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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1.整體面
(1)考評計畫涉及警察局、交通、建設、環保等單位權責,非工務單一機關可獨立完成,建議縣(市)府高階長官出面統合各局處之資源,相互協調合作,以創佳績。
(2)縣市型考評總成績僅有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宜蘭縣達到甲等,其他縣市仍亟待積極努力改善市區道路環境來符合民眾需求。
(3)於考評過程中發現,輔導型地區受限於地形及道路寬度不足,以致於人行道設置不易,惟連江縣對於人行道之建置及維管較為積極,無論道路寬度為何,在其南竿及北竿的主次要道路幾乎皆已設置人行道,而非設路肩以作為停車空間,因此對於觀光及景觀都能產生一定程度的助益,亦獲得考評委員高度肯定。
(4)整體而言,直轄市型人行環境部分得分較高(六都皆達90 分優等),道路養護次之,而交通工程部分分數相對較低;縣市型則道路養護部分之得分相對較高(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南投縣、宜蘭縣及臺東縣的考評路段評分達90 分優等),人行環境次之,表現較不佳者仍為交通工程部分,如圖5.1-1 至圖5.1-3 所示。因此除了道路養護應比照考評路段的作法持續推動路平作業外,希望各縣(市)政府亦應積極勸導與掃除民眾非法占用人行道與車輛違停,強化交通規則宣導,才能營造更好人行環境;各縣市政府亦應再投入更多資源於交通工程之改善,提高標線標誌設置的正確性及合宜性,並編列相關經費修繕道路中磨損之標線,以建立更安全的交通環境,期使市區道路整體設施更加完善。
2.制度面
(1)今(108)年度考評計畫中各分組的考評項目及權重各有不同,但整體而言,市區道路養護成果皆持續進步中,尤其,今年度於考評機制上不管是實際作為或政策作為,皆有做制度上的調整,委員評分部分亦採更嚴謹態度審視各縣(市)執行成果,因此以相同現地標準而言,今年之得分相對降低。而在提高評分標準下,有部分縣(市)之評等仍能保持或進步,十分值得鼓勵,成績略微退步之縣市,可能因抽選之路段欠佳,或進步之幅度未能趕上評分標準的提高,後續希望各縣(市)政府能持續努力,各組之抽選區域彙整如表2.6-1。
(2)由考評成果發現,今年度政策作為各縣市普遍成績較低,主要係因部分縣市於系統填報項目未完整呈現,成為主要扣分項目,包括A3-2「道路現況調查資料彙整情況」、A3-5「人行道設置情形普及率(107 年度)」、A3-6「人行環境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適宜性比率(107 年度)」及A3-7「人本計畫及前瞻計畫人行道圖資填報完整性」,建議各縣市政府應按時至營建署「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確實填報相關數據,以獲佳績;另A1-1-2「訂定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或管理規則之執行檢討」、A1-3-2「訂定市區道路考核辦法(含人行環境)之執行檢討」、A1-4-1「訂定人行環境(含無障礙設施部分)相關管理法令」及A2-3「107 年度人行環境改善專案計畫或措施」等項目,係針對各縣市法規執行情形及人行環境之改善管理進行評分,部分縣市未能具體呈現其法規執行情形,導致該項目成績普遍低落,建議各縣市應加強跨域整合,並針對各項考評項目之執行成果進行詳盡之彙整,使考評委員能更清楚瞭解各縣(市)相關執行情形之具體作為。
(3)在區塊考評政策引導下,各直轄市致力於改善人口密集及步行需求高之區域,以提供優質的步行生活圈,故區塊考評之路段成績普遍優於一般型路段;而今(108)年度縣市型亦同步執行區塊考評,其中新竹縣表現優異,獲得考評委員高度肯定,建議各縣(市)能投入更多資源進行區塊之推動,以促使市區道路整體環境能更臻完善,相關今年度各縣(市)區塊考評提報範圍說明,詳如附錄E,以供各縣(市)政府於109 年度提報區塊考評之參考。
(4)直轄市今(108)年度考評納入秘密客問卷,期以了解民眾對於各縣(市)市區道路之實際感受,為確立問卷各項構面及評估準則之權重,係由內政部營建署及全臺22 縣市代表進行填寫,問卷結果以「安全性」及「平整度」為各縣(市)最著重之項目。而在民眾問卷部分,六直轄市普遍民眾評分最高之項目為「交通可及性」及「行走舒適性」,最低分之項目為「汽機車違規取締情形」及「遮蔭效果」。
