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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8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各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平均91.00分
台北市(97.75分)特優
高雄市(96.67分)特優
桃園縣(94.57分)優等
台北縣(94.47分)優等
台中市(94.00分)優等
基隆市(89.00分)甲等
台南市(85.80分)甲等
新竹市(84.91分)甲等
嘉義市(81.83分)甲等
(二)城鎮型:平均86.32分
宜蘭縣(97.23)特優
臺中縣(95.90)特優
苗栗縣(86.57)甲等
雲林縣(82.67)甲等
彰化縣(78.67)乙等
新竹縣(76.87)乙等
高雄縣----
屏東縣----
南投縣----
嘉義縣----
臺南縣----
(備註:因應辦理88水災救災及災後重建業務之推動,98年取消高雄縣、屏東縣、南投縣、嘉義縣、臺南縣督導行程)
(三)偏遠及離島型:平均91.36分
金門縣(97.67分)特優
花蓮縣(95.00分)特優
連江縣(87.67分)甲等
澎湖縣(85.10分)甲等
臺東縣----
(備註:因應辦理88水災救災及災後重建業務之推動,98年取消臺東縣督導行程)
伍、結論與建議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98 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就整體而言,不論是都會型縣市、城鎮型縣市、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或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成效等級、平均分數及標準差等方式分析結果顯示,自93-98年為止,各受督導單位均逐年明顯進步中。
(二)就業務督導評分部份而言:針對98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各項評分項目統計結果顯示,城鎮型縣市於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情形得分率65.12%,此為城鎮型縣市所需努力之業務項目,各類受督導單位98平均得分率80.50%,相較97年度 52.26%,整體來說大有進步;除此項外,綜觀都會型縣市、城鎮型縣市、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或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各類受督導單位於各業務項目中,均有80%以上得分率。
(三)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而言:
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自 97 年 7 月 1 日發布實施,於實施日起申請得建築執照之列管建築物,因目前多數仍於施工階段尚未領得使用執照,惟有少數建築物完成,各場次督導會議中,經委員評選後,98年度之現場抽查部份,仍以中華民國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582077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技術規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167至177-1 條等相關規定標準實施抽查。
2.依各查核項目扣分統計結果顯示,全區整體規劃之引導標誌及設施、樓梯及坡道及扶手為本次督導扣分比重最高之前三項設施,故各受督導單位應加強勘檢小組委員於檢查時之檢查標準及加強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宣導及教育。
二、業務推動相關行政作業建議
(一)專案管理模式
對於新建或既有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建議採用專案管理模式如下:
1.起始階段:如為新建公共建築物,專案內容應有無障礙設施配置圖及詳細施工圖說;如為既有公共建築物則應檢附清查勘驗記錄查表及設施照片。
2.執行階段:如為新建公共建築物,專案內容應有使用執照之無障礙設施勘檢記錄表及設施照片;如為需改善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則應檢附改善後之設施勘檢記錄表及設施照片或有接受基金或其他公部門補助時,應檢附相關執行資料。
3.管理階段:含不定期抽檢之設施勘檢記錄表及設施照片。
(二)強化委員會功能
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中共設有二個委員會,分別是「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改善諮詢審查委員會」,委員會成立之目的為研擬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執行之政策或準則、促進無障礙生活環境品質之提昇,以及提供個案諮詢及審查。故各縣市政府應善用及強化委員會以下功能:
1.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
(1)規劃基金預算之編列及收入來源。
(2)研擬基金使用項目或準則。
(3)基金補助案之審查。
2.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委員會
(1)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2)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3)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4)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5)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三)資訊公開化
資訊公開為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標,並且政府推動各項政策或活動應有向國民說明的責任。因此將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理念具體化,則必須將政府所保有的行政資訊及政策作為加以公開。故建議無障礙生活環境專屬網站內容應包含以下內容:
1.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
2.既有公共建築物總列管清冊。
3.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不合格清冊。
4.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歷次會議記錄。
5.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歷次會議記錄。
6.無障礙環境優良餐廳。
7.無障礙旅遊路線。
8.申訴方式(申訴信箱及電話)。
9.無障礙生活環境相關法規資訊。
(四)旅遊路線之建立
一個好的旅遊地點,除須具有交通便利性外,也要能夠滿足遊客在吃、喝、玩、樂等方面的需求。因此各地方政府在發展觀光旅遊的同時,也應該關懷老人、孕婦、身障者及暫時性行動不便者的需求,以貼近民意的服務方式建立「無障礙旅遊路線」的觀念。因此「無障礙旅遊路線」應包括以下基本的條件:
1.從大眾運輸站到觀光景點的交通接駁。
2.觀光景點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3.觀光路線上之無障礙廁所。
4.觀光路線上之友善餐廳。
5.觀光路線上之友善飯店。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