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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專區 ::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

首頁 議題專區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 社會參與 「設置導盲磚不是錯,設計錯誤才是錯」聯合聲明稿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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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導盲磚不是錯,設計錯誤才是錯」聯合聲明稿
多年來,各界對於導盲磚設置的印象常是引導視障者去撞各種障礙物、鋪設未連續、會造成輪椅使用者、推娃娃車與行李者的不便等,並出現政府已經取消導盲磚的相關規定,故不應該鋪設導盲磚的錯誤見解。
導盲磚是引導視障者行進的一種設施,只要依照規格要求與設計指引設置,對於受過定向行動訓練的視障者而言,鋪設導盲磚在確保及維持其步行動線確實可發揮一定的效能。
我們強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公告《CNS 15933視覺障礙者之協助性產品-導盲磚》國家標準,我國並非沒有設置依循,內政部營建署也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人行道路口導盲設施設計指南》中,明定於建築物、人行環境中設置視障者引導設施之設計指引。
導盲磚確實無法全面鋪設,使用上也有限制,但不能因此否定導盲磚在各類型場域存在的必要,訴求全面拆除,或因設置錯誤而汙名化導盲磚。不論任何人,對於倡議設置導盲磚的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團體而做出的汙名化言論及行為,我們要提出嚴正的抗議。

為了導正視聽,針對大眾常見的迷思,說明如下:
一、 政府已經取消導盲磚相關規定?
不是,不論是建築物或人行道相關法規一直都有設置導盲磚/設施的內容,只是因應法規增修而有不同,導盲磚國家標準也早於105年正式公告。
(一) 77年12月12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第169條明定引導設施為引導殘障者進出建築物所設設置的之設施,區分為引導行進設施、注意路況設施兩種,條文旁的圖示分別為線狀磚(4條橫線)及點狀磚(5點×5點)。由於沒有詳細的尺寸規範及設置說明,而導致浮濫設置的情形。
(二) 85年11月27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169條引導設施仍區分引導行進設施、注意路況設施兩種,圖式稍作調整(線狀磚改4條直線,點狀磚改為4點×4點)。
(三) 90年9月25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169條刪除圖式,將文字修正為「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四) 97年3月13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配合97年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施規範》,明訂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標準,故刪除第169條。
(五) 101年11月16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新增附錄3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說明相關設置規定。
(六) 98年4月29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14章 無障礙設施訂有導盲設施相關說明。
(七) 105年9月14日公告《CNS 15933視覺障礙者之協助性產品-導盲磚》(109年5月8日修訂)。
(八) 110年訂定《市區道路人行道路口導盲設施設計指南》。

二、 導盲磚一定是黃色?有一定高度嗎?
依據CNS 15933,導盲磚區分為警示形式及引導形式兩種,高度應在4mm〜5mm,與周遭環境應有明顯的視覺與亮度對比,其中黃色為最醒目的一種顏色。
依據法規與實際使用經驗,彙整設計注意事項如下:
(一) 導盲磚之鋪設可輔助視障者確保行進方向、得知方向轉變與警示環境危險。
(二) 導盲磚區分為警示形式與引導形式兩種,應以CNS 15933訂定之形式、高度為主,不得任意改變,以免影響使用功能。室內、退縮帶可視狀況調整導盲磚之顏色及材質,但建築線外(戶外)除材質可依環境調整外,顏色仍應以黃色為主。
類型 警示形式 引導形式
大小  30cm×30cm  30cm×30cm
突出處 5點×5點  5條直線
突出高度  4mm〜5mm  4mm〜5mm
(三) 導盲磚鋪設應注意與周遭地面之材質對比,才可利於視障者辨識。例如人行道路口以【混凝土步道表面整體粉光刷毛】+符合CNS 15933【導盲磚】即可提升辨識度。
(四) 桃園捷運、臺北捷運環狀線場站內設置之凹槽式導盲設施,與周遭地面相較並無突出,視障者使用白手杖並無法區辨,應避免設置。
(五) 導盲磚之鋪設應注意其穩固度,戶外尤其應做防滑處理,並定期維護管理。

三、 鋪設導盲磚會影響輪椅使用者的通行?
不會,導盲磚長寬均為30公分,即使在最小可供無障礙通行90公分的通路上設置,輪椅使用者也可將輪子避開,不會刻意在導盲磚上通行;若是設置在人行道路緣斜坡的警示帶,輪椅使用者通行雖無法避免需要通過,但導盲磚寬度最寬僅有60公分,並不會造成通行困擾。

四、 通路已經有整齊邊界線可讓視障者追跡,還需要設置導盲磚嗎?
需視環境決定,如果該場所視障者進出人數眾多、通路過於寬敞導致難以尋找整齊邊界線等,鋪設導盲磚可以提升視障者行走效率,仍建議設置。

獨立與自主的行動是每個人應擁有的基本權利,呼籲公部門應積極消除阻礙無障礙通行的環境因素,不論在建築物、人行道要規劃設置視障引導通路時,務必遵循國家標準及相關規範,並在討論過程邀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團體參與,且尊重其表達的需求與立場;另外,也再次向工程設計單位、設計者重申,導盲磚本身沒有問題,不宜單以設計錯誤一味否定導盲磚存在的必要性。

聯合聲明單位: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中華視障聯盟、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口述影像發展協會、中華定向行動學會、台灣視障服務發展協會、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台北市盲人福利協進會、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聲明日期:110年4月13日

下載【「設置導盲磚不是錯,設計錯誤才是錯」聯合聲明稿全文內容.doc】
下載【「設置導盲磚不是錯,設計錯誤才是錯」聯合聲明稿全文內容.odt】
發布日期 :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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