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障盟)於108年5月17日出席交通部航港局召開的修法會議,同意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的草案,包含通達輪椅停靠位及衛生設備的通道不得少於80公分、設置博愛座、設置輪椅席位及繫固系統;惟草案內容並未說明輪椅席位的相關尺寸,障盟建議可以參照《客船管理規則》明訂,至於有關是否規範小船要設置無障礙廁所,考量小船的內部空間較小與航行時間較短,建議提至「交通部航港局通用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中討論確認。
交通部航港局採納障盟建議,明定輪椅席尺寸,並將本案提到108年5月23日召開的「交通部航港局通用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108年度第3次委員會」,委員會決議考量小船空間限制,不規範應設置無障礙廁所,建議一般廁所應加設扶手、服務鈴等安全警示設施。
兩次會議決議內容如下:
一、108年5月17日「船舶法相關子法小船管理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研議修正討論會議」
決議:提升海運無障礙環境惟本局持續努力之方向,惟小船噸位與內部空間不比客船,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建置亦受到諸多限制,考量服務身障人士並兼顧船東營運實務面,增修出入口淨寬、博愛座及輪椅席位等規範,亦請依身心障礙聯盟建議增加設置服務鈴,並明訂輪椅席位尺寸,另有關無障礙廁所之設置,請於「交通部航港局通用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委員會議中提出討論。
二、108年5月23日「交通部航港局通用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108年度第3次委員會」
決議:有關載客小船是否設置無障礙盥洗室之爭議
因現行載客小船受限空間因素,要求設置無障礙盥洗室將影響船體結構,爰請船舶組依委員建議採加強一般盥洗室之安全措施及警示設施為主。另《小船管理規則》相關規範併依委員意見納入參考修正。
《小船管理規則》之修正案於108年7月5日進行法規預告,障盟就法規中的文字與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去函再次提出相關建議,惟交通部航港局回函表示,宜維持原增修條文之草案。
障盟修法意見與交通部航港局之回應,如下。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障盟(108)字第045號 |
交通部航港局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航舶字第1080060858號 |
主旨: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九條之預告修正草案,檢送本聯盟之修正意見,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8年7月5日交航(一)字第10898001342號函。 二、有關「小船管理規則」第九條預告修正草案,本聯盟修正意見如下: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出入口淨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規定「具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載客小船應於易出入處…」,為使出入口與易出入處之定義更為明確,建議修正為「主要逃生出入口」。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規定「設置寬度不小於七十五公分且長度不小於一百三十公分之輪椅席位及其繫固系統」,建議修正為「設置寬度不小於七十五公分(以八十公分為佳)且長度不小於一百三十公分之輪椅席位及其繫固系統」。 (三)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未敘明輪椅席位數量,建議參照《客船管理規則》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明定輪椅席位數量。 |
主旨:有關貴聯盟就交通部預告「小船管理規則」第9條修正草案提出修正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聯盟108年7月22日障盟(108)字第045號函。 二、旨揭修正意見,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貴聯盟建議修正「出入口」與「易出入處」之定義為「主要逃生出入口」部分,考量船舶遭遇緊急情況時,乘客應依照船上人員之引導及指示,擇其一逃生出入口逃生,故船舶逃生出入口無「主要」分別,且為避免標示逃生出入口為「主要」反誤導乘客,影響逃生之秩序,爰宜維持原增修草案條文。 (二)有關建議第9條第1項第5款第4目,修增以括弧附註80公分為佳之建議性質敘述部分,慮及法規應具明確性,以避免後續檢查之爭議,爰宜維持原修增草案內容。 (三)有關建議本局參考客船管理規則訂定輪椅席位數量部分,考量小船客艙空間限制及營運實務,爰宜維持原修增草案條文,修法通過後大眾運輸航線之載客小船至少設置1席輪椅席位。 |
《小船管理規則》於109年2月7日公告修正條文。需注意的是,依據修法說明欄位,第九條中有關無障礙設施設置之規定,適用對象為申請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載客小船,經航政機關核定日期為本規則修正發布後者。
正式公告條文如下,請大家參考。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
二、乘客艙室內出入口及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乘客艙室內至少應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出入口淨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其餘淨寬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二) 乘客艙室內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淨寬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通至輪椅停靠位置及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之通道,淨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目、第四目
五、乘客艙室應符合下列佈置:
(三)未提供對號入座之載客小船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五,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博愛座與走道間扶手需可活動,座位至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四)具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載客小船應於易出入處,設置寬度不小於七十五公分且長度不小於一百三十公分之輪椅席位及其繫固系統,於輪椅席位旁設易於使用之扶手及服務鈴,服務鈴位置應於距牆角至少三十公分且距地板面高七十至九十公分範圍內,並於明顯處設置無障礙標誌。
◎延伸閱讀
☆民國108年7月5日交航(一)字第10898001341號預告「小船管理規則」第9條、第23條修正草案
☆民國109年2月7日交航字第10950011151號修正「小船管理規則」第9條、第2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