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於6月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預計放寬患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這個議題的起源是這樣的…
2015年9月起,癲癇症患者陸續接到監理單位通知,要註銷其駕照,公路總局表示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癲癇患者不得報考汽、機車駕照,因此在與衛生福利部相關資料連線後,就依法註銷其駕照。
這樣的作法引發了討論,一是資料使用的合適性,二是癲癇症患者取得駕照的權利。故從2015年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就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醫學會與各區監理單位開會研商,並於2016年委託台灣癲癇醫學會研究有關癲癇症患者駕駛執照之通案處理方案。
身心障礙聯盟則於2017年第一次CRPD國家報告審查時,於平行報告提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全面禁止所有癲癇症患者報考汽、機車駕照之規定應加以修正,而國際審查委員會則於結論性意見指出國家應修訂有關癲癇患者的駕駛執照核發規定。
歷經多年的討論,終於取得共識,6月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草案的重點為:
1.患有癲癇疾病者檢具最近3個月內的診斷證明書(需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2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可報考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執照並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換發一次。
2.有癲癇發作之情形,應繳回駕駛執照。駕駛人有癲癇發作情形而繳回駕駛執照,經治療及觀察,最近2年以上未癲癇發作,得檢具醫師診斷證明書申請換發新照。
2020.06.02交通部新聞稿
交通部將放寬可控制之癲癇者考領駕駛執照規定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