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105年3月25日修正第47條,新增第4項,「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在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線上選舉公報(PDF檔)中,就可看到部分候選人開始以圖片檔呈現政見,而今年即將舉辦的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在線上選舉公報(PDF檔)中,則看到更多候選人採以圖片呈現政見。不可否認,不論在圖片中放上照片、QR Code等,都可更吸引選民注意與了解候選人政見,但是圖片格式卻造成視障選舉人即使使用了報讀軟體等輔助工具,也無法讀取到任何內容。
或許有人會說,中央選舉委員會每次選舉均有對視障者提供有聲選舉公報,但其實有聲選舉公報是將整份公報的內容錄製在同一個音軌中,每次播放要從頭聽到尾,如果想要快轉到自己感興趣的候選人,或是想要重聽部分內容,因為沒有辦法選取音軌,只能按快轉鍵,不是容易快轉過頭,就是變成結束整個音軌。另外也有視障者反映沒有收到有聲選舉公報,即使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亦可上網收聽,但因為是由各地選舉委員會於該會網站公告,也很難搜尋到。
其他國家的作法是什麼呢?
2016年有香港媒體統計,在該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有將近一半的候選人未提供文字簡介,而12月的選委會選舉更有將近八成五未提供文字簡介,視障團體對於選舉事務處僅提醒候選人要提交文字簡介,以及候選人不重視視障者感到無奈。選舉事務處則在之後的選舉再次向候選人呼籲,應提供文字版本的候選人簡介,以利上傳到選舉專用網站,視障者可用輔助軟體於網路上閱讀相關資訊。而2018年立法會補選專用網站,就可看到候選人簡介區分為圖像與文字兩種檔案格式,供選民自由選擇閱讀,在候選人須知中也有提供「提交供視障人士閱讀的候選人簡介文字版本須知」、「為有不同需要人士製作無障礙選舉廣告須知」兩個檔案供下載,提醒候選人需以文字訊息向視障者傳達選舉訊息。不過由於候選人繳交文字簡介並非是強制事項,查看2019年區議會選舉,仍可看到部分候選人並未提交文字簡介。
2015年8月13日韓國在《公職選舉法》(공직선거법)第65條新增,在總統大選、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及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時,候選人要製作並提出點字型的選舉公報,並可以在原有手冊型的選舉公報上,以條碼印刷而改以語音、點字方式輸出作為替代;第122-2條規定,點字型選舉公報的製作費用由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為候選人負擔;第261條規定,未提出點字型選舉公報的候選人處1000萬元以下罰金。當然實際使用上仍有視障者表達不便,另如點字型或掃描條碼所獲取的資料並不完整(法規規定點字型選舉公報的製作頁數需在手冊型選舉公報的製作頁數以內);或是不清楚條碼在哪裡,無法用手機正確掃描。
我們並不反對以圖片呈現政見,但或許可以參考國外的做法,綜整出最適合視障者讀取選舉資訊的方法。有圖片,就一定要有替代文字或語音,讓視障選舉人不用再依賴親友協助而可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取一樣的資訊。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將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亦呼籲各政黨與候選人在提交選舉公報政見或製作相關選舉文宣時,除了圖片檔,亦應提供文字檔,以利視障選舉人了解政見內容!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