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22 更新三讀與公告內容
105年在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的倡議下,王榮璋立法委員針對國外以白手杖法保障視障者交通安全一案,開始召會研商並進行相關修法作業。
※延伸閱讀:105.10.07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焦點話題】「白手杖優先法」即將上路】
105年5月17日立法院協調會
105年5月17日王榮璋立法委員邀請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聯盟、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視障者家長協會、定向行動學會、愛盲基金會等單位共同召開協調會。協調會首先說明美國威斯康辛州、德州、紐約州、密西根州、伊利諾州、加州均有制定白手杖法案,雖然對於駕駛人應在多少距離前停等視障者通過,以及未遵守規定之罰則內容並不一致,但均對於使用白手杖之視覺障礙者保障其通行權。與會之視障團體代表表示,國內參考國外白手杖法研擬修正相關法令有所必要,因實務上常發生視障者持白手杖過馬路時,白手杖遭車輛撞斷而發生意外,甚至遭怒罵之情形。雖然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車輛應禮讓行人,但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沒有如同國外之作法,針對駕駛人未禮讓視障者有加重裁罰之規定。因此會議決議由交通部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條文進行研修,而衛生福利部則應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白手杖之認識。
當日會議紀錄如下。
主旨:檢送本辦公室105年5月17日召開視覺障礙者行動安全討論會議紀錄,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辦公室於105年5月17日下午召開會議,就視覺障礙者行動安全事宜進行討論。針對白手杖使用者、導盲犬使用者遭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問題,邀集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行政機關代表,與民間團體交換意見,由王榮璋委員主持。
二、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現行法規,於規範汽車、慢車應禮讓行人通行之部分,已有明確規定。惟上述法規對於視覺障礙者之用語與規定,確有需要與時俱進修正之處。
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表示,目前已將車輛禮讓行人列為宣導重點,未來將針對白手杖的意義加強宣導。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白手杖之認識,擬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相關宣導活動。
五、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建議,將視障者持白手杖過馬路之圖像,列入汽、機車駕照筆試之圖像式情境考題,以提升駕駛人對於白手杖代表意義之認識。
六、王榮璋委員作成會議結論如下:
(一)借鏡美國白手杖法案之立法內容與實施經驗,我國應保障視覺障礙者擁有優先路權。但當視障者未持手杖、未使用導盲犬之導引服務時,考量駕駛人無法辨視其為障礙者,故其路權比照一般行人。
(二)請交通部路政司依據本日會議資料,再行彙整美國各州白手杖法案內容,作為本案後續處理之重要參考。
(三)針對本日討論事項不需修法部分,請交通部路政司會同運輸研究所,研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擇期召開會議擴大討論,並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出席。
(四)針對討論範圍須提出法律修正案之部分,請交通部路政司擬具建議條文,於1個月內送交本辦公室參考。
105年8月23日交通部研商會議
105年8月23日交通部依5月協調會決議召開「研商保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相關法規修正事宜」會議,會議首先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報告所蒐集之國外規定,再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條文之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彙整資料如下。
經彙析美國各州、日本及荷蘭關於保護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公共通行空間之通行安全相關規定,整體而言有下列共同觀念:
一、車輛駕駛者必須採取各種可能措施,來預防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發生事故或損傷,疏於預防的車輛駕駛者對此類行人的事故或損傷須負責任。
二、車輛駕駛者須讓路予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
三、美國有30州規定車輛駕駛者應於必要時暫停且讓路予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例如視覺功能障礙者位於交岔路口或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時。另有6州要求車輛駕駛者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暫停且讓路,例如科羅拉多州、愛荷華州及奧勒岡州等,而此6州有3州(伊利諾州、奧克拉荷馬州及威斯康辛州)要求車輛暫停且讓路時,不得侵入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週邊10 ft或15 ft內。另日本要求車輛駕駛者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須暫停或慢行。
四、未要求視覺功能障礙者必須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
會中各單位討論後之修正條文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草案
1.第44條新增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新增第74條之1: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修正草案
1.第103條新增1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均應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2.新增第126條之1:慢車行近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3.修正第138條: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應禮讓其先行通過。(原條文: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
另,亦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有關視覺障礙者使用白手杖及導盲犬實務上使用方法及所涉相關法規規定,以利納入修正理由說明。
105年12月23日立法委員王榮璋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立法委員王榮璋等17人,有鑑於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公共空間行動時,經常遭遇汽機車與自行車未禮讓導致事故發生,或人行道堆放障礙物而危及人身安全。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路權,爰參考美國各州、日本及荷蘭之白手杖法案,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過一年的院會、交通委員會審查終於在106年12月14日經交通委員會審查完竣。
