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據此,內政部於民國89年、92年、95年及100年皆進行全國性的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家庭與生活狀況(含交通與休閒狀況)、居住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福利服務需求、醫療與照顧需求、教育服務狀況、工作狀況進行調查。然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1條要求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落實的阻礙進行資料蒐集」,該條文中所指之資料蒐集的範圍應涵蓋公約中各項權利,即包括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從國家的研究調查報告中可發現,相較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資訊,身心障礙者的公民與政治權利資訊明顯相當不足。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要求國家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即:
- 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之代表,有效與充分地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包括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與機會。
- 國家應積極促進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得於不受歧視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與充分地參與公共事務之處理,並鼓勵參與公共事務。包括:
»成立及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於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及地方性各層級代表身心障礙者。
台灣學術界與第三部門對於身心障礙的研究或調查,目前也著重於醫療照顧、就學、工作權等面向,而鮮有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的研究。對身心障礙者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之研究,至今只有游清鑫、陳聰吉等學者所著的《身心障礙者選舉人投票權行使相關問題之研究》 以及〈台灣身心障礙者投票參與之初探〉 兩份文獻。這兩份文獻以台灣地區(含金門)年滿20歲以上的身心障礙人口為調查母體,研究目的在於了解身心障礙者不投票的原因為何。另外,不限於選舉權的公民政治權利研究,則有中華人權協會的《2015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透過專家調查了解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落實的情況。該調查中的身心障礙者「公共事務參與權」 的細項指標包括:
1.身心障礙者可以參與有關障礙者政策機會的程度
2.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時能獲得司法保障的程度
3.身心障礙者有公平投票與獲得相關資訊的程度。
此報告指出,專家們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公共事務參與權評價佳,例如:我國各縣市政府都有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有身障者或身障團體代表參加。該研究也透過電話訪問一般民眾,然而對於身心障礙人權落實的狀況,民眾似乎並不清楚。 電話訪問對象的人口變項基本資料也並未涵蓋受訪者是否為身心障礙者,從這份報告中讀者無法了解身心障礙者對於身障族群的公共事務參與權落實的看法,孰為可惜。
從CRPD第29條條文可以看出,公共事務參與權的除了選舉、被選舉外,還包含參與非政府組織或政黨事務。要落實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也需要充分的無障礙環境、實現身心障礙者個人行動能力、近用資訊與表達自由以及平等不歧視等社會條件的配合。有鑑於台灣本土既有的研究資料,尚未能完整涵蓋身心障礙者公共事務參與權的內容,亦未能探知影響身心障礙者族群公共參與權行使的因素,本聯盟提出「身心障礙者對參與公共事務之意識研究計畫」,期貢獻初步的研究資料,提供台灣公、私部門作為未來規劃提升身心障礙者公民與政治權利意識之參考。
此研究計畫將以新北市三峽區為調查範圍,主要理由為2016年新北市勞工局在三峽區舉辦的身心障礙者參與式預算投票 ,是台灣首見以及全球少見的以身心障礙民眾為主體直接決定與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預算分配的民主實踐,因此新北市三峽區的身心障礙者相對於台灣其他地區民眾,多了直接參與政策決策的經驗。透過研究來了解三峽區的民眾(包含身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對身心障礙者公共事務參與權的意識,對於台灣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有著指標性的意義,能作為未來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進行培力與意識提升計畫之規劃參考。
下載【身心障礙者對參與公共事務之意識研究計畫報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