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現行提供身障及一般兒童共融式的遊樂設施尚未普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請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進行研究,探討先進國家共融式兒童遊樂設施之規範與演變及其實際推動情形,俾供各相關主管機關參考,以規劃更為周延的無障礙兒童遊樂設施,保障身障兒童之遊戲權益。
國內外無障礙兒童遊樂設施規範之比較研究期末成果報告.pdf
以下節錄報告建議
二、建議
綜合國外經驗之比較,並經由分區焦點團體訪談初步了解我國家長之需求與期待,加之諮詢各界專家之意見後,本研究就我國之無障礙或共融兒童遊戲之政策擬定以及具體政策目標提出以下建議︰
(一)政策主辦機關應明確,政府機關間加強橫向聯繫與縱向溝通社政單位了解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然而對無障礙環境之工程概念較為缺乏。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推動須經由跨領域之結合,我國政府機關間應加強橫向聯繫,且各項政策應有明確之統一主辦單位,以避免政策制定及權責管轄各行其政之情形;而依兒少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5 款,遊戲設施應由內政部統籌管理為宜。此外,如同美國聯邦政府於制定相關強制性規範前積極與各級地方政府溝通與協商,我國中央主管機關於制定相關政策時亦應確保與地方政府之完整溝通,了解地方之難處後相互協商出能確實執行之政策內容,而非未經充分溝通即制定地方政府難以落實之政策。
(二)邀集各界討論參與,政策制定宜緩不宜急,並應定期檢討修正
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推動政策不僅包含遊戲場建設,更包含後續之維護管理與宣傳推廣。在政策制定之過程中,政府機關應邀集利益相關團體及單位共同參與,包括身心障礙團體、地方政府、景觀建築業、學校及幼兒園、遊戲設備製造廠商、兒童遊戲發展、特殊教育等等各界之專家或實務工作代表參與討論並就各自之立場發表意見,充分衡量各界之看法後,折衝妥協出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推動之政策。
除政策制定之過程須經長時間之討論與研析外,政策目標之追求亦不應急於可見之成果,而應就我國之環境與文化,設定短、中、長期之目標分而實踐,並落實定期檢討及修正。以目前已建有共融遊戲場且仍在進行部分公園遊戲場之改建的臺北市為例,政府機關可藉由實地使用觀察了解民眾之使用情形,並據此修正後續之政策。
(三)政策制訂前應深入了解民眾之需求與期待
本研究進行之分區焦點團體訪談僅能作為我國家長對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需求與期待之初探,未來政府機關於制定相關政策前,應對身心障礙兒童家長之想法與意見進行更深入之調查,同時也應平衡考量一般家長之看法,以免制定出之政策與民眾之需求和期待並不相符。
以本研究之焦點訪談結果而言,一般兒童家長與身心障礙兒童家長對於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分布看法明顯不同,一般兒童家長較容易著眼於建造及維護上之成本考量,認為同一區域內設有 1 處大型之示範點即可;然而身心障礙兒童家長考量可近性,更希望看到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普及至社區內。談到遊戲場之設計型態時,主要因對於不同能力之兒童彼此共同遊戲可能更容易產生衝突致傷之擔憂,兩類家長內部間就有不同之看法。未來相關政府機關可參考本研究焦點訪談之質化研究成果,設計相關問卷進行量化調查,更進一步探求我國家長之想法及其背後考量。
(四)中央政策應保留地方因地制宜之發展空間
我國國土面積雖狹小,然而國民人口眾多,且各地方間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密度、都市建設發展與居民之文化思想等條件與情況並不一致。舉例而言,本研究之分區焦點訪談結果發現,居住於人口聚集較稠密且大眾運輸較為發達的雙北市之家長,對於花費較遠之交通時間前往共融遊戲場之意願較低,大多只能接受利用步行之方式前往位於步行距離以內之位置;另一方面,居住於雙北市以外之家長則較願意花費較長時間且利用交通工具前往共融遊戲場。
