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 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各級機關之行動化服務品質及提升其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統稱各機關)。
三、 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二) 行動化服務:指搭載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供使用者運用之應用服務,主要為行動化應用軟體。
(三) 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四、 (刪除)
五、 各機關開發行動化服務前,宜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開放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其經評估屬應由機關開發者,再由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
六、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行動化服務宜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並以達成簡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創新使用體驗等為目標,並考量後續維運之財務規劃,作為評估自行或委外開發及訂定優先順序之發展原則。
七、 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優先發展能提供多數服務對象取用之服務。
八、 各機關行動化服務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並設有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九、 行動化服務應隨各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定性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十、 各機關行動化服務,宜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推廣政府服務。
十之一、 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
十一、 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十二、 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績效及資通安全檢測報告,送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管考。
十三、 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為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各機關得依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徵收費用。
十四、 各機關得視需要,依據本作業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十五、 行政法人得準用本作業原則之規定。
十六、 各級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得參考本作業原則,發展行動化服務。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