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7年9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70814921號函停止適用(鑑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本部雖有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惟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旨揭原則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
總說明
依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行政院第三三九七次會議決定,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應積極全面體檢改善所轄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文化園區、文化景點、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景點及公園綠地等範圍內無障礙設施與服務水準。鑒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內政部有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然因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本原則計九點,其要點如下:
一、出入口行進動線規劃設計原則及通行所需淨空間。(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出入口最大坡度設計、平臺面積及坡度限制。(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出入口鋪面及平臺設施注意事項。(第六點)
四、出入口處應連接園內通路,並規定淨寬限制。(第七點)
五、出入口指示注意事項。(第八點)
六、主管機關針對出入口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之改善指示規定。(第九點)
規定 | 說明 |
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一、訂定目的。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本原則適用對象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已開闢公園及綠地;因公園綠地相對於公共建築物,可設置之無障礙出入口地點及數量較多,爰本原則規範目標設定為非單一,而以各主要出入口為推動無障礙環境重點。 |
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 | 一、規定出入口行進動線規劃設計原則。 二、乘坐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間轉彎所需曲率較大,閃避迴轉所需範圍至少為一百五十公分乘一百五十公分,故公園出入口動線應以直線為原則,避免迂迴轉彎,以免發生阻礙。 |
三、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 一、規定出入口通行所需淨空間。 二、公園出入口經常設置門架或車阻,造成輪椅、輔具使用者通行不便,特規定出入口淨高及淨寬最小限制。 |
四、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差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併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 | 一、規定出入口最大坡度設計。 二、出入口由階梯、坡道及平台等三部分組成,為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通行,特規定出入口應平整、無高差,如設置有臺階應併設坡道及其坡度限制。 |
五、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臺,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 一、規定出入口處平臺面積及坡度限制。 二、出入口連接公園內側之通路與外側之人行道,為重要樞紐,為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可迴轉通行,應設置平臺。參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避難層出入口平台之「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淨深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之設置」規定,爰規定連接公園出入口做為緩衝使用之平台面積以內外和,一百五十公分乘二百公分乘二計,最少為六平方公尺。 |
六、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平臺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 | 一、規定出入口鋪面及平台設施注意事項。 二、出入口鋪面應符合舒適通行安全目標,減低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間振動及避免車輪陷落,並應於平臺兩端以變化材質、設置照明等方式提供動線指示,以符合通用原則。 |
七、出入口應連結園內通路,其進出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 | 一、規定公園出入口處應連接園內通路,並規定淨寬限制。 二、公園出入口為進出公園之首要設施,須以園內通路連接相關遊憩活動設施,故予規定出入口與連接通路之注意事項。 |
八、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位置。若為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告示。 |
一、規定出入口指示注意事項。 二、公園出入口處應設置公園配置圖及相關禁止告示,提供公園設施設置情形及禁止事項資訊。 |
九、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本原則規定改善之。 | 主管機關針對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應儘速依本原則規定改善之。 |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
三、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四、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差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併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
五、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臺,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六、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平臺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
七、出入口應連結園內通路,其進出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
八、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位置。若為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告示。
九、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本原則規定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