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計程車(現已更名為通用計程車)從101年推動至今,確實成為行動不便者一個不錯的交通選擇,可惜數量尚不普及,未按表收費或加收費用的狀況時有所聞,監察院就曾於107年6月提出調查報告(107年6月13日監察院新聞稿)
交通部於107年底,針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業務聯繫會報中之決議,就通用計程車加收費用一事,提出說明。
若未依規定收費之狀況經查證屬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及第13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舉發」辦理。
也就是公路主管機關可以開罰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情節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1至3個月等。
公法路第77條第1項內容如下:「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若民眾於搭乘通用計程車遭遇司機加收服務費情形,請向各縣市交通主管機關進行投訴。
※備註
交通部書函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75017439號
主旨:有關貴署檢送107年11月27日召開「107年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業務聯繫會報」紀錄一案,涉及本部業管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12月13日社家障字第1070708248號函。
二、有關旨揭會議討論提案一決議一略以:「針對身心障礙者反映無障礙計程車向身心障礙者加收費用之情事,建請交通部研議透過補助機制協助處理。」一節: (一)基於無障礙計程車係為通用設計之車輛,可載運行動不便者及一般乘客,已將「無障礙計程車」更名為「通用計程車」,以消除易有標籤化之疑慮。
(二)經邀集身障團體、計程車車隊業者、地方政府、衛福部等共同研商,本部業以107年10月2日交路字第10750125361號令修正發布「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包括提高駕駛人營運獎勵金、落實電子票證查核、績效指標改以乘載行動不便者基本趟次採計等項目。
(三)另本部業以107年12月13日交路字第1075016948號書函請各公路主管機關通令轄管通用計程車業者,不得有乘客上下車均要求其刷電子票證以增加營運趟次之情事發生,以免觸犯詐領營運獎勵金之刑責,倘該類計程車已裝有電子票證設備時,不得拒絕持有愛心卡或敬老卡之乘客使用,並應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標準收費。
(四)倘有未依規定收費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及第13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舉發」辦理。
正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