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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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結論
1.整體面
(1)考評計畫涉及警察局、交通、建設、環保等單位權責,非工務單一機關可獨立完成,建議縣(市)府高階長官出面統合各局處之資源,相互協調合作,以創佳 績。
(2)今(109)年度縣市型考評總成績由宜蘭縣首次獲得優等佳績,顯示縣市型於整 體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之改善已逐漸掌握其改善重點,並越趨符合民眾需求;另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及南投縣考評總成績則獲得甲等成績,亦獲得委員高度肯定,希冀各縣市能賡續維持,並持續積極努力改善市區 道路環境來符合民眾需求。
(3)於考評過程中發現,金門縣及連江縣受限於地形及道路寬度不足,以致於人 行道設置不易,惟連江縣對於人行道之建置及維管較為積極,無論道路寬度為何,在其南竿及北竿的主次要道路幾乎皆已設置人行道,而非設路肩以作為停車空間,因此對於觀光及景觀都能產生一定程度的助益,亦獲得考評委員高度肯定。
(4)依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各縣市之統計資料,今(109) 年度全國市區道路總長度計22,267,729.00 公尺,有人行道之道路總長度計9,452,679.52 公尺,經統計結果普及率為42.45%,建議各縣市政府應積極申請 中央人本補助計畫,以新增人行道提高普及率,提供民眾安全、連續通行空間。
(5)整體而言,直轄市型道路養護得分較高,人行環境次之,而交通工程部分相對較低;縣市型亦以道路養護得分最高(計有 11 個縣市得分達優等),人行環境次之,表現較不佳者仍為交通工程部分,如圖 5.1-1 至圖 5.1-3 所示。因此除了道路養護應比照考評路段的作法持續推動路平作業外,希望各縣(市)政府亦應積極勸導與掃除民眾非法占用人行道與車輛違停,強化交通安全規則宣導,才能營造更好人行環境;各縣市政府亦應再投入更多資源於交通工程之改善,提高標線標誌設置的正確性及合宜性,並編列相關經費修繕道路中磨損之標線,以建立更安全的交通環境,期使市區道路整體設施更加完善。
2.制度面
(1)今(109)年度考評計畫中各分組的考評項目及權重各有不同,但整體而言,市區道路養護成果皆持續進步中,尤其,今年度於考評機制上不管是實際作為 或政策作為,皆有做制度上的調整,委員評分部分亦採更嚴謹態度審視各縣(市)執行成果,因此以相同現地標準而言,今年之得分相對降低。而在提高評分標準下,有部分縣(市)之評等仍能保持或進步,十分值得鼓勵,成績略微退步之縣市,可能因抽選之路段欠佳,或進步之幅度未能趕上評分標準的提高,後續希望各縣(市)政府能持續努力,各組之抽選區域彙整如表 2.6-1。
(2)由政策作為考評成果發現,直轄市普遍成績較低項目共計三項,彙整如下表 5.1-1,主要為道路現況調查、普及率及適宜性,建議各直轄市應按時至營建署「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確實填報相關數據,以獲佳績。
表 5.1-1 直轄市政策作為表現不佳項目
項目
A3-2「道路現況調查資料彙整情況」
A3-5「人行道設置情形普及率(108 年度)」
A3-6「人行環境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適宜性比率(108 年度)」
建議
1.建議各縣市政府應按時至營建署「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確實填報相關 數據,以獲佳績
2.A3-2「道路現況調查資料彙整情況」主要係盤點轄區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開闢情形,調查成果可做為各項道路設施完成比例之參考,建議調查較不完善之縣市應加速辦理,包括:桃園市及臺南市。
