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pdf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9 時至 12 時 25 分
邀請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就「無障礙運輸、通行之辦理情形」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內政部營建署列席。
王次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交通運具之無障礙運輸、通行進行專案報告及貴委員會審查王委員榮璋等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鑒於國內高齡化社會來臨,交通部為建構高齡者、婦孺、身心障礙者等皆可使用之友善通用化無障礙環境,目前各運輸機關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所轄場站、運具檢視、改善;為督導本部所屬機關辦理各項無障礙運具及設施之妥適性,已於 100 年成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小組委員,持續辦理通用無障礙檢視、改善作業,俾使行動不便的朋友參與社會活動更為方便。
王委員榮璋等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修正提案,增訂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不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障礙者課予較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罰鍰;增訂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 或快車道行駛及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視覺障礙者受傷之罰責;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致視覺障礙者受傷之處罰,本部敬表認同,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以上謹說明本部近期推動無障礙環境改善成果及處罰條例修正提案之建議處理意見,接下來請本部路政司陳司長向各位委員進行詳細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報告。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以下謹就本部處理建議,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壹、交通運具無障礙辦理情形
一、目前各運輸系統對於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授權訂定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辦理;對於場站無障礙設施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辦理情形說明如次 :
(一)鐵路:
1.高鐵及捷運之場站、運具均已依相關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2.臺鐵因歷史悠久,目前持續編列經費逐年改善,客運車站共 241 站,至 107 年底已完成 148 站設置無障礙電梯,涵蓋臺鐵局服務旅客總數約 93%,並已完成第一階段車廂月台齊平化作業 (車廂改為一階及月台提高至 92-96 公分)。
(二)汽車客運:自 99 年起推動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購置無障礙公車,至 107 年底已補助購置 3,686 輛無障礙公車,使得全國市區客運無障礙公車比例由 98 年之 7.2%,大幅提高逾 55%。
(三)空運:各航空站係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民航公約空運便利部分及相關建築法規,適時適地提供相關無障礙設施;國籍航空公司定期航班所使用航空器提供之輔助乘坐交通工具設施均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相關規定。
(四)海運:
1.國際(內)商港旅運場站部分,截至目前為止改善率(改善完成數量/實地勘檢建議改善數量)已達 86%;船舶無障礙設施部分,針對現成客船透過「交通部航港局大眾運輸船舶及岸接設施無障礙補助作業要點」,協助及督促業者改善乘船動線。另 106 年 1 月 9 日後新造客船均需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新造客船陸續投入營運及現成船改善完成後,將有 21 條航線提供船舶無障礙服務。
2.岸接設施部分,目前國際商港、金門及馬祖國內商港,港務公司、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已設置旅客橋或浮動碼頭供旅客登輪;另為鼓勵地方政府儘速改善岸接設施,已透過補助作業經費及審查方式,協助地方政府依權責改善轄管交通船碼頭無障礙環境,目前已補助屏東(東港、小琉球)、臺東(富岡、綠島、蘭嶼及後壁湖)及澎湖 13 處交通船碼頭岸接設施改善作業。
(五)推動無障礙計程車:交通部為提供行動不便者更多行動自主之選擇,自 102 年度起鼓勵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購置無障礙計程車,目前全國數量計 720 輛,迄今服務行動不便者約 76 萬趟次。
(六)觀光:觀光局已完成 13 條通用無障礙旅遊路線;至「台灣好行」路線目前已有 34 條配置無障礙車輛服務,相關班車資訊已於「台灣好行」官網中標註。
二、為服務身心障礙者,交通運輸權責機關業已訂定身心障礙者旅客服務標準作業規定或操作無障礙設施作業流程,並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服務課程、設施操作訓練或辦理觀摩,交通部後續將持續督導權責機關落實辦理。
貳、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王委員榮璋等提案重點說明如次: (一)修正第四十四條、四十八條增訂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不讓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課予較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罰鍰之規定。
(二)修正第七十四條增訂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視覺障礙者,課予較未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罰鍰,及慢車駕駛人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及第八款(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視覺障礙者受傷之罰責。
(三)修正第八十二條,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致視覺障礙者受傷之處罰。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修正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本部敬表認同,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對於無障礙運輸部分,本部所屬各運輸機關皆有成立推動通用無障礙相關小組,持續檢視無障礙設施並滾動式辦理改善作業,本部後續亦會定期召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同檢視本部所屬各機關無障礙設施辦理情形,以提供更友善之交通環境。
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蘇次長報告。
蘇次長麗瓊: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至貴委員會報告,深感榮幸。謹就「無障礙運輸、通行之辦理情形」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民國 96 年,政府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已將聯合國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範納入修法參考,其中非常重要的就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明定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國內更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其後我國於民國 105 年 12 月提出初次國家報告,於 106 年 11 月辦理國際審 查會議,並提出相關之結論性建議,其中包括確保辦公室、工作場所、基礎設施、人行環境及大眾運輸均能達到無障礙目標,相關部會也根據這樣的審查結論,擬具短、中、長期的行動計畫,行動計畫的後續執行也納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予以確認、定期列管及追蹤。
目前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如何建構更舒適友善的交通環境,是政府必須重視的問題。有關建構不論高齡者、婦孺、身心障礙者等皆可使用之友善通用化公共運輸環境,已由交通部著手規劃,並會同本部協助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本部則同步將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或失能長輩的需求,提供交通部納入無障礙運輸服務之整體規劃。
各地方政府在衛福部的系統內,針對身心障礙者需要的復康巴士跟長照的交通服務提供相關規劃,截至 108 年 3 月底止,各縣市的復康巴士車輛數已達 2,090 輛。後續的擴充,我們也會跟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加強購置相關車輛,並提供服務。有關業務的改進協調也有聯繫會報,進行相關的改進作業。
另外,為提升長照交通接送服務資源,增加長照服務近便性,強化交通接送服務量能,本部長照政策已經補助交通接送特約單位營運費用、車輛及 GPS 租金、原住民族地區交通接送特約單位與日照中心交通車輛,以及針對相關地區提供交通補助。除此之外,本部亦訂定長照給付 及支付基準,對於經評估為失能者,交通接送服務提供給付額度,依縣市幅員及偏遠程度,分別給予民眾 1,680 元至 2,400 元不等之額度。統計至 108 年 3 月底,共計有 2,486 交通接送車輛 (其中含 1,160 輛特約計程車),方便相關民眾使用。
為完善身心障礙者在社區生活及充分參與社會活動與便利就醫,本部將賡續提供完善的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接送服務,並配合交通主管機關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相關權益。
另外,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改進視障者的交通無障礙支持環境,我們敬表認同。後續相關的推動工作,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給予指導、指教。謝謝。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