因此,考量各地之各項條件差異,中央政府機關於制定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相關推動政策時,或可仿效澳洲之模式,由中央訂定政策方向,保留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訂具體之落實政策的空間,使各地方依其環境與條件之差異,規劃出最適合當地之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以本研究分區之焦點訪談為例,由於東部地區隔代教養之情形較其他地區為多,經常是由祖父母帶領家中兒童前往遊戲場遊玩,在一般兒童家長中,僅來自東部地區家長提到建設老年人與小孩皆通用,所謂全能力之遊戲場較為符合當地居民之需求;相較之下,其他地區之一般兒童家長,因擔憂兒童誤用致傷,對於老人經常使用之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設施共同擺放於公園遊戲場內是持較為反感的態度。
(五)短期政策目標︰提供政府相關單位教育訓練以釐清概念
為於政策制定前先確實釐清無障礙(共融)遊戲場之概念,政府相關單位應先辦理以中央跨部會及各縣市為對象之研討會,邀集各界專家釐清無障礙(共融)遊戲場之概念,賦予制定及執行相關政策之政府公務機關正確之知識,包括自政策研討階段起,無論是政策目標設定、設置地點選擇、遊戲場型態設計等,皆應邀集各界相關人士共同參與討論後訂定之政策制定策略及方法,方有助於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後續之政策擬定、推動及宣導。
由於部分地方政府於我國政府單位中對共融遊戲場之發展與推動已暫居領頭羊之角色,於辦理以政府公務機關人員為對象之研討會等相關教育訓練時,可邀請包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已有相關政策制定與執行經驗之地方政府分享經驗,並針對現有之共融兒童遊戲場設計及管理單位之執行狀況進行檢討與評價,提供各縣市政府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之相互研習機會。
(六)中期政策目標
(1)訂定遊戲場之無障礙標準與共融遊戲場設計指引
為使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設計及建置得以有所依循,我國仍應訂立完整之遊戲場基本無障礙標準。由於目前有關兒童遊戲場之無障礙標準以美國最為明確,本研究建議我國國家標準可參考美國 ADA 中 採用 ADAAG 15.6 所訂定之有關遊戲空間之各項無障礙標準,增訂我國兒童遊戲場(設備)之無障礙國家標準;然而,由於我國與美國之各項條件差異甚大,並不建議如同加拿大般直接套用美國之標準,仍應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集專家團隊,考量我國實務上之可行性後訂定適用於我國之兒童遊戲場無障礙標準,相關單位並可應用此標準修訂相關規範及安全檢驗標準,如衛生福利部可據此標準修訂現行《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內政部可據此加強《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之內容或將遊戲場納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訂定相關規定。
除遊戲場及遊戲設備以外,我國可參考同樣地狹人稠之香港由智樂協會所出版之《共融遊樂空間設計指引》以及建築署出版之《暢道通行—戶外環境建設》中有關公共兒童遊戲場部分之無障礙設計指引,由政府單位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制定適合於我國之共融遊戲場設計指引或設計原則,首先給予共融遊戲場明確之定義,訂定遊戲場內除遊戲設施之各項基本無障礙標準外,並應包含各項周邊設備之設計指南。而是否應如美國般,在同時設有地面式和高架式遊戲設施時,強制訂定其無障礙遊戲設施之比例,以及其比例應如何訂定,亦應由政府相關單位、各界專家及民間使用代表等共同研議。本研究建議,由於以我國之環境與條件,並非所有遊戲場皆能滿足典型之大型共融遊戲場之各項要件,因而本研究建議我國共融遊戲場之定義可因地制宜採分級制界定,且相關之建設亦應依可行性採分階段實施。
(2)建設大型共融遊戲場示範點
由於無障礙遊戲設施之設置有較大之空間需求,加之周邊無障礙動線及各項無障礙設備之整體配備,一座典型的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必定須要有足夠的腹地。以我國而言,因地狹人稠之特性,足夠遊戲場空間之土地取得與利用較美國、澳洲等地困難,短時間難以將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普及至社區鄰里間,即使是經由長期之規劃,亦須許多條件之妥協與配合方能達成。以我國現有之條件而言,一定區域內擇定一處場所興建大型示範點是較為可行之方法,其中以大型公園為較可能實現之場所;而此示範點可將無障礙之概念擴大,不僅是共融,甚至可以朝通用或是所謂全能力之遊戲場目標而定,提供不分年齡、性別、能力等各族群皆可於此享受遊戲之場所。
