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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1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本次營建署為加強推動騎樓整平業務,於督導計畫要求告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將騎樓整平相關業務(無論是否接受補助或自籌預算)納入評分項目,由督導委員依其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予以評分,並邀集建管、道路主管或辦理騎樓整平業務單位與會。
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
高雄市99.60分(特優)
新北市98.80分(特優)
臺北市98.40分(特優)
桃園縣97.50分(特優)
基隆市96.80分(特優)
新竹市95.47分(特優)
臺中市95.30分(特優)
嘉義市94.60分(優等)
臺南市91.90分(優等)
(二)城鎮型
屏東縣98.10分(特優)
宜蘭縣95.00分(特優)
彰化縣90.80分(優等)
嘉義縣85.00分(甲等)
雲林縣81.27分(甲等)
苗栗縣81.13分(甲等)
新竹縣79.00分(乙等)
南投縣77.57分(乙等)
(三)偏遠及離島型
金門縣99.40分(特優)
臺東縣93.67分(優等)
花蓮縣88.00分(甲等)
澎湖縣82.30分(甲等)
連江縣72.00分(乙等)
伍、結論與建議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101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就整體而言,自93-101年為止,依平均分數結果顯示,都會型縣市逐年明顯進步中、城鎮型、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成績較不穩定;依成效等級及標準差等方式分析結果顯示,101年特優等級增加至10個縣市,城鎮型、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標準差逐漸擴大,代表成績穩定成長的縣市與無法突破現況的縣市正在拉開差距。
(二)業務督導評分部份:
1.都會型縣市各項業務得分率皆達95%以上,顯示縣市政府已充分掌握業務辦理要領;但城鎮型及偏遠及離島型縣市,100年度改善完成件數、是否執行處罰及騎樓整平等子項目得率仍然偏低。
2.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情形為歷年督導重點項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當地社福單位參與研商擬定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因計畫之分期與期限一再變動,造成委員無法全面了解其既有建築物之改善情形。
(三)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
1.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都會型與偏遠及離島型縣市常犯缺失是「廁所盥洗室」項目,錯誤集中在可動扶手與馬桶側邊之淨空間,城鎮型縣市常犯缺失是「樓梯」項目,錯誤集中在扶手與欄杆的水平延伸設計;在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現為: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布後,設施與設備理應完善,督導中仍發現錯誤,原因在於勘檢人員之法規觀念或受訓內容未隨新規定更新。
2.騎樓整平部份,歸納現場考評重點為以地面順平、坡道處理、水溝蓋方向、舖面材質等,總計5個縣市未提供騎樓路段。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1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受督導之22 個單位中有10個單位成績特優,建議營建署頒發獎狀之茲鼓勵。
(二)業務督導評分部份:
1.配合101年10月1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修正發布,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既有公共建築物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製表列管如下:(略,詳參閱報告)
2.依照內政部營建署101年5月31日「研商101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評分指標及業務督導計畫事宜會議紀錄」有關指標調整內容預告,建議各單位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後新建公共建築物之設置情形」、「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七年七月一日間」及「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三階段及早準備。
(三)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而言:
1.建議各單位積極辦理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法令宣導,並依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對勘檢人員之資格重新檢討後再任用,並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