(3)縣市型於政策作為部分,整體表現較不佳之項目共計十四項,彙整如下表 5.1- 2,建議針對現況調查部分應按時至營建署「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確實填報相關數據之項目外,另於法規面及執行面部分,建議各縣市應加強跨域整合,並針對各項考評項目之執行成果進行詳盡之彙整,使考評委員能更清楚瞭解各縣(市)相關執行情形之具體作為。
表 5.1-2 縣市型政策作為表現不佳項目
項目
A3-2「道路現況調查資料彙整情況」
A3-5「人行道設置情形普及率(108 年度)」
A3-6「人行環境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適宜性比率(108 年度)」
A3-7「人本計畫及前瞻計畫人行道圖資填報完整性」
A1-3-2「訂定市區道路考核辦法(含人行環境)-執行檢討」
A1-4-1「訂定人行環境(含無障礙設施部分)相關管理法令」
A1-4-2「訂定人行環境(含無障礙設施部分)相關管理法令-執行檢討」
A1-5「停車管理相關規定」
A2-3-1「108 年度人行環境改善專案計畫或措施相關計畫辦理情形及成果」
A2-2-2「阻礙通行之車阻清查與人行道固定路障拆遷計畫及執行成果」
A2-3-3「創新作為」
A2-4「各縣(市)政府 108 年度實際作為(現地考評)後續檢討改善狀況」
A2-6「騎樓違建清查與整平執行成果」
A4-2「道路養護與人行環境創新作為」
建議
1.建議各縣市政府應按時至營建署「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確實填報相關數據,以獲佳績。
2.建議各縣市應加強跨域整合,並針對各項考評項目之執行成果進行詳盡之彙整,使考評委員能更清楚瞭解各縣(市)相關執行情形之具體作為。
3.A3-2「道路現況調查資料彙整情況」主要係盤點轄區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開闢情形,調查成果可做為各項道路設施完成比例之參考,建議調查較不完善之縣市應加速辦理,包括:基隆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 縣、宜蘭縣、花蓮縣及澎湖縣。
(4)在街廓考評政策引導下,各直轄市致力於改善人口密集及步行需求高之區域,以提供優質的步行生活圈,故街廓考評之路段成績普遍優於一般型路段;而今(109)年度縣市型(金門縣及連江縣除外)亦同步執行街廓考評,其中新竹縣及宜蘭縣表現優異,獲得考評委員高度肯定,建議各縣(市)能投入更多資源進行街廓之推動,以促使市區道路整體環境能更臻完善,相關今年度各縣(市)街廓考評提報範圍說明,詳如附錄 E,以供各縣(市)政府於 110 年度提報街廓考評之參考。
(5)直轄市自 108 年度起,考評內容納入秘密客問卷,期以了解民眾對於各縣(市)市區道路之實際感受,為確立問卷各項構面及評估準則之權重,係由內政部營建署及全臺 22 縣市代表進行填寫,問卷結果以「安全性」及「平整度」為各縣(市)最著重之項目。而在民眾問卷部分,六直轄市普遍民眾評分最高之項目為「行走舒適性」及「人行道行走安全性」,最低分之項目為「遮蔭效果」及「非法占有公共空間管理情形」。
(6)依據今(109)年度考評手冊規定,各縣市提報之受評路段若為歷年考評中未提出之路段,每提出一條「人行道」項目總分加 0.2 分,經考評結果,提列超過 10 條歷年未提出之路段縣市合計 6 個,包括臺中市、新竹縣、彰化縣、嘉義市、花蓮縣及臺東縣,而受人行環境加分結果影響考評等第縣市共計三個,分別為臺中市、花蓮縣及臺東縣,顯示若各縣市願意提列新路段參與考評,透過加分機制,係會影響整體考評成果之呈現,故建議各縣(市)應積極提列例年未提報之路段,以爭取佳績。
