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2月15日 NCC修正發布「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三 條
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第 五 條
無障礙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核發之無障礙認證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各機關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連結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無障礙認證標章張貼於網站首頁下方。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抽測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之各機關資訊服務網站,抽測結果未通過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其無障礙認證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主管機關抽測各機關網站時,應依各機關取得認證標章之規範版本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認證標章抽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抽測,其比率每年應達前一年度已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數之百分之五以上。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本辦法之檢測、註冊、稽核、核發、抽測、通知改正、廢止及註銷等作業。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使用網路,獲得資訊的權益,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設置資訊服務網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容易使用環境。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 (構)、學校所建置之資訊服務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發布施行,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爰本會依據本辦法,辦理各機關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網頁檢測、稽核與認證標章核發,另為完善檢測及稽核機制,本辦法規定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無障礙網頁認證標章稽核作業,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的權利。茲為符國際網頁可及性規範發展,及檢測、稽核實務需要,本會除委請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參酌全球資訊網協會(W3C)發布之「網頁內容可及性規範 2.0 版(WCAG 2.0)」研擬「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 2.0 版」,同時為因應近年來網際網路蓬勃發展,民眾生活與網際網路密不可分,網站及網頁之設計技術提升等因素,本辦法實有修正之必要,使資訊服務網站能輔助身心障礙者之使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定網站無障礙規範之檢測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張貼無障礙網頁認證標章應遵循事項及有效期限。(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三、新版本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頒布施行後,既有已取得認證標章抽測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