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內容
108.12.31《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修正發布第 5點 、第 6點、第 7點、第13點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障盟)向交通部與公路總局倡議應放寬肢體障礙者報考機車的排氣輛限制早從97年就開始(倡議歷程請連結本文),
而106年起公路總局終於針對障盟提出,應檢討限制肢體障礙者僅得報考250cc以下機車的規定,開始了正式討論過程,討論過程中交通監理單位不免仍以危險、操作靈活度、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等理由而有所疑慮與保留,不過障盟不斷重申刪除報考排氣量的限制,是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需求,經過多次會議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蒐集國外相關研究資料後,各單位取得了可適度放寬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的共識,惟先行推動肢體障礙者申請未經改裝大型重型機車的考照,有關車輛改裝或加裝其他輔助設備,待實施一段時間再議。
因此,公路總局於107年起開始了研修《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的相關會議,107年7月24日公路總局召開了「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研商修正相關規定會議」,會議資料指出,會開放部分體格體能活動力適當之身障者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的理由為:
1.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身障者與一般人應有相同的考照權利,不應以身障為由剝奪其考照權利,可否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應回歸駕照考驗作為評估。
2.運研所蒐集、彙整國外制度,建議現階段若身心障礙者能依我國目前監理規定,完成大型重型機車的訓練課程及通過駕駛考驗,表示其駕駛能力已達現行監理要求的駕駛適性標準,並無需限制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
3.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5點,無所列情形之一者同意報考大型車駕照,惟排除大型重型機車似不合理。
由於已經經過多次討論,本次會議就朝放寬肢體障礙及手指殘缺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之方向調整,再依程序提報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討論,並請相關單位同步加強落實大型重型機車考照之駕訓制度,亦協助身心障礙者選擇適合自己之駕駛車型。
雖然共識很明確,修法速度卻不如預期,障盟在108年1月4日召開的「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107年第2次委員會議」提出,此案雖已列為列管事項,但是修法緩慢,希望開放肢體障礙者不經改裝而可報考大型重型機車之規定可以儘速修法通過,而有關大型重機車改裝之相關事項亦應同步研議。當日會議決議為:
放寬肢體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一節
1.在車輛不改裝前提下,放寬考照規定,請公路總局儘速提報本部修正條文。
2.請公路總局持續蒐集國際上改裝車體考照之相關資料,適時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共同協商,於108年6月30日前提出評估結果,於下次會議中報告。
108年4月30日公路總局依照交通部會議決議召開「身障者考領大型重機駕照之車輛改裝可行性會議」,當日決議為:
1.所有民眾,無論是否為身心障礙者,均應有報考駕照之權利。報考民眾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進行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判定為合格者方能報考。
2.若體格檢查及體能檢驗不符標準,建議應尋專業醫療人員或機構(如復健醫學會、治療師公會等)評估是否進行原車加裝輔具,或是提出改裝建議,由合格之汽車修理廠進行車輛改裝。
3.使用中車輛變更是否須經安全審驗檢測,各國有高強度(需經安全審驗機構認證之單位加以認證)至低強度管理(由監理機關認定改裝、臨檢)等,針對身心障礙者若須改裝大型重型機車,因涉及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高快速公路,在安全考量下,建議透過身障鑑定小組(成員包含專業醫療人員或機構評估)、建議後(介於中強度管理),進行相關改裝,再至監理所站進行臨時檢驗;檢驗合格後,方能報考駕訓班進行大型重型機車考驗及訓練(涉及自備車輛、考驗場地及考驗標準等)。
4.另依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必要時,得邀集專科醫師、身心障礙者協會代表、監理機關等相關代表組成鑑定小組。因監理機關同仁並未具有醫療專業,應向專業醫療人員或機構(如復健醫學會、治療師公會等)接洽,由各區監理所自行組成鑑定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處理較有疑義之身心障礙鑑定案件。
5.國內台科大及北科大亦有針對改裝身障機車之翻覆性分析之研究(徐茂濱,2002;羅仁勝,2006),其針對身障改裝車輛於轉彎時之速度及轉彎半徑均有進行分析,例如台科大研究中顯示,現行一般改裝身障機車(1F/2R)於轉彎半徑12公尺時,時速超過28公里便會翻覆,未來大型重型機車可進行改裝時,其行駛及轉彎之安全性應審慎考量。
主席則裁示,請駕管科後續接洽專業醫療機構如復健醫學會、治療師公會等洽詢參與身障鑑定評估意見,俾利本案後續推行。
為持續監督此案修法進度,障盟又在108年7月23日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108年第1次委員會議」再次提出,放寬肢體障礙者可以報考大型重型機車的修法早於106年已經取得共識,卻至今未修法通過,強烈要求應在今年底前完成修法程序,當日會議決議為:
1.在車輛不改裝前提下,放寬肢體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放寬考照規定一節,請公路總局以年底前完成修法為目標,儘速提報修正條文。
2.至車輛改裝部分,請公路總局依所提規劃,儘速建立鑑定小組制度、研擬車輛檢驗及考訓等相關措施。
公路總局依照會議決議,趕在108年最後一天完成修法公告,放寬肢體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之考照規定。請大家告訴大家,並請在接下來也一起監督,督促公路總局能儘速放寬肢體障礙者能報考經改裝的大型重型機車。
以下整理本次修正對照條文供參考。
第 5點 、第 6點、第 7點、第13點
108.10.01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 108.12.31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
五、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 (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 (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六)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七)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
五、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 (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 (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六)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七)雙手手指或手掌缺損,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
六、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殘缺或右手殘缺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
六、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
七、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能蹲立自如。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
七、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輕型、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報考輕型、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能蹲立自如。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
十三、公路監理機關必要時,得邀集專科醫師、身心障礙者協會代表、監理機關等相關代表組成鑑定小組,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 十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一)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二)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機車駕駛執照者。 (三)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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