(7)直轄市今(109)年度「R3 平坦度」項目係以由各直轄市由抽選區域中自選 2 區 (單區抽中之百分比上限為 60%),隨機抽選路寬 15 公尺以上道路,共檢測 50 車道公里進行,經計算得分結果,除新北市林口區外,其他行政區之基本分數皆達優等佳績,顯示直轄市對於所轄行政區之道路維護與平坦度要求已達一定程度與水準,但因本次計分除加分外亦採扣分機制,可發現新北市林口區、臺中市南屯區及高雄市鼓山區等少數檢測路段多筆 IRI 值超過 9.0 遭扣分,綜合整體加扣分結果,則以桃園市龍潭區、臺南市南區及臺南市歸仁區表現最 佳。
5.2 本年度考評等第結果
1.考評等第結果 各組別考評等第結果彙整如表 5.2-1 所示。
表 5.2-1 本年度各組別考評等第結果彙整表
優等
直轄市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
縣市型:宜蘭縣
甲等
直轄市型:臺南市、高雄市
縣市型: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 南投縣
乙等
直轄市型:無
縣市型: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連江縣、金門縣
2.獲得增額補助縣(市) 經評比後直轄市獲選為優等及縣市型獲選為優等、甲等之縣(市),將可獲得 109 年度道路建設相關計畫項下增額補助經費,本年度可獲得增額補助之縣(市)彙整如表 5.2-2 所示。
表 5.2-2 本年度可獲得增額補助之縣(市)彙整表
直轄市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
縣市型: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南投縣
3.各考評項目分組前二名政策作為、街廓考評、道路養護、人行環境、交通工程等各項成績考評分組前二名,及直轄市 12 個分區中平坦度最佳之行政轄區,將頒發獎座或獎牌,惟該項成績需達 85 分 以上。本年度各組別成績達 85 分以上之考評項目分組前二名彙整如表 5.2-3 所示。
表 5.2-3 本年度各考評項目分組前二名彙整表
政策作為
直轄市型:臺北市、高雄市
縣市型:宜蘭縣、嘉義縣
街廓考評
直轄市型:桃園市、新北市
縣市型:新竹縣、宜蘭縣
道路養護
直轄市型:桃園市、臺南市
縣市型:宜蘭縣、嘉義縣
人行環境
直轄市型:臺北市、臺中市
縣市型:宜蘭縣、南投縣
交通工程
直轄市型:桃園市、臺北市
縣市型:澎湖縣、新竹縣
平坦度(IRI):桃園市龍潭區、臺南市南區、臺南市歸仁區
4.進步幅度
市區道路養護成果皆持續進步中,惟因本年度之評選標準相較往年有部分項目明顯提高,因此以相同現地標準而言,今年之得分相對降低。而在提高評分標準下,有部分縣 (市)之評等仍能保持或進步,十分值得鼓勵,成績略微退步之縣市,可能因抽選之路段欠佳,或進步之幅度未能趕上評分標準的提高,後續希望各縣(市)政府能持續努力。
本計畫彙整各縣市今年度(109 年度)與 108 年度之進步情形,考評總分有向上一個等第之縣市共計四個,分別為新北市、新竹市、嘉義縣及宜蘭縣。
5.街廓考評地方人士貢獻獎
街廓考評等第為「優」之縣市,縣市政府可推薦當地積極參與推動人本環境改善之地方人士,將於考評檢討會議(109/11/19)當天由參與會議之各機關(單位)投票選出成效卓越者,並於頒獎典禮頒發貢獻獎,票選統計結果得獎者計 2 位,分別為桃園市(華泰名品 城)、新竹縣(洪燕卿里長)。
5.3 建議
1.抽選鄉鎮區改以考評區進行
現況考評機制中,市區道路人行環境之建置與管理績效考評範圍以 22 縣(市)政府各選取 4 個鄉鎮市區為原則,由近年考評成果發現,考評成果將受各縣(市)抽選區域的優劣導致其成績有優劣之差異,且歷年抽中之行政區重複性大,建議爾後不以行政區改以大區域為考評區域,例如,將鄰近之鄉鎮區整合為一大區域,依縣市別行政區大小由各縣(市)自行劃分區域,直轄市型劃分為 3 區,縣市型劃分為 2 區,而省轄市及偏遠地區則全區受評,考評路段將於這一大區域中抽選,以避免抽選母數低,歷年提列道路皆為重複路段,且較小之鄉鎮市區部分路段之執行成果無法呈現,或受抽選之區域影響,低分群皆落於同一區,導致考評結果不盡理想,故建議未來區域抽選機制應進行調整,相關各縣(市)歷年抽選區域結果彙整表,詳如附錄 G。
