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0.01.20修正施行)
第52條 之2 (無障礙網站環境)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106.02.15修正施行)
網站無障礙規範(110.07.01發布)
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106.10.20函頒)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106.07.28修正施行)
10之1、 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
行動版應用程式(APP)無障礙開發指引(106.12.20發布)
(更新日期:2022.09.23)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