(5)依據今(108)年度考評手冊規定,各縣市提報之受評路段若為歷年考評中未提出之路段,每提出一條「人行道」項目總分加0.2 分,經考評結果,提列超過10 條歷年未提出之路段縣市合計8 個,包括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彰化縣、嘉義市、宜蘭縣及臺東縣,而受人行環境加分結果影響考評等第縣市共計三個,分別為新竹市、嘉義縣及宜蘭縣,顯示若各縣市願意提列新路段參與考評,透過加分機制,係會影響整體考評成果之呈現,故建議各縣(市)應積極提列例年未提報之路段,以爭取佳績。
(6)直轄市今(108)年度「R3 平坦度」項目係以更嚴格標準進行檢測,由各直轄市由抽選區域中自選2 區,隨機抽選路寬15 公尺以上道路,共檢測50 車道公里進行,經計算得分結果,除新北市土城區之外,其他行政區之基本分數皆達優等佳績,顯示直轄市對於所轄行政區之道路維護與平坦度要求已達一定程度與水準,但因本次計分除加分外亦採扣分機制,可發現臺北市大安區、臺南市安平區及桃園市龜山區等少數檢測路段多筆IRI 值超過9.0 遭扣5 分以上,綜合整體加扣分結果,則以桃園市蘆竹區表現最佳。
(7)本計畫未來將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執行人本教育行銷政策,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0 月9 日營署道字第1081194948 號函,預定於110 年起將宣導活動之考評事項納入「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5.2 本年度考評等第結果
1.考評等第結果
各組別考評等第結果彙整如表5.2-1 所示。
表5.2-1 本年度各組別考評等第結果彙整表
優等
直轄市型: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
甲等
直轄市型:新北市、臺南市
縣市型: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宜蘭縣
輔導型:連江縣、金門縣
乙等
縣市型:新竹市、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註:依縣(市)地理位置由北至南、由西至東列表,非排名。
2.獲得增額補助縣(市)
經評比後直轄市獲選為優等及縣市型、輔導型獲選為優等、甲等之縣(市),將可獲得108年度道路建設相關計畫項下增額補助經費,本年度可獲得增額補助之縣(市)彙整如表5.2-2 所示。
表5.2-2 本年度可獲得增額補助之縣(市)彙整表
直轄市型: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
縣市型: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宜蘭縣
輔導型:連江縣、金門縣
註:依縣(市)地理位置由北至南、由西至東列表,非排名。
3.各考評項目分組前二名
政策作為、區塊考評、道路養護、人行環境、交通工程等各項成績考評分組前二名,及直轄市12 個分區中平坦度最佳之行政轄區,將頒發獎座或獎牌,惟該項成績需達85 分以上。本年度各組別成績達85 分以上之考評項目分組前二名彙整如表5.2-3 所示。
表5.2-3 本年度各考評項目分組前二名彙整表
政策作為
直轄市型:臺北市、高雄市
縣市型:宜蘭縣、彰化縣
區塊考評
直轄市型: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
縣市型:新竹縣、宜蘭縣
道路養護
直轄市型:臺中市、桃園市
縣市型:嘉義市、嘉義縣
人行環境
直轄市型:新北市、桃園市
縣市型:宜蘭縣、嘉義縣
交通工程
直轄市型:高雄市、臺北市
縣市型:基隆市、澎湖縣
平坦度(IRI)
直轄市型:桃園市蘆竹區
縣市型:–
註:依排名依序排列。
4.進步幅度
市區道路養護成果皆持續進步中,惟因本年度之評選標準相較往年有部分項目明顯提高,因此以相同現地標準而言,今年之得分相對降低。而在提高評分標準下,有部分縣(市)之評等仍能保持或進步,十分值得鼓勵,成績略微退步之縣市,可能因抽選之路段欠佳,或進步之幅度未能趕上評分標準的提高,後續希望各縣(市)政府能持續努力。
本計畫彙整各縣市今年度(108 年度)與107 年度之進步情形(惟臺北市與106 年度相比較),考評總分有向上一個等第之縣市共計三個,分別為臺中市、彰化縣及金門縣。
