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推動電動車輛為政府之施政方向,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於107年7月10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2屆第4次會議提出未來推動電動車輛之政策時,應考慮身心障礙駕駛人之使用需求。
其中建議內政部營建署應規範設置充電柱之停車場,其充電柱之操作高度及通路可近性,以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當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時,考量高齡社會及人口要素,將必要文字納入。
內政部營建署依據會議決議於107年11月28日預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修正草案,並於108年5月29日公告修正條文,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條文內容如下(增列第四項)
第六十二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修正說明
三、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核定之 「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規定新建 建築物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另依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二屆臨時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三「請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時,考量高齡社會及人口要素,將必要文字納入」,爰增列第四款規定。
※查看預告草案及公告條文
預告草案
公告條文
※延伸閱讀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2 屆第4 次會議議程
開會時間:107 年7 月10 日(星期二)下午2 時
討論事項
第六案:針對行政院制定2035 年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 年汽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應考慮身心障礙駕駛人之使用需求。(提案單位:身心障礙聯盟滕西華委員)
說明:行政院於2017年12月21日召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記者會時宣示數項指標性政策目標,其中包含2035年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汽車全面電動化兩大目標,雖目前相關部會為推動上述兩大目標正積極執行相關政策,但鮮見討論身心障礙者之駕駛需求。
辦法:建請各部會於制定相關政策時應考慮身心障礙駕駛人之使用需求。
經濟部:
(一)以目前身心障礙者騎乘之特製機車為例,因並非原廠設計、生產,故身心障礙者常反映有轉彎不易、避震不佳、車身不穩、改裝車體結構強度不佳、行駛中靈活度不佳、馬力不足等問題,為提升身心障礙者之駕駛安全,應補助廠商生產製造之電動車輛,能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駕駛需求,如出廠時即為三輪機車型式,或是設計改裝配件(如機車輔助輪、機車輪椅直上裝置、機車倒退輔助器、汽車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等),以利身心障礙者選配。
(二)應要求廠商設計之換電式電池能便於身心障礙者本人自行取用更換。
(三)電動車充換電站之設置,應規定要有無障礙通路可抵達,且其操作高度與方式應讓身心障礙者可以靠近且方便使用。
二、交通部、營建署:針對設置充電柱之停車場,亦應考量將充電柱設置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無障礙停車位,並應規範充電柱之操作高度及通路可近性,以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回應意見:
經濟部:
一、廠商生產身心障礙者特製機車:
(一)現行交通法規已允許廠商生產身心障礙者特製機車:廠商可自行設計開發製造符合交通部安全法規之相關車種,並經交通部車輛安全審驗中心(VSCC)核可後掛牌上路。
(二)現行交通法規亦允許購置一般機車改裝為特製機車:消費者可購買取得交通部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核可之機車,再經由經銷商委託監理站核可之改裝車行進行機車改裝後,代送監理站審驗合格,取得牌照後掛牌上路。
(三)本部補助消費者購買電動機車:
1.電動機車之製造商可製造符合交通部相關法規之電動機車,並經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核可後掛牌上路。
2.電動機車製造商可將前述電動機車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申請認可為合格廠商與合格產品後,消費者購買該合格產品(電動機車)可依前述要點申請購買補助,重型等級或輕型等級每輛補助新臺幣10,000 元、小型輕型等級每輛補助7,200 元。
3.倘身心障礙者使用之電動機車,經上開程序申請審核通過,本部即可提供購車補助。
(四)鼓勵國內車廠開發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車:國內廠商均具有製造輪椅族身心障礙者用車之能量,惟因國內市場需求較小,車廠投入開發經成本需求考量後,恐造成車價偏高,降低購車意願,故目前國內車廠在考量市場需求數量不明確下,暫無量產規劃,倘未來有市場需求可達經濟規模時,本部將另研議鼓勵車廠生產之措施。
二、換電式電池便於身心障礙者更換:
現有法人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建置之換電站,其最低之電池換電存取槽距離地面約30 公分,約可滿足身心障礙者更換操作,未來將持續請業者建置換電站時,需考量身心障礙者更換之便利性。
三、需具有無障礙通路可達充換電站利於操作:
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於社區住宅、學校、量販店、加油站、郵局、便利商店、觀光景點、經銷據點或其它特定地點設置充換電站,可向本部申請建置補助,且於申請建置補助之技術審查會議中,亦將需具有無障礙空間列入審查項目,以提供電動機車友善使用環境。
交通部:
本部將轉請各地停車場主管機關於設置充電柱之停車場,考量將充電柱設置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無障礙停車位,並注意充電柱之操作高度及通路可近性,以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
依行政院核定「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本部將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有關停車空間之構造規定,要求新建建築物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留設電動車充電設施管線,以因應未來電動機車之充電需求。
決議:
一、請經濟部研擬適當政策,鼓勵廠商依據人口多樣性之需求研發製造電動汽機車,以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年人口使用。並研擬將電池換電存取槽之無障礙空間納入「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修正。
二、請交通部設置充電柱時,儘量通用可及,以利行動不便之民眾使用。
三、請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時,考量高齡社會及人口要素,將必要文字納入。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