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身心障礙聯盟(障盟)受邀出席由航港局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搭乘客船之限制搭乘規範檢討及精進會議」,建議航港局加強業者教育訓練,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和調整之前不應預設立場,任意限制身心障礙者必須有陪同者才得訂購無障礙艙房。航港局接受建議外,要求業者不得再於網路訂票須知中,任意加上定型化契約中不存在的規定,並承諾將訂定「身心障礙旅客搭乘客船服務準則」,以維護身心障礙旅客的搭乘權益。
日前監察院收到投訴,新華航業所營之台馬之星客輪,因安全疑慮,限制身心障礙者得2人以上才能訂購無障礙艙房,造成權益損害,監察院要求航港局得對現行業者定型化契約及購票須知部分進行檢討清查。
航港局在3月3日舉行檢討會議,該會議有新華航台馬之星事務長、船長及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等業者,與北中南東四區航務中心、航港局航務組、衛福部社家署代表,以及障盟和台灣無障礙旅遊發展協會。
會議由航港局副局長劉志鴻主持,針對以下三點進行討論:
1. 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以及網路訂票須知中關於身心障礙者限制搭乘的文字敘述清查結果。
2. 「特定乘客」和「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得以拒絕搭乘。
3. 業者教育訓練。
清查結果僅有3家業者仍在網路訂票須知有限制搭乘的敘述,但定型化契約皆無,航務組請各區航務中心對業者要求,定型化契約上不存在的條款,也不得出現在網路訂票須知上,而定型化契約都得依據105年發布的「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而針對定型化契約第11條「運送人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客船。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者,運送人得依相關法規規定限制其搭乘」,障盟理事長劉金鐘強調,「特定乘客」是個很廣泛的詞,除非如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權法)第53條,除民航局訂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障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實在不宜在法律規範外針對身心障礙者安全疑慮而去限制,這都違反CRPD和身權法。副局長劉志鴻也表示同意,「特定乘客」不該成為業者任意詮釋的空間,會再進行教育訓練。
航務組接著表示,調查時發現,有些障礙者的證明上有加註「必要陪伴者」,請社家署說明這是否能成為特殊情況限制身心障礙者乘船的依據?
社家署代表澄清,身心障礙證明上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是依據身權法第58條,是為了使身障者及其必要陪伴者於外出時可享有優惠,社家署站在鼓勵身障者自立生活的立場,並不希望也不願意看到該條文被用來當作限制身障者乘船的依據。
台馬之星事務長則表示,調查後發現這一切是烏龍一場,公司的定型化契約以及過往服務,都沒有拒絕身心障礙者單獨搭乘,但網路上的訂票須知使第一線客服人員誤解,其實那只是建議,並非強制規定,但因此造成誤會,不只讓身心障礙旅客覺得自己被歧視,更對監察院進行投訴。
障盟理事長劉金鐘強調,他自己也搭乘過台馬之星,就單獨睡過那一間無障礙艙房,他相信今天討論的是個案,但這種建議,就算沒有放在定型化契約,也很容易被第一線服務人員任意解釋,因此應該刪除網站上這些建議文字,不要讓員工和旅客產生誤會。
最後,航港局副局長劉志鴻要求,各航務中心得再徹查,航務組參考台鐵局及民航局製作身心障礙者搭乘客船服務準則,並加強業者訓練,不要改善了無障礙硬體空間,但服務卻停留在原地。
航港局3月9日正式會議記錄結論如下:
一、 依據交通部105年3月21日交航(一)字第10598000502 號公告「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其意旨為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客船,航運客運業者應採取適當措施,但書之規定係基於航行安全考量而立,航運客運業者須經審慎衡酌客觀條件後,方得依相關法規規定限制旅客搭乘,並應留存舉證事例供航政機關稽查,上開規定運送人不得隨意解釋為限制身障旅客登船之依據。
二、 經查國內航運客運業者定型化契約皆符合前開規定,惟部分業者於公司購票須知自行訂定限制身心障礙者搭乘相關內容條款,爰請新華航業公司、台灣航業公司、凱旋海運公司依本次會議結論予以刪除,並請本局各航務中心於一周內再次全面清查所轄業者公司購票須知及有關規定, 尚仍有限制兒童、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搭乘等內容,確實督導業者立即改善。
三、 請航務組將「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搭乘之立法說明函送各航運客運業者配合辦理,另併同請業者依本局「客船無障礙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影音及短片」、「客船服務輪椅旅客流程及設備操作教學影片」宣導影片,於舉辦員工教育訓練時加強宣導無障礙服務流程。
四、 本局除積極提升海運無障礙硬體設施面升級措施,軟體服務面上,為使航運客運業者有無障礙服務之遵循原則, 請航務組參酌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之身心障礙乘客服務準則或指引,訂定身心障礙旅客搭乘客船服務準則,以維護身心障礙旅客之搭乘權益,整體提升業者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