去年略有退步;另有7 個受考核單位因於考核期程內未執行騎樓整平相關業務而未有提報騎樓整平路段。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9 年業務督導計畫:
1.有關業務考核之「分期改善計畫-108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及「違反身權法第88 條裁罰情形」係延續前次考核新增項目,本次執行成果已較去年進步,惟仍有超過半數之受考核單位其改善目標值未提報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另本督導計畫範例四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僅係考核填報參考格式,考量前述項目係監察院糾正重點項目,且考核期程改善目標值應係受考核單位考量自身人力、經費、改善對象及工作期程等各項因素訂定執行目標,單純依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所載待改善案件數作為改善目標值非本督導之目的,除將相關規定納入日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以供各受考核單位有統一明確之業務執行依據,建議可提高有將改善目標值提報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之受考核單位得分。
2.為使受考核單位得以及時配合考核標準重大變更修正業務執行方向,受專案輔導單位亦得依相關建議進行之改善措施及績效可於下一次督導呈現,本項業務110 年督導計畫業配合機關要求於109.02.10 辦理相關研商會議,惟該督導計畫尚未正式發布,建議如後續有涉重大考核評分標準變更之部分,可於該督導計畫中預告後一年再行實施,以利各受考核單位於執行相關業務努力成果之呈現。
3.現場考核部分,本次考核執行方式為如受考核單位對現場考核缺失項目如有異議,應於考核當日行程結束前向該場次召集人提出,行程結束後概不受理異議,執行狀況良好,建議可賡續辦理;另有部分創新之加分項目,建議可納入「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之修正參考。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考核項目壹、行政措施之一、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當地主管機關應對聘任之諮詢審查小組人員辦理至少3 小時以上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其法定講習內容與勘檢實務講習略有不同,如欲合辦,建議課程部分應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安排。
2.考核評分表之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1)最新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項目,係採「108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給分,未經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者其目標值計算方式為「108 年6 月30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08 年12月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總和」;建議各受督導單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改善期限,並於年底前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下一年度推動目標值,並配合修正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相關數據,以作為本項給分依據。
3.有關前項「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係為便利業務考核資料統計及滾動式管理各類組建築物改善情形所訂之表格,非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6 條中所提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之一部分;惟於公共建築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中多次用於督考成果之佐證,且有特定期限之要求,故再次建議此「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應一併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及追蹤管理,另應明確標示各類組建築物之改善期限及填表時間,以利作為相關考核資料之依據。
4.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及改善通則部分,此兩項成果皆有公布於各受考核單位網頁,建議尚未完成之受考核單位可加以參考並盡速完成。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本次現場考核因疫情影響,致有部分受考核單位頻繁更換地點之狀況,幸而受考核單位皆於時限內掌握受考核場所現場及其無障礙設備設施之情況,並盡速回報機關確認,尚無影響當日現場考核進行之情事。另為免考核當日確認變更使用案件範圍影響現場考核行程,如現場考核場所屬變更使用案件,建請受考核單位回報機關受考核場所現場情況時一併提供變更使用範圍佐證資料。
2.本年度加分項目不加分標準:無障礙電梯如未能通達各樓層不視為增設、新建建築物主要通路設置求助鈴係法規規定、非客房及教室室內出入口寬度全部大於90 公分不加分等建議納入明年加分項目參考表。
3.經查部分受考核單位有發生在公布現場考核地點後才將案件提送諮詢審查小組補完替改程序,應不符本考核所稱「改善完成案件」,建請各受考核單位明年提報改善完成清冊應內容應確實審核。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