106年12月14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完竣
立法院公報
◎初審通過條文
第44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新增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新增第3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之處罰)新增第2、3項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82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新增第一項第11款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害交通。
新增第4項
行為人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附帶決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正係參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援引美國、荷蘭、日本與韓國立法例,新增汽車與慢車駕駛人對於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的讓路義務,以強化保障其行動安全。為增進社會大眾對白色手杖識別、讓路義務及相關罰則等法規內涵之理解,並降低執法上可能之疑義,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宣導有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之規定。
提案人:王榮璋、陳素月、李昆澤、鄭運鵬、趙正宇、周春米
107年4月25日立法委員王榮璋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原以為106年年底條文初審通過後可以順利完成法案修正,但由於當時有不少委員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不同條文提出25個修正草案,因為部分條文尚有爭議,導致在委員會審查時無法順利走完三讀程序。故107年4月25日王榮璋立法委員等18人再次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其實與105年的內容差距不大。
※資料來源: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又經過一年的院會,終於在108年4月22日交通委員會再次初審通過。
108年4月2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
◎王榮璋委員發言
謝謝主席。本席和李昆澤、蕭美琴、吳焜裕、呂孫綾等18位委員,基於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的行動安全保障,以及考量我國實際道路以及交通環境的混雜,視覺功能障礙者行走在人行道或者是行人穿越道,經常遭遇汽機車、自行車沒有禮讓而發生事故,或者因為人行道堆放障礙物而使視覺障礙者發生危險,因此參考美國、日本及荷蘭有關維護視覺功能障礙者在公共空間通行安全的相關規定,保障視覺障礙者在持白手杖的時候能夠有優先通行路權,對於未能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者,課以較高的處罰,賦予駕駛人較多的安全維護義務。
各位委員,當視覺障礙者持白手杖行動的時候,他具有防護、回應、辨識等三項功能,用來探索行經道路的路況,當遇到地面變化或是出現危險狀況的時候,視覺障礙者因此能有足夠的時間做出反應,以確保安全。在國外白手杖代表對視覺障礙者的尊重,必須主動協助與禮讓視覺障礙朋友,而各種類型的交通工具,遇見白手杖的時候,必須禮讓通行或減速慢行。本案曾經在106年12月在本委員會曾經初審通過,但是很遺憾的,這樣對於視覺障礙者來說這麼重要的法案,沒有辦法順利完成三讀。今天本席再次提案,感謝交通委員會的各位同仁,特別是主席的排案,以及各相關部會的官員,能夠再一次為了這個法案,大家共同來做努力,希望幾經波折的本案,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並且順利通過,謝謝各位,謝謝。
※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
◎初審通過條文
第44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新增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新增第3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之處罰)新增第2、3項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82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新增第一項第11款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新增第4項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附帶決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正係參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援引美國、荷蘭、日本與韓國立法例,新增汽車與慢車駕駛人對於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障礙者的讓路義務,以強化保障其行動安全。為增進社會大眾對白色手杖識別、讓路義務及相關罰則等法規內涵之理解,並降低執法上可能之疑義,爰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宣導有關「視覺障礙者通行優先路權」之相關規定。
提案人:王榮璋、李昆澤、林俊憲、陳素月、蕭美琴
※延伸閱讀:
108.04.22聯合新聞網【初審通過!車輛不禮讓視障者加重 最高處7200元】
108.04.22自由時報【道安處罰條例修法初審通過 斑馬線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
108年5月3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紀錄.pdf
※延伸閱讀:
108.05.03中央廣播電台【立院三讀通過 開車不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108.05.03自由時報【「白手杖法案」三讀!斑馬線不禮讓視障者 最高罰7200元】
108.05.04公視新聞【立院三讀 行車未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108年5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第74條及第82條條文
修正條文.pdf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
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
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條文已經正式公告通過,車輛駕駛人行車時請注意應優先禮讓視覺障礙者通行,讓視覺障礙者也能擁有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
(圖說: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呂鴻文理事長手持白手杖正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