5.區塊考評地方人士貢獻獎
區塊考評等第為「優」之縣市,縣市政府可推薦當地積極參與推動人本環境改善之地方人士,考評檢討會議(108/12/28)當天由參與會議之各機關(單位)投票選出成效卓越者,並於頒獎典禮頒發貢獻獎,票選統計結果得獎者計3 位,分別為新北市(劉鴻橋里長)、新竹縣(莊淙澍里長)、高雄市(張木藤先生)(依縣(市)地理位置由北至南排列)。
5.3 建議
1.直轄市道路養護隨機評比制度調整
(1)今(108)年度6 直轄市平坦度(IRI)係由各直轄市由抽選區域中自選2 區,隨機抽選路寬15 公尺以上道路,共檢測50 車道公里進行,其得分計算係分為三部分,首先針對檢測結果給予基本分數,其次該等級筆數佔總資料數超過50%者每多10%加4 分,最後IRI 檢測值超過9.0,每一筆扣1 分並以15 分為上限。經計算得分結果,除新北市土城區之外,其他行政區之基本分數皆達優等佳績,顯示直轄市對於所轄行政區之道路維護與平坦度要求已達一定程度與水準,與歷年平坦度(IRI)檢測結果相符,但因本次計分除加分外亦採扣分機制,導致考評結果受單條檢測路段扣分超過4 分以上影響,如臺北市大安區「金華街(扣減8 分)」、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扣減4 分)」、桃園市龜山區「頂湖路(扣減5 分)」、臺南市東區「府連東路(扣減4 分)」、臺南市安平區「建平七街(扣減6 分)」、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扣減4 分)」等,導致整體平坦度成績不盡理想。
(2)綜合今年度平坦度(IRI)考評成果,為避免考評結果不夠全面,本計畫建議應調整各區抽中之百分比上限,並檢討單條路段扣分比例之上限,避免隨機道路落於單一區,且考評成果受單條路段現況情形之影響,例如,今年度之抽取機制,臺中市經隨機抽選結果路段僅集中於同一行政區,考評目的係找出各縣市不足之處並加強改善,相關考評機制應避免考評分數受單一區域或路段影響考評結果。
2.抽選鄉鎮區改以大區域進行
現況考評機制中,市區道路人行環境之建置與管理績效考評範圍以22 縣(市)政府各選取4 個鄉鎮市區為原則,由近年考評成果發現,考評成果將受各縣(市)抽選區域的優劣導致其成績有優劣之差異,且歷年抽中之行政區重複性大,建議爾後不以行政區改以大區域為考評區域,例如,將鄰近之鄉鎮區整合為一大區域,依縣市別行政區大小由各縣(市)自行劃分區域,直轄市型劃分為3 區,縣市型劃分為2 區,而省轄市及偏遠地區則全區受評,考評路段將於這一大區域中抽選,以避免抽選母數低,歷年提列道路皆為重複路段,且較小之鄉鎮市區部分路段之執行成果無法呈現,或受抽選之區域影響,低分群皆落於同一區,導致考評結果不盡理想,故建議未來區域抽選機制應進行調整,相關各縣(市)歷年抽選區域結果彙整表,詳如附錄G。
3.「縣市型」與「輔導型」之分類方式仍應保持由本次考評結果發現,「縣市型」與「輔導型」僅有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達到甲等,表示於目前考評制度下,此兩類型城市仍有許多亟待地方政府改善之處,建議本考評制度仍需於「縣市型」與「輔導型」繼續執行下去,以期許能早日達到優等級別,另輔導型縣市,政策作為已施行兩年「政策輔導」,建議於109 年度政策考評可納入評分,以檢視輔導型縣市相關政策作為之具體執行成效。
4.直轄市考評方式以區塊考評為主
直轄市皆已熟知「點、線」的改善與方法,為使考評結果更接近民眾感受,建議直轄市後續年度考評方式應以「區塊考評」為主,讓各市府整合所有資源集中改善一個或數個區塊,建立步行生活圈,讓民眾更願意走出來,讓民眾對於市區街道的環境改善更有感。
5.加強上年度考評路段或區域的抽查
年度考評是一次性的,但市區道路環境改善成果應有持續性,因此,建議針對上年度之考評路段或區域進行加強維管之抽查,讓考評能真正反應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的改善成果。
6.鼓勵縣(市)府辦理認證
建議各縣(市)政府推動優質街道認證比賽,以改善與提升市區道路服務品質及人行環境之安全、舒適等,並邀集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等共同參與,以提升人行環境改善成果,
並建議各縣市政府將其成果於政策考評中呈現,後續建議考慮納為考評加分項目。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