2.「縣市型」採分組評比 由本次考評結果發現,縣市型於目前考評制度下,對於整體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之改善已逐漸掌握其改善重點,並越趨符合民眾需求,故今年度宜蘭縣首次獲得優等佳績,拔得縣市型之頭籌。但考量縣市型各縣市間城鄉資源差異較大,導致部分縣市雖積極進取,但於同一水平比較時仍無法獲得委員肯定,故本計畫建議,將縣市型區分為甲、乙兩組進行評比,希冀透過升降級制度,能促使各縣市積極爭取優等佳績。
3.增加直轄市「街廓考評」評比街廓自 106 年度起,直轄市於各年度皆進行 1 街廓之考評,然直轄市皆已熟知「點、線」的 改善與方法,為使考評結果更接近民眾感受,建議直轄市後續年度「街廓考評」再增加 1 街廓進行評核,並以人口密集區及重要運輸場站(如火車站、客運總站、轉運站、捷運站等)、醫院或行政中心周邊為優先評核街廓,讓各市府整合所有資源集中進行整體人行環境之改善,逐步建立步行生活圈,使民眾對於市區街道的環境改善更有感。
4.街廓考評將門牌數納為提報門檻或評分項目
過去針對街廓考評之考評範圍,主要提報門檻以街廓周邊之節點數為主,然依近年考評之經驗,多數考評街廓周邊皆以公園、學校或行政機關為主,為較少住商混和區域,主要使用型式為休閒運動,為使各縣(市)政府努力打造之優質人行環境能夠供民眾日常生活所使用,建議後續街廓考評除考量節點外,另將門牌數納為提報門檻或評分項目,使各縣(市)改善街廓能更臻符合民眾需求。
5.政策作為考評縣市互評機制
歷年政策作為考評係採閉門會議執行,各縣(市)間難以透過考評彼此進行交流並學習效仿,建議後續政策作為,除原有委員評分外,可增加同儕互評機制,以直轄市及縣市型相互評分方式進行,考評內容主要呈現各縣(市)政策作為之「特色面」及「執行面」,透過各縣(市)公開之分享,彼此間能夠相互取經,激盪出不同之意見,促使各縣(市)政府能夠更加強各單位之跨域整合,並逐年提出具體之執行成果。
6.政策作為考評項目與權重調整
由近年政策作為考評成果發現,各縣市針對「停車管理相關具體作為」、「道路現況調資料彙整情況」及「實際作為後續檢討改善狀況」等,未能積極呈現相關具體作為及執行成果,建議後續可針對整體政策作為之考評項目進行權重調整,尤其,「道路現況調查資料彙整情況」填報完整度各縣(市)差異甚大,建議明年度起「都計道路現況總表資訊」改由「都計道路現況資訊」彙整統計,並建議提高本項配分,以鼓勵各縣(市)政府落實道路調查。另為配合署內政令宣導,建議將「前瞻計畫執行配合程度」納入評分項目 用以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並執行相關市區道路養護管理。
7.各縣市辦理示範觀摩
歷經十四年考評計畫的執行沿革,由人行道考評執行過程中亦可明顯感受到全臺各縣 (市)致力於改善人行環境之努力與重視程度,近年由各縣市考評成果顯示,各市於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之付出與用心已有相當之成果表現,且皆有不同創新作為,為促進各縣(市)之間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無障礙相關業務之推動,建議直轄市及獲得優等之縣市型縣市可逐年輪流辦理示範觀摩,進行相關執行經驗分享,主要邀請觀摩對象,除各縣(市)主要承辦人員外,亦邀集里長參與,透過觀摩相互取經,以協助各縣(市)政府 有效提升市區道路養護績效與營造友善的人行無障礙環境,一起將全臺灣市區道路環境推向更舒適、安全無障礙之通行空間,相關建議執行方向如下各點所述:
(1)直轄市建議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辦理觀摩順序
(2)縣市型建議邀請優等縣市辦理示範觀摩,且三年內不得重覆
(3)辦理觀摩縣(市)得選擇當年度是否進行考評
(4)辦理觀摩縣(市)得選擇當年度或次年度考評總成績加 0.5 分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