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在參與各機關辦理之會議、活動時,常因主辦機關未考量到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而導致有資訊落差或無法完全參與之情形,加上部分縣市政府,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已制訂辦理活動之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單,故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以下稱本聯盟)於2018年2月12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2屆第3次會議提案,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會議、活動時有更積極之作為。
會議中除提出縣市之施行經驗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新北市規劃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之事前檢核暨實際辦理情形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辦理活動納入通用設計檢視單),亦提到可以參考聯合國亞太經社委員會2015年出版之《Disability Inclusive Meetings:An Operational Guide》。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如下: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進行社會參與及近用資訊之精神,本署將參考台北市、新北市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訂定「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於6個月內制訂各機關辦理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要點,以提供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未來主辦、委辦或補助活動時進行檢核。
二、有關前揭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要點,將含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交通接駁無障礙及協助聽障者參與之各項輔具或服務(包含手語翻譯、聽打服務),透過行政指導方式,以輔導主辦單位提供無障礙設施及服務,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及近用資訊之權益。
2018年9月21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及本聯盟召開「中央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交流會議」,會議中就檢核表之草案進行意見交換,檢核表項目包含場地(通路、出入口、昇降設備、舞台、無障礙廁所)、無障礙交通接駁、協助聽障者參與之各項輔具或服務、協助視障者參與之各項輔具或服務、規劃專區提供服務、活動無障礙訊息宣導(含網站、活動導覽圖或現場平面位置圖等)、提供其他服務。
2018年11月22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將本檢核表發函給行政院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請各機關參考運用,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充分社會參與之精神,預計近期也會規劃研擬各機關舉辦會議及活動無障礙規範參考指引。
以下是「各級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的內容
檔案下載【檢核表.odt】
辦理機關:
活動名稱:
活動地點:
活動日期: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人電子信箱:
檢核項目:(符合者請在□打勾)
1.場地(均須符合)
(1)通路(須符合)
□室外、室內通路走廊及坡道能容納輪椅、電動代步車通行,且地面平整、堅固、防滑。
□活動場所應規劃至少1條無障礙通路連結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展場或活動場地。
備註:單向通行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如為雙向通行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出入口(A須符合。B、C和D至少符合1項)
□A.道路或人行道及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設有無障礙引導標誌,及緊急疏散路線。
□B.出入口地面應順平,不得設置門檻且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
□C.針對設置門檻之出入口備妥移動式斜坡。
□D.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3)昇降設備(至少符合1項)
□設有可供行動不便者進出之昇降設備。
□設有其他昇降措施(請說明):
□活動場地僅位於1樓免設置。
(4)舞台(至少符合1項)
□舞台設置斜坡道,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
□供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之昇降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5)無障礙廁所(須符合)
□週邊300公尺內設有無障礙廁所,或設有無障礙流動廁所,應符合以下各項,並設有入口引導。
□由通路進入廁所時無高差。
□廁所地面堅硬、平整、防滑。
□設置淨空間。(迴轉空間,直徑不得小於150公分)
□裝置求助鈴。
□設置扶手。
備註:若屬無障礙流動廁所,其設置請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
2.無障礙交通接駁(至少符合1項)
□臨近捷運站
□低地板公車接駁(路線編號: 停靠站點: )(低地板公車資訊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或活動所在地公共運輸主管機關網站查詢)。
□協助媒合無障礙計程車接駁。
□地點偏遠或非市區內之活動協助媒合復康巴士接送或接駁。
□若設有會場內接駁,應注意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無障礙運具。
□大型活動沒有臨時停車區域,應規劃身心障礙者停車區域。(無則免勾選)
3.協助聽障者參與之各項輔具或服務(至少提供1項)
□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提供電子媒體看板或字幕。
□其他(請說明):
4.協助視障者參與之各項輔具或服務(至少提供1項)
□提供點字資料或提供視障者便於使用之純文字電子檔(如活動簡介、活動流程、邀請卡)。
□提供語音導覽服務。
□提供專人進行介紹或說明服務。
□其他(請說明):
5.規劃專區提供服務(均須符合)
□設置服務台且可提供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觀賞專區提供輪椅觀眾席,並考量身心障礙者觀賞角度及進出動線,如無表演活動無需勾選。
6.活動無障礙訊息宣導(含網站、活動導覽圖或現場平面位置圖等)(均須符合)
□活動資訊應置於無障礙設計之網站,網頁要有純文字訊息,方便查詢使用。
□於網站、宣導資料上載明支持服務內容,例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同步聽打服務、無障礙交通接駁、無障礙觀賞專區等相關資訊。
□活動導覽圖或現場平面位置圖應清楚標示各項無障礙設施,如無障礙廁所、無障礙路線、交通接駁及無障礙觀賞專區等之位置。
7.提供其他服務(依實際需要提供)
□活動網站介紹之住宿與景點資訊,能標明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狀況,以利查詢。
□配有專人或志工主動提供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之必要協助。
□提供手推輪椅租借(____臺)、電動輪椅充電區。
□活動導覽圖、手冊與會場之動線標誌等均提供易讀資訊如字體用新細明體、16號字以上;運用簡單明確的圖示;重點用顏色不要畫底線;不要用縮寫或簡寫等。
□提供參與者對活動回饋的機會。
□其他(請說明):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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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訂「各級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
發布日期 : 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