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0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
臺北市99.50分(特優)
桃園縣99.47分(特優)
新北市99.30分(特優)
臺中市98.30分(特優)
高雄市97.90分(特優)
臺南市95.43分(特優)
嘉義市90.73分(優等)
新竹市81.20分(甲等)
基隆市78.53分(乙等)
(二)城鎮型
新竹縣97.70分(特優)
花蓮縣97.27分(特優)
屏東縣94.87分(優等)
苗栗縣94.40分(優等)
雲林縣93.35分(優等)
彰化縣91.50分(優等)
臺東縣90.55分(優等)
嘉義縣89.50分(甲等)
南投縣89.00分(甲等)
宜蘭縣88.10分(甲等)
※備註:往年督導考量縣市發展型態與規模、人力配置及資源等實質差異性,將縣市區分為「都會型」、「城鎮型」、「偏遠及離島型」三類組,本年度則首次將三個類組合併為「都會型」、「城鎮型」兩組(除花蓮縣、臺東縣仍適用「偏遠及離島型」既有公共建築物當年度改善完成件數之評分標準)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100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就整體而言,不論是都會型縣市、城鎮型縣市依成效等級、平均分數及標準差等方式分析結果顯示,自93-100 年為止,各受督導單位均逐年明顯進步中。
(二)100年度督導為檢討99年度各受督導單位業務執行情形,而去年時逢五都合併,合併後共有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直轄市政府,其中新北市由準直轄市升格,不影響原行政區範圍,而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則為與原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行政區合併,整合後之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已逐步進入佳境,本次三個縣市督導成績均有提升,顯示合併後整體表現朝向良性發展。
(三)就業務督導評分部份而言:
1.都會型縣市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執行情形項目為各項業務成績中,得分較弱之項目,經分析結果,其原因為部份縣市開罰率偏低或未開罰,且應改善建築物改善件數又無法達得分標準,因而此項目未盡人意。
2.城鎮型縣市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來源,自編預算得分良好,但自籌收入則相對得分率較低,降低本項平均分數,此項目顯示各單位自籌經費確實成效不佳。
3.城鎮型縣市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項目為另一得分率較低之項目,主要原因為基金帳戶金額較不寛裕,大部份縣市均僅做為會議召開所需支付之費用或宣導說明會費用等,無法實質對應改善建築案件進行改善經費之補助,故得分率較低。
(四)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而言:
1.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無論都會型或城鎮型縣市,常犯缺失皆集中於「全區引導標誌」「昇降設備」及「廁所盥洗室」三項,有關於上述設施設備的設置標準,內政部均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對其相關設施設備的設計、施作,皆有規定,依督導結果分析,目前不符規定比例仍然偏高。
2.騎樓整平部份,歸納現場考評重點為以地面順平、坡道處理、水溝蓋方向、舖面材質等,其中以橫向通行之騎樓銜接不平順及騎樓與道路銜接之坡度處理不良為主要缺失。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業務督導評分表修正建議:
1.執行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人未領有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證書案件抽查100%項目:目前部分縣市要求執行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人,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培訓講習證書,以證明其無列入必須抽查之案件,已達得分標準;然此評分項目易使委員其與受督導單位是否執行
2.「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第五點第一項,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應視實際需要按比例適時抽查之作業混淆,作為執行成果之評分依據,因此建議檢討此評分項目或另訂評分指標。
3.落實由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業團體共同組成勘檢小組辦理勘檢:為確實執行由政府機關主導,民間團體及專業團體協助組成勘檢小組辦理勘檢業務,建議評分標準增列「提供使用執照勘檢紀錄表及勘檢結果」。
4.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來源有關自籌收入部份:此項業務執行至目前為止,捐贈金額數目並不多,但捐贈人大部份均為與此業務有相關之公司行號或個人,為避免造成業界及民眾錯誤認知之觀感,建議考慮廢止此評分項目。
5.受督導機關報告騎樓整平業務辦理情形及推動成效:近年來,由於各縣市推動騎樓整平之成效深獲一般民眾之肯定,且騎樓之順平與後續之使用管理對於市容之改善,有立竿見影之明顯成效,故建議應加重騎樓整平之業務推動成效之得分配比。
(二)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而言:
1.各縣市政府組成之勘檢委員,對於無障礙設備設施之勘檢標準落差極大,各縣市政府於每年重新遴聘勘檢委員時,應予以適當之業務執行行前說明或講習,以確保勘檢品質及受檢單位之權益。
2.依100年度現場勘查結果分析,許多縣市勘檢委員及營建署之督導委員對於公共建築物之全區引導設施其設置地點及數量常有不同之認定標準,而造成業者的無所適從,建議檢討規範對於各項設施及全區之引導標誌予以檢討,明確訂定標準。
3.騎樓整平部份,除已申請補助縣市於整平現場可明顯察覺效果外,其餘縣市現場訪視狀況尚稱允適,惟仍建議多觀摩其他較早推動縣市,其辦理經驗以提升溝通、計畫、施工、管理能力,並舉辦相關說明會,宣導騎樓整平業務,以利取得居民信任,提升參與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