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及附表,將『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修正為『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計。』。
有關本聯盟之修正建議與公告版本修正,請見以下對照表。
0623衛福部預告修正 | 0629障盟修正意見 | 1201衛福部修正 |
1.應設推床專用電梯或斜坡道。但僅使用地面一樓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2.病房病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高度,地板至天花板之垂直距離至少二.四公尺。 4.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 7.應有討論室、醫師值班室。 8.病室門寬至少一百公分。 9.病房應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
1.應設推床專用電梯或斜坡道。但僅使用地面一樓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2.病房病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高度,地板至天花板之垂直距離至少二.四公尺。 4.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設置坡道。 6.浴廁、走道、電梯、停車位、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計。 7.應有討論室、醫師值班室。 8.病室門寬至少一百公分。 9.病房應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第5、6點應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
1.應設推床專用電梯或斜坡道。但僅使用地面一樓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2.病房病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高度,地板至天花板之垂直距離至少二點四公尺。 4.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點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計。 7.應有討論室、醫師值班室;總病床數每一百床,應另於病房各設一間以上。 8.病室門寬至少一百公分。 9.病房應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
※延伸閱讀
109.06.23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附表(5)修正草案
109.12.01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