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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節錄)
時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29分
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二、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列席就「我國本土語言使用現況及保存復興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二、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三、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四、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案。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報告。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 9 屆第 5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麗君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部提出我國本土語言使用狀況及保存復興情形之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我國現存之本土語言類型
依據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我國本土語言認識範疇及現行相關政策規範,臺灣的本土語言大致為下列三種語言類別:
一、原住民族語:(現行課綱使用之名稱)
臺灣最早的語言系統之一,屬南島語系,經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定的原住民族及語言別,共計16族42語(持續增加中)。
二、客語:(現行課綱使用之客家語)
約當十七世紀時,客家族群開始大量入臺移墾,其所使用之語言稱之為客語或客家語,屬漢藏語系,另統計目前臺灣主要的客語腔調,可分為四縣、海陸、大埔、紹安、饒平等五種。近年來相關客家語言研究亦把「南四縣」分出,成為六種客語腔調。
三、臺語(現行課綱使用之閩南語):
約當十七世紀時,漳州泉州一帶的閩南族群大規模的入臺移墾,其使用之語言亦屬漢藏語系,自清領以降至今,因使用人數眾多使得該語言廣為流通,甚至曾於日治時期的官方文書或相關禁令中多直接以臺語、或臺灣話稱之,後人多延用此名。
另依本部於106年辦理7場次的國家語言發展法公聽會,會議中各類本土語言之使用者、專家學者等皆踴躍參與並提出建言,因此目前有關臺灣現存的本土語言類別應可再含括馬祖閩東語及臺灣手語等:
四、馬祖閩東語:使用於臺灣地區的馬祖當地之語言,屬漢藏語系,目前該語言主要使用的區域為馬祖地區、連江縣及桃園八德、中壢等地。
五、臺灣手語:就語言的形式而言,實可再細分成聽覺型語言及視覺型語言兩類,前述四項臺灣的本土語言皆屬聽覺型語言,然而在臺灣的聽語障人士之間,亦已自主發展出一套有別於其他國家、地區的溝通系統,國際間業已承認之,並以「Taiwan Sign Language」及「Taiwanese Sign Language」兩種方式稱呼。
貳、我國現存之本土言使用概況(略)
參、我國本土語言面臨的危機(略)
肆、相關部會及本部因應作為
為避免本土語言急速流失的情形惡化,一方面研議國家語言發展法,一方面政府業已推動諸多相關法令及政策加強保存與復振,各相關部會依其業務所轄範疇努力之,例如教育部從語言教育層面著手,將本土語言納入中小學課綱、並同步建置本土語言辭典及資料庫、數位資料等。客委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則從保護族群語言的角度出發,分別提出相關語言大型調查及族語復振計畫等,本部則從文化存續與發展方面努力之,諸如社區總體營造、傳統表演藝術、文學等各類型的補助案中,兼顧本土語言發展之面向。
106 年起教育部成立本土語文推動會,廣邀學者專家就本土語文推動隨時提供建議。本部丁次長曉菁亦擔任該推動會之委員,共同肩負起本土語言復振與發展之業務,另本部於106至107年秉持「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之觀點,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除此建構語言法制基礎之外,業制定相關補助要點並推動之,扼陳如下:
一、推動語言相關法令規範
(一)本部已參照各國語言政策及立委所提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版本,研訂「國家語言發展法」,以法制保障臺灣語言多樣性、傳承、復振與發展。
(二)在文化平權會報底下,針對語言平權訂定「文化部推行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具體保障各族群在公共場合使用母語之權利。
(三)訂定「本土語言創作及應用補助作業要點」
二、推動語言平權政策
召開「語言平權諮詢會議」,研商語言權之保障實際可行措施,展現語言平等價值。
三、營造友善的多元語言環境
本部於影視音、出版、藝文展演、文學創作等文化領域多方面打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包括 :
(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本土語言閱讀推廣活動。
(二)協助民間組織蒐集、研究、推廣各社區、村落中不同族群使用之母語。
(三)與客委會、原民會合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四)每年舉辦「母語文學創作金典獎」。
(五)推動「多元語言示範館所計畫」:選擇本部所屬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分別帶頭建置多元語言之示範場館,期能建構語言無障礙環境之示範點,進而全面創造友善之多元語言公共場域。
四、後續規劃
本部深刻期盼透過與各部會協力之機制,共同落實「本土語言主流化」政策,協力保障我國本土語言之多元保存及平等發展。持續規推動措施如下:
(一)賡續辦理本部現有多元語言保存推廣之補助、獎項及相關計畫,並定期召開平權會議,檢視其成效是否有助本土語言主流化,據以滾動式修正作法。
(二)本部所業管之各種文化領域,可從政策規劃、文資保存、文創發展、影視音產業、文學創作與出版、動漫畫產製行銷、藝術展演到文化交流等面向,全方位紮根於語言保存及發展之思維。
(三)持續與各相關部會及地方縣市政府共同協力,落實尊重文化平權、多元語言之價值,共同維護友善語言環境。
