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報告下載網址
107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書
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甲組
臺北市96.5分(特優)
新北市97.6分(特優)
桃園市90.1分(優等)
臺中市91.6分(優等)
臺南市90.9分(優等)
高雄市97.1分(特優)
基隆市62.0分(丙等)
新竹市68.4分(乙等)
嘉義市76.7分(乙等)
二、城鎮型
宜蘭縣88.7分(甲等)
新竹縣81.2分(甲等)
苗栗縣75.9分(乙等)
彰化縣77.3分(乙等)
南投縣95.2分(特優)
雲林縣77.3分(乙等)
嘉義縣47.0分(戊等)
屏東縣81.1分(甲等)
三、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69.8分(丙等)
臺東縣72.6分(乙等)
澎湖縣53.6分 (丁等)
金門縣92.8分 (優等)
連江縣61.1分(丙等)
四、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國家公園
陽管處88.2分 (優等)
雪管處84.7分 (甲等)
玉管處86.3分 (甲等)
台管處80.8分 (甲等)
墾管處34.7分(已等)
太管處81.7分(甲等)
金管處89.6分(甲等)
海管處72.6分(乙等)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07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級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等 5 個單位;優等等級計有桃園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等 3 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縣市政府單位計有嘉義市、新竹縣、花蓮縣及連江縣政府於考核期程內未辦理勘檢實務講習;國家公園管理處單位計有陽管處、台管處、墾管處、金管處及海管處於考核期程內未辦理勘檢實務講習。
2.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尚有12 個受考核單位尚未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特種基金」方式成立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惟其中基隆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之基金已於 107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明年度督導應可列入基金已成立。
3.分期分區改善計畫:本年度督導雖未經預告即改以「年度改善目標值」作為評分標準,惟已放寬認定,相關目標值未經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者,仍可以「106年 6 月 30 日前通過之最新既有公共建築物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在106 年 12 月 31 日前之待改善件數總和作為 106 年應改善目標值件數之認定;其中新北市政府及連江縣政府因其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部份類組之改善期限未訂或格式不符,致難以判定故列為「資料不完整」。
4.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06 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 1795 件。目前約有三分之一縣市政府受考核單位之改善完成件數得分率尚未達60%以上;城鎮型之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 50 件,較去年考核平均多出 10 件,惟仍未達及格標準 60 件;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則有 6 個縣市政府受考核單位得分率尚未達 60%以上,其中澎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於考核期程內未有召開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
5.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尚有苗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等 3 個單位未製作任何案例,改善通則尚有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等 3 個單位未製作任何通則。
6.國家公園管理處:本年督導之8 個國家公園管理處,目前僅剩墾管處尚有既有建築物待改善案件,其餘單位之應改善案件已全部改完。另在積極作為部分,多數國家公園管理處均有提報建置無障礙步道相關項目,惟其大多未在建築物基地範圍內,且與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較無相關,本次考核不予採認。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建築圖說部份:各受考核單位提供之建築圖說大部分皆為正確完備,本年度僅澎湖縣及墾管處有部分建築圖說缺失。
2.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無障礙通路缺失其次;惟今年度計有 6 個現勘建築物有整項無障礙設施未改善或未設置、1 個現勘建築物有替待改善計畫程序未完成及 1 個現勘建築物整棟皆未改善之情況。
3.加分項目依督導結果得分分析,都會型甲組皆有達到加分項目滿分 20 分,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共 11 個受考核單位縣市亦有 8 個單位加分項目達到六成以上的 12 分,偏遠離島型 5 個單位則有 3 個達到 15 分以上,自 2 年前考核開始實施加分項目制度迄今已有大幅度之進步。
4.騎樓整平:本次督導共計考核 15 條騎樓整平路段,計有 6 條騎樓整平路段有缺失扣分;另有 6 個單位因於105、106 年未執行騎樓整平相關業務而未有提報騎樓整平路段。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7 年業務督導計畫:
1.有關業務考核之「分期改善計畫-106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及「違反身權法第 88 條裁罰情形」為本次考核新增項目且未經預告即刻實施,致考核認定數據標準與受考核單位實際執行有些許落差,且因本項業務督導計畫之修正發布多落於考核期程之隔年,多項重大考核標準變更,受考核單位恐無法及時配合執行及修正,故建議若涉有重大考核標準變更之部分,可於督導計畫中預告後一年再行實施,以利各受考核單位於執行相關業務努力成果之呈現。
2.現場考核部分,本次考核執行方式為如受考核單位對現場考核缺失項目如有異議,應於考核當日行程結束前向該場次召集人提出,行程結束後概不受理異議,執行狀況良好,建議可賡續辦理;另有部分創新之加分項目,建議可納入「現場考核評分規則」之修正參考。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考核評分表之壹、行政措施之三、分期改善計畫(1)最新之分期分區改善計畫項目,係採「106 年應改善目標件數」給分,件數計算方式為「106.6.30 前通過之最新既有公共建築物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中改善期限在 106.12.31 前之待改善件數總和;建議各受督導單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改善期限,並於年底前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討論下一年度推動目標值,並配合修正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相關數據,以作為本項給分依據。
2.有關前項「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係為便利業務考核資料統計及滾動式管理各類組建築物改善情形所訂之表格,非屬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6 條中所提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之一部分;惟於公共建築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中多次用於督考成果之佐證,且有特定期限之要求,故建議此「分期分區改善計畫表」亦應一併提報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確認及追蹤管理,另應明確標示各類組建築物之改善期限及填表時間,以利作為相關考核資料之依據。
3.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及改善通則部分,此兩項成果皆有公布於各受考核單位網頁,建議尚未完成之受考核單位可加以參考並盡速完成。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為求現場考核加分項目公平,請各受考核單位於「考核當日」依據「加分項目評分參考表」提報實地現場考核加分項目;非為加分參考表所列或考核委員現場建議之項目亦可提報,惟加分與否由營建署開會決定。
2.依據 107.09.17 行前說明會營建署建管組說明,既有建築物改善適用規定係依通知改善時間為準,惟仍有部分受考核單位之案件係通知多次或分期分項改善(如學校、醫院等)有跨法規發布時間之狀況,致難以判定相關適用規定,建請依 107 年 11 月 21 日 107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檢討會議中內政部營建署之無障礙法規檢討適用說明辦理
3.部分受考核單位有發生替代改善計畫程序未完成或應提替改而未提之狀況,建議各受考核單位應確實掌握提報案件之狀況,並加強勘檢人員訓練;另有關替代改善計畫之合理性,應盡量符合可達、可用、安全之原則,減少人為服務之方式。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