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收容:應考量聽語障人士溝通方式、視覺障礙者之人力引導、使用輔具或輔助犬之身心障礙者所需相關協助(臨時收容所的廁所、用餐區等均須考量無障礙設計,其中設置之臨時廁所應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設置符合規格與比例之無障礙流動廁所)。
2.緊急運送: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交通撤離方案。
3.災害防救演習:應針對不同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者制定詳細之災害防救演練指引,並邀請各類別身心障礙者實際參與演練。
4.災害防救宣導、災情資訊傳遞:資訊應以適用不同身心障礙類別之無障礙格式提供,如手語/字幕影片、純文字電子檔、易讀版等,以利身心障礙者近用。
5.災情諮詢:除提供電話專線外,應提供傳真、電話、線上文字諮詢、手語視訊服務等多元的無障礙管道。
航港局將障盟意見全數納入於計畫中的海難災前整備及事中應變等階段,會議中僅提醒兩點。
1. 於「災情諮詢」中新增【另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災情諮詢管道】,建議參照「災害防救演習、訓練」所使用的文字【並應考量身心障礙者接受災害防救及災情資訊之方式及管道】,避免誤解為要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另設專線。
2. 日後若製作災宣導易讀版,務必邀請心智障礙團體與本人共同研擬製作。
航港局「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草案)」,障盟意見納入之彙整表
第三編 第二章 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 五、緊急運送之整備 |
(一)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暨其所屬單位,應協同有關機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並與運輸業者訂定協議,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二)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擬定緊急交通疏導、管制計畫。 (三)地方政府應整備交通號誌、資訊看板等道路交通有關設施,並規劃災時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四) 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交通撤離方案。 |
第三編 第二章 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 六、災害防救演習、訓練 |
(一)各級政府、海岸巡防機關及港口管理機關(構)應辦理有關海難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並應視情況針對身心障礙者制定災害防救演練指引,及邀請其共同參與演練。 (二)航運、漁業及離岸風電業者應實施海難災害應變演練,並請交通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督導。 (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應協助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其所屬單位,利用公益託播管道,安排播放海難災害防救相關宣導短片,加強災害防救宣導,普及民眾災害防救意識,媒體如網路、學校圖書館,播放影片如電視宣導短片、微電影等,並應考量身心障礙者接收災害防救及災情資訊之方式及管道。 (四)海難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皆應朝「半預警動員演練」及「無腳本兵推」方式辦理,相關單位並應「定期定時」辦理,同時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辦理,並於演練後檢討於整備及應變階段項目是否符合本計畫內容。 |
第三編 第二章 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之整備 七、災情資訊之提供整備 |
(一)航運、漁業及離岸風電業者應研提針對受難者家屬之情況告知與提供心理諮商及相關協助事項之計畫。 (二)各級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離岸風電及航運業者應建置及整備資訊傳播及通訊機制,以便迅速對受害民眾傳達災害處理過程及相關災害資訊。 (三)有關船員與乘員(客)之個人資料公布,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略) (四)使各類別身心障礙者皆可獲取需要的防救災資訊,應提升防災資訊之易讀性及可用性,製作符合易讀易懂需求之內容、格式,並請公布於通過無障礙標章認證之網站。 |
第四編 第三章 災害應變體制 第四節 臨時收容 |
一、地方政府、各港口管理機關(構)於災害發生時,應視需要與相關機關協商後設置避難收容處所,並協助接待傷亡家屬;交通部(航港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得協調航運業者、漁業業者提供避難收容處所,以紓處留滯旅客或人員等。 二、地方政府、各港口管理機關(構)應妥善管理避難收容處所,規劃相關資訊的傳達、食物及飲用水的供應、分配、環境清掃等事項,並謀求當地居民或災害防救團體(志願組織)等志工之協助。 三、地方政府應劃分各種臨時處置場所,俾相關救災單位、支援機關、團體能迅就定位展開救援工作。 四、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災民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所需民生物資供應調度及傳染病疫情監測與個案管理相關事宜。 五、教育部應督導社教館(所)及協調各級學校協助收容安置災民。 六、避難收容處所所需設備、器材不足而需調度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調度、供應。 七、應考量身心障礙者之溝通方式、引導、輔具或輔助犬之使用等相關所需協助(含無障礙設施之設置)。 |
第四編 第三章 災害應變體制 第六節 提供受災民眾災情資訊 |
一、對災民暨家屬傳達災情 (一) 交通部(航港局)、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提供傷亡家屬相關災情資訊。 (二) 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應協助辦理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及港澳人士傷亡失蹤之處理事項。 二、對社會大眾傳達災情 (一) 交通部(航港局)、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經由大眾傳播媒體之協助將海難資訊正確傳達予民眾。 (二) 如有必要,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相關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海難災害應變措施及傳達最新訊息予社會大眾。 三、災情之諮詢 交通部(航港局)、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諮詢,應設置專用電話或諮詢窗口,另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災情諮詢管道。 |
障盟自107年起,陸陸續續就各政府部門發函徵詢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修正意見時,均提出具體意見,包含內政部「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政部「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交通部「 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
期許政府部門在採納障盟意見後,能於災害發生時,能落實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多元資訊/諮詢/宣導管道,以及在演習與緊急收容時亦能提供所需之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