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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考核成果報告
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甲組
臺北市99.70分(特優)
新北市99.85分(特優)
桃園市96.50分(特優)
臺中市86.39分(甲等)
臺南市97.60分(特優)
高雄市99.85分(特優)
基隆市78.51分(乙等)
新竹市81.93分(甲等)
嘉義市45.33分(戊等)
二、城鎮型
宜蘭縣87.89分(甲等)
新竹縣79.66分(乙等)
苗栗縣84.23分(甲等)
彰化縣62.57分(丙等)
南投縣99.00分(特優)
雲林縣81.06分(甲等)
嘉義縣60.23分(丙等)
屏東縣70.70分(丙等)
三、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76.20分(乙等)
臺東縣69.81分(丙等)
四、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國家公園
竹科管理局90.38分 (優等)
中科管理局73.24分 (乙等)
南科管理局66.67分 (丙等)
加管處93.56分 (優等)
高工局91.38分(優等)
水管局63.64分(丙等)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08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級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 6 個單位;優等等級計有竹科管理局、加管處及高公局等 3 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縣市政府單位皆辦理完成,惟臺中市、彰化縣及花蓮縣政府之勘檢人員未全員出席參與勘檢實務講習;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單位之水管局未於考核期程內辦理勘檢實務講習,另竹科管理局之勘檢人員未全員出席參與勘檢實務講習。
2.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僅餘嘉義縣政府尚未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特種基金」方式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雲林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皆已於108年設立完成。
3.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本項係以「年度改善目標值」作為評分標準,相關目標值倘未經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者,仍可以「107 年 6 月 30 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107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總和」作為認定依據;其中 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因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部份類組之改善期限未訂或格式不符,致難以判定故列為「資料不完整」。
4.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07 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 1707 件。目前約有近六成之縣市政府受考核單位之改善完成件數得分率尚未達 60%以上;城鎮型之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 41 件,較去年考核平均減少約 10 件,其中嘉義縣政府為考核年度內應改善完成件數全部改完;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則有 7 個縣市政府受考核單位得分率尚未達 60%以上,其中臺中市政府係有部分專案執行案件未有符合規定之結案佐證資料,經營建署審認後不予採計致得分率欠佳。
5.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尚有花蓮縣政府及水管局未製作任何案例,改善通則尚有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中科管理局、高公局及水管局政府等未訂定任 何通則。
6.國家公園管理處:本次考核之 6 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計有中科管理局及高公局轄區內尚有既有建築物待改善案件(中科管理局之案件已簽准其案件管理權將移交至南投縣政府),其餘單位之轄區內應改善案件已全部改完。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建築圖說部份:各受考核單位提供之建築圖說大部分皆為正確完備,本年度僅嘉義縣、屏東縣及高公局有部分建築圖說缺失。
2.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樓梯缺失其次。
3.加分項目依督導結果得分分析,都會型甲組皆有達到加分項目滿分 20 分,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共11個受考核單位縣市亦有 9 個單位加分項目達到六成以上的 12 分,偏遠離島型之花蓮縣政府亦有達到滿分,自2年前考核開始實施加分項目制度迄今已有大幅度之進步。
4.騎樓整平:本次督導共計考核 15 條騎樓整平路段,計有2條騎樓整平路段有缺失扣分,較去年有大幅進步;另有 5 個單位因於107、107 年未執行騎樓整平相關業務而未有提報騎樓整平路段。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8 年業務督導計畫:1.有關業務考核之「分期改善計畫-107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及「違反身權法第 88 條裁罰情形」係延續前次考核新增項目,本次執 行成果已較去年進步,惟仍有超過半數之受考核單位其改善目標值未經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另本督導計畫範例四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僅係考核填報參考格式,考量前述項目係監察院糾正重點項目,建議可納入日後「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相關規定修正,以供各受考核單位 有統一明確之業務執行依據。
2.因本項業務督導計畫之執行時程及修正發布多落於每年之下半年,多項重大考核標準變更,受考核單位恐無法及時配合執行及修正,另受專案輔導單位依相關建議進行之改善措施及績效亦無法於下一次督導呈現。建議若涉有重大考核標準變更之部分,可於督導計畫中預告後一年再行實施,以利各受考核單位於執行相 關業務努力成果之呈現,另於積極作為部分增加受專案輔導單位改善績效評分方式。
3.現場考核部分,本次考核執行方式為如受考核單位對現場考核缺失項目如有異議,應於考核當日行程結束前向該場次召集人提出,行程結束後概不受理異議,執行狀況良好,建議可賡續辦理;另有部分創新之加分項目,建議可納入「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之修正參考。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考核評分表之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1)最新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項目,係採「107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給分,未經諮詢改善小組會議確認者其目標值計算方式為「107 年 6 月 30 日前通過之最新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待改善案件數總和」;建議各受督導單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改善期限,並於年底前提報公共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下一年度推動目標值,並配合修正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相關數據,以作為本項給分依據。
2.有關前項「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係為便利業務考核資料統計及滾動式管理各類組建築物改善情形所訂之表格,非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6 條中所提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之一部分;惟於公共建築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中多次用於督考成果之佐證,且有特 定期限之要求,故建議此「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亦應一併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及追蹤管理,另應明確標示各類組建築物之改善期限及填表時間,以利作為相關考核資料之依據。
3.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及改善通則部分,此兩項成果皆有公布於各受考核單位網頁,建議尚未完成之受考核單位可加以參考並盡速完成。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本次現場考核仍有部分單位遲至考核日期前一周通知考核地點有施工情形要求更換地點或部份設備設施無法使用。建請各受考核單位聯繫時務必確認受考核場所現場及其無障礙設備設施之情況,並確認至現場考核日期期間是否有建築物施工或可能影響當日現場考核進行之情事,盡速回報建管組確認是否更換地點。
2.部份加分項目如長桿撥扣式門鎖、既有建築物改善之無障礙昇降機扶手端部設計防勾撞等,因於實務已有形成通例之情況已遭刪除。考量該類設施確有達到貼心設計且有實質效果,為達持續推廣之目的,建議可降低配分列入加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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