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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7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
各縣市成績
(一)都會型平均(88.91分)
台北市95.77分(特優)
台中市95.13分(特優)
高雄市94.67分(優)
台南市89.87分(甲)
嘉義市89.62分(甲)
桃園縣88.67分(甲)
台北縣87.50分(甲)
基隆市84.50分(甲)
新竹市76.53分(乙)
(二)城鎮型平均(81.57分)
高雄縣94.30分(優)
屏東縣88.33分(甲)
台中縣88.17分(甲)
宜蘭縣84.00分(甲)
南投縣83.33分(甲)
嘉義縣80.27分(甲)
台南縣78.93分(乙)
新竹縣76.33分(乙)
苗栗縣75.27分(乙)
雲林縣74.40分(乙)
彰化縣73.63分(乙)
(三)偏遠及離島型(平均81.13分)
金門縣88.96分(甲)
花蓮縣81.17分(甲)
澎湖縣79.36分(乙)
台東縣79.30分(乙)
連江縣77.16分(乙)
伍、結論與建議
一、97 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結論
(一)97 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就整體而言,不論是都會型縣市、城鎮型縣市、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或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成效等級、平均分數及標準差等方式分析結果顯示,自93-97年為止,各受督導單位均逐年明顯進步中。
(二)就業務督導評分部份而言:針對97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各項評分項目統計結果顯示,都會型縣市、城鎮型縣市、偏遠及離島型縣市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均能有80%以上之得分率,唯第三項「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情形」在都會型縣市得分率為 66.22%,城鎮型縣市得分率為 45.77%,偏遠及離島型縣市得分率為 44.79%,總平均得分率為 52.26%,此評分項目仍需各受督導單位努力加強。
(三)就實地現場抽查評分部份而言:
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自97年7 月1日發布實施,於實施日起申請得建築執照之列管建築物,因目前仍於施階段尚未領得使用執照,故97年度之現場抽查部份仍以中華民國 85 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582077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技術規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 167至177-1條等相關規定為抽查標準。
2.依各查核項目扣分統計結果顯示,全區整體規劃之引導標誌及設施、樓梯及昇降設備為本次督導扣分比重最高之前三項設施,故各受督導單位應加強勘檢小組委員於檢查時之檢查標準及加強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宣導及教育。
二、97 年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建議
(一)業務督導部份:
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有關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已於 97.07.01 修正發布實施,因此受督導單位應全面就總清冊中列管之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再次清查,對於已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適用範圍之建築物可解除列管。
2.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所定公共建築物於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確實依「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3.受督導單位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大部分均已擬定完成,但對於改善期限部分仍有改進空間,例如改善期限不應過長、經常使用之建築物類別應列為優先改善目標等,另改善完成率仍然偏低,尚有很大之進步空間。
4.各縣市政府在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情形部份,雖都有自編預算及自籌預算,但對於基金的運用都未能有計劃性及整體性之應用,因此建議各縣市政府應透過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擬定運用計畫,讓基金能發揮其應有之效益,達到改善之目的。
(二)實地現場抽查部份:
1.「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已於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函訂定發布,受督導單位應就新發布實施之設計規範各項規定,重新研訂抽查及勘檢表。
2.建議受督導單位應就已發布實施之設計規範內容辦理講習說明會,參與人員應包括勘檢及審查小組委員、轄內各業務相關的單位人員及轄內建築相關從業人員。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