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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2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
高雄市99.40分(特優)
臺北市99.10分(特優)
桃園縣98.70分(特優)
嘉義市98.50分(優等)
新北市97.90分(特優)
臺中市95.77分(特優)
臺南市93.30分(優等)
基隆市92.60分(優等)
新竹市80.23分(甲等)
(二)城鎮型
屏東縣94.80分(優等)
宜蘭縣94.80分(優等)
雲林縣91.20分(優等)
苗栗縣90.67分(優等)
南投縣90.47分(優等)
新竹縣83.40分(甲等)
彰化縣(因颱風影響,取消督導)
嘉義縣(因颱風影響,取消督導)
(三)偏遠及離島型
臺東縣97.30分(特優)
花蓮縣78.60分(乙等)
澎湖縣(102年離島未督導)
金門縣(102年離島未督導)
連江縣(102年離島未督導)
伍、結論與建議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102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就整體而言,自93年到102年為止,依平均分數結果顯示,都會縣市已連續二年維持平均分數達95分以上,城鎮型縣市大幅提升至90分以上,偏遠及離島型縣市則維持平均87分左右;依成效等級及標準差等方式分析結果顯示,102年特優等級為7個縣市較101年特優等級為10個縣市略減。
(二)業務督導評分部分:
1.「建造執照中檢附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本項目為今年度新增之督導項目亦為重點項目,依督導結果顯示,臺中市等受督導單位雖於建造執照申請時要求設計人應檢附無障礙設施工程圖像,但圖說內容只引用無障礙設計規範圖例。
2.「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及項目擬定改善計畫辦理公告」,本項目為因應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要求受督導單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之第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及項目擬定改善計畫辦理並完成公告,尚有新竹市、苗栗縣、新竹縣、花蓮縣仍未依規定擬定改善計畫或已經完成擬定但尚未公告。
3.「以基金辦理推廣無障礙之創新方案」本項目為今年新增之督導項目亦為重點項目,依督導結果顯示,尚有臺南市、新竹市、宜蘭縣、雲林縣、苗栗縣、新竹縣、花蓮縣仍無作為或僅是配合其他局處相關活動辦理。
(三)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分:
1.縣市政府部分:實地現場抽查部分主要缺失前三名為廁所盥洗室、昇降設備及停車空間等項目,主要缺失集中在各項設施引導設施及平、立面標誌未設置或設置不全
2.國家公園部份:國家公園管理處因轄內公共建築物大部分為85年11月27日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專章發佈實施以前業已完工之建築物,且大部分公共建築物均已在97年規範發佈之前改善完成,因此部分現場設施與目前規範之標準已產生差距。
3.騎樓整平部份,歸納現場考評結果主要缺失仍以地面順平及坡道處理為主要缺失,本次督導仍有1個縣市未能提供騎樓整平路段。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受督導縣市之成績異動,大部分主因仍取決於主辦單位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尤其是業務承辦人員更迭,業務的交接及經驗的傳承非常重要,因此建議各督導單位對於業務承辦人員或新進人員之訓練應再加強,並能多與其他縣市觀摩交流。
(二)業務督導評分部分:
1.「建造執照中檢附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施工大樣圖的正確與否影響日後施作的成果,因此建議應加強對於申請案施工圖說之審查勿直接引用設計規範圖例。
2.「公共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及項目擬定改善計畫辦理公告」,大部分受督導單位雖已擬定改善計畫但對於新增項目的清查工作大部分仍未全面完成,建議受督導單位應加速完成該項工作進度。
3.「以基金辦理推廣無障礙之創新方案」,建議各受督導單位可參考及觀摩其他縣市單位交流創新方案。
例如:臺東縣政府舉辦的「臺灣熱氣球嘉年華」展現五顆合法登記的熱氣球,其中一顆為無障礙熱氣球,其乘坐籃不但有足夠寬度之側門並設有座椅供行動不便者或年長者可自由進出及乘坐,在高空盡情欣賞美麗縱谷風光。
例如:高雄市政府首創「高雄市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高雄市政府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收費標準,令起造人申請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者,於申請時依樓地板面積規模繳納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設置之勘檢費用;既有公共建築物未符合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設置規定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也須繳納審查費;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也同樣適用收費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亦納入高雄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
(三)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分而言:
1.建議受督導單位仍應加強無障礙設計規範之宣導及教育,以提升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品質。
2.建議國家公園管理處應逐年編列預算按現行規範標準改善。
3.建議騎樓整平能加強動線規劃之檢討,部分建築物騎樓落差太大或坡道坡度陡峭路段要加強警示。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