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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3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甲組
新北市98分(特優)
高雄市98分(特優)
臺北市96分(特優)
臺中市96分(特優)
桃園縣93分(優等)
臺南市94分(優等)
二、都會型乙組
新竹市74分(乙等)
嘉義市77分(乙等)
基隆市57分(丁等)
三、城鎮型
南投縣91分(優等)
屏東縣90分(優等)
新竹縣89分(甲等)
彰化縣89分(甲等)
宜蘭縣87分(甲等)
苗栗縣83分(甲等)
雲林縣83分(甲等)
嘉義縣74分(乙等)
四、偏遠及離島型
金門縣92分(優等)
臺東縣84分(甲等)
澎湖縣83分(甲等)
花蓮縣73分(乙等)
連江縣48分(戊等)
※【成果報告】伍、結論與建議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103 年度因大幅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方式,加重現場抽查部份配分為40%,業務部份僅佔60%,故本年度督導考核結果與以往產生若干差異,受督導單位督導成績等級也有所變化。103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縣市共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4 個單位;優等縣市共計有桃園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7 單位。
(二)業務考評部份:
1.行政措施:業務督導考核發現本年度多數縣市未符合「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缺失,另未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規定每三個月實際開會一次,各縣市應確實改進。」。
2.改善成果:各單位的分期分區改善計畫完成度高,但年度改善完成案件數部份,偏遠及離島型縣市得分率偏低。
3.其他積極作為:「無障礙生活環境宣導」、「積極作為」等項目,城鎮型縣市、偏遠及離島型縣市、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得分率偏低。
(三)現場抽查部份:
1.建築圖說部份:部份縣市提供之資料僅是規範內容及規範圖說,非實際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實際構造詳圖;另建築物圖說缺失部份主要集中在構造詳圖部分。
2.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引導設施、無障礙通路、樓梯缺失其次。
3.騎樓整平:歸納現場考評結果地面順平、坡道處理、水溝蓋方向、其他各項缺失分布平均,僅舖面材質無缺失;其他項目有騎樓淨空或留設通道寬度不足等缺失。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有關104 年業務督導考核表,建議另行召開會議修正。
(二)業務考評部份:
1.103 年度修改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方式,考核項目內容均有明確數量說明及要求,為利往後督導業務順利進行,建議各單位建立年度業務工作期程規劃,將例行會議、講習訓練或評選活動等納入,避免將業務集中在下半年度密集執行或未能即時完成。
2.勘檢人員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直接影響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品質,因此有關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部份,依勘檢原則第六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務必落實執行。
(三)現場抽查部份:
1.建築圖說部分:建議縣市政府於建築執照核發後之抽查作業,應就無障礙設施、設備專圖加強審查,以避免造成日後不必要之施工錯誤。
2.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人員對勘檢建築物提供之改善建議,縣市主管機關應確實分類,對於不符合法令規定部份,務必要求改善;對於非法令規定部份,進行道德勸說,勿應不同的勘檢人員而有不同之檢查標準,建議各縣市政府可彙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現場勘檢案例說明手冊」,於委員勘檢實務講習做為教材使用。
3.既有建築物部份:各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方式及標準不一,建議當年度改善完成之既有建築物,應以現行規範為改善標準,方符合無障礙設施、設備安全、可及、舒適之目標。
4.騎樓整平部份:不論是騎樓整平路段或騎樓順平路段,均獲得當地民眾不錯的評價,但仍有部份路段未進行管制,造成民眾將騎樓視為私人汽車停車位、摩托車任意停放及商家肆意擺放物品等現象,部份路段行人無法通行;因此建議縣市政府應配合相關單位儘量推動騎樓淨空專案,確實有困難者,至少應要求留設出1.5 公尺寛度供行人及輪椅者通行。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