中央政府之相關主管機關(如主管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之內政部),應在與各地方政府進行政策溝通後,督導地方政府依其地方環境資源於轄區中各自或聯合建立共融兒童遊戲場示範點。
(3)共融遊戲場推廣與維護管理
從新加坡之經驗可發現,共融遊戲場建設完成後,若缺乏足夠之宣傳與推廣,將會導致使用率不彰之後果;澳洲的黃金海岸市更是制定了一系列推廣該市全能力遊戲場之行動計畫。同樣的道理亦可適用於我國,以本研究辦理之焦點訪談為例,家長們普遍認為我國多數遊戲場缺乏特色的同時,僅有少數家長知道且曾帶家中孩子前往如鰲峰山等較具有特色之遊戲場遊玩,足見我國目前雖有部分特色遊戲場,然其宣傳與推廣並不足夠。
目前,我國並無有關國內現有之共融遊戲場使用情形之研究;我國相關政府機關應就現有之共融遊戲場進行使用觀察研究,並據觀察結果擬定相應之推廣與宣傳計畫,同時作為後續建設及維護管理機制之規劃參考。而在政策制定之過程中,並可利用公聽會、政策說明會等方式蒐集民眾想法的同時,藉此進行宣傳與推廣,結合民眾之需求與專業之意見,訂定並徹底落實適宜的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政策。
(七)長期政策目標︰共融遊戲場普及化-分級概念與「區域聯盟」模式
從國外經驗可以發現,共融遊戲場之普及難度甚高,許多先進國家目前亦仍採一定區域範圍內建設一座共融遊戲場之模式;然而,在持續推動共融文化之同時,共融遊戲場之普及仍是長遠之未來目標。承前所言,我國囿於地理條件之限制,將每座遊戲場皆改建成具有一定比例之無障礙遊戲設施的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甚為困難;甚至,在較小的腹地範圍內,設置無障礙遊戲設施反而將增加大部分一般兒童使用時受傷之風險。
然而,如同澳洲雪梨市將共融遊戲場分為不同規模等級一般,我國政府單位制定相關政策時,亦可將共融遊戲場明確分級,以無障礙通道作為最基本之條件,其後可再依無障礙遊戲設施之比例、周邊無障礙設備之配置等項目之滿足程度訂定規模等級,讓所有兒童遊戲場至少達到最低程度之無障礙要求,而其餘則依各地之條件發展成規模程度不一之共融遊戲場。而共融遊戲場分級方式,例如各級應設有之無障礙遊戲設施比例以及應配備之周邊設備等,應召集相關領域專家共同討論後決定。
此外,未來在進行共融遊戲場之普及建設時,亦可考慮仿澳洲雪梨市之「拼接」模式,以「區域聯盟」之模式克服我國遊戲場腹地較小以致難以每座遊戲場皆設置足夠比例之無障礙遊戲設施之限制。所謂「區域聯盟」模式,是在一定區域範圍內,於位於不同地點且具有最低程度無障礙通道之遊戲場內,分別設置各式不同功能、型態、刺激不同潛能發展之共融性無障礙遊戲設施。
舉例而言,在同一特定區域範圍內,可於對於該區域居民之交通便利性較為均衡之地點,設置具有複數個共融遊戲設施之中大型規模的共融遊 戲場 1 座(如示意圖中之代號 A);於此同時,在該區域範圍內之各處,可分別設置多座具有單一個共融遊戲設施之中小型共融遊戲場,其中每座遊戲場內提供與該座中大型共融遊戲場內之共融遊戲設施不重複,且功能、玩法各異之共融遊戲設施,此些中小型共融遊戲場有如該區域內中大型共 融遊戲場之「衛星」般散布於該區域內(如示意圖中之 a1、a2、a3、a4、 a5)。於該區域內,1 座中大型之共融遊戲場可滿足共融遊戲設施之豐富性需求,而數座中小型共融遊戲場則可滿足共融遊戲場之可近性。當然,在特定區域以區域聯盟之模式下,不同規模之共融遊戲場設置之數量、位置、各遊戲場之特色等,亦須經由多方討論協商後方能訂定之。
(八)永續政策目標︰提升我國之共融文化
從本研究之焦點訪談結果可以發現,一般兒童家長及身心障礙兒童家長間,皆有一定比例對於讓特殊需求之兒童與一般兒童於「融合」型共融遊戲場內共同遊玩持保留態度,擔心兒童間彼此發生衝撞導致的傷害;家長們也承認,這樣的擔憂是來自於對彼此的不了解,而除了兒童們未具有共融遊戲時應如何保護彼此之觀念外,家長們本身其實也並不具備應如何教導自身子女與自己情況不一樣小朋友互動遊戲之知識與經驗。另一方面, 身心障礙兒童家長也分享到,帶家中兒童出門時,經常面對因不了解而導致之歧視,致使許多特殊家庭益發不願走出戶外。
「共融」之意義可由包括遊戲、學習、工作等多種形式體現,在制定出無障礙或共融遊戲場之推動政策的同時,政府機關應積極透過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全面提升我國之共融文化。其中,學校教育部分,可透過教育機構從小紮根灌輸共融文化之觀念並以各式課程活動具體落實外,亦應在師資培育過程中提供如何培養學童共融觀念之師資教育,此部分有待教育部加強督導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提升師生及家長之共融文化教育。而在成人之社會教育部分,政府相關單位,如衛生福利部可聯手教育部,積極利用媒體之教育功能,將共融文化之觀念傳輸給社會大眾,方能加速創建 我國成為一共融社會,讓共融以各種型式落實於生活中。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