伍、結語: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以復振各類本土語言
最重要的係儘速立法,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據以推動系統性的語言傳承及永續發展之各項工作。臺灣語言現況除語言種類多樣,瀕危狀態與程度不一,又各有其種種多面向的成因背景,一般而言,民眾對語言的認知僅為使用於當下生活而已,然其所包含的內容卻非常深遠。誠如剛才委員所言,語言並非只是溝通工具因「文化」係以「語言」為載體,而語言更可視為「族群認同」的識別依據。當語言滅亡,其傳統之族群文化亦將隨之消亡或異化轉移,鑒此,「語言」實為人類「文化資產」的無盡寶藏,迫切需要發展及永續之。
另從全球化一同性的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多樣性文化的記憶與留存的必要性,也是當代意識對多元文化價值的肯定態度。因此本部推動之國家語言發展法,係從尊重多元文化及語言傳承、永續發展之觀點進行規劃,如何建構完善的國家語言法制體系與架構,才不會僅是掉入語言復振的牛角尖,我們期待能透過跨學門、跨領域的合作與整合,縱跨語言人群中所代表的文化底蘊,強化民眾彼此的文化認同意識,並成為在這全球化的時代巨輪裡,臺灣能保有自我地方特色之各種可能。
接著向各位報告國家語言發展法研議情形與法案內容。
壹、立法目的:面對過去語言政策所衍生之問題,積極保障「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
臺灣是擁有多元語言、多元文化之社會,然於過去的歷史發展中,一元化的語言政策壓抑了臺灣本土語言的正常發展,最明顯之例除了2010年部分原住民族語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為死亡及瀕危語言外,就連較為通用的臺語(現行課綱使用之閩南語),亦已發生嚴重的世代斷層,查目前國內各本土語言大多面臨傳承危機,年輕一代已逐漸不具備使用完整族群語言之能力,因此相關語言復振及保存之工作實具急迫性。
鑒此,政府應嚴肅面對此語言急速流逝之議題,更應勇於承擔臺灣各族群語言永續發展之責任。爰此,文化部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秉持文化多元、文化平權之理念,全力支持語言復振、傳承與發展,以促進族群良善溝通與交流,真正落實多元、包容、尊重之國家文化價值。
貳、法案規劃方向:強調資源平衡,同步關照臺灣手語
為避免珍貴的語言文化過快流逝,政府雖已推動諸多相關法令及政策,例如將本土語言納入中小學課綱、建置本土語言辭典及資料庫、成立原住民語、客語電視台等,惟尚未有專責機關或專法進行統合,僅分別於不同部會執行,未能發揮最大功效。為使國家資源有效運用,政府應積極制定具基本法性質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俾利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語言文化傳承、復振與發展。
本部於106年3月至7月所辦理的7場次公聽會中,獲得諸多手語團體熱烈參與及迴響,本部強烈感受手語於目前社會中,亦面臨到傳承與發展之重大危機。另從文化平權、文化近用之角度而言,本部另檢視各國成功的語言政策及徵詢國內專家學者之意見後,將「臺灣手語」納入保障範疇,往後各相關部會得依本法規定,陸續制定更多平權措施,以健全聾人的社會福利,同時亦促進臺灣多元文化之發展。
參、本部推動法案之作業歷程
本部推動法案之作業程序如下所示:
一、研商公聽會草案版本:本部於105年12月著手綜整歷屆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並於106年2月6日先行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提出本部公聽會草案版本,共計12條條文。
二、辦理公聽會並依其研修草案內容:本部於106年3月至5月間於臺灣北、中、南、東、 離島等地辦理6場公聽會、6場諮詢會議及跨部會諮商會議後,於106年7月3日公告本部所提草案版本。並於7月23日再次召開1場全國性公聽會(第7場)。
三、辦理法制作業事宜:本部依據公聽會、公告後民眾意見及各部會機關意見進行整體草案研修,並完成行政院規定之法制作業事宜後,業於 106年10月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
四、行政院審查通過:本法草案於107年1月4日經行政院3853次會議審查通過,業於1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查。
肆、法案重點說明
本部所研擬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內容共計 17 條,重點可分為七大項類:
一、宣示國家語言為重要行政業務之一:
本法明定國家語言事務由中央及地方共同推行,並宣示各國家語言平等原則及政府應定期召 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作為擬定國家語言政策之參考。
二、定義國家語言範疇:
本法草案肯認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自然語言之法制地位,其有關語言名稱及發展情形,將於後續訂定施行細則時基於持續調查研究、廣徵意見,進行滾動檢討。另為考量視覺型語言的重要性與需求性,爰將臺灣手語列入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
三、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執行保障措施:
本法草案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
四、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
因語言為文化傳承之重要載體,本法草案規定政府應定期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以利語言復育、傳承及紀錄,另考量讀、寫為語言保存之必要因素,爰後續將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並非由國家指定某種書寫系統,而是協助民間自然發展書寫系統,滾動檢討,協助訂定書寫標準,俾利各國家語言保存與推廣。
五、強化國家語言教育制度及相關學習資源:
本法草案將保障學齡前幼兒教育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並於基本國民教育各階段中將國家語 言列為部定課程,並規定政府應積極強化整體國家語言之學習資源(包含師資培育、師資專職聘用原則、相關學習教材等)。
六、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
本法草案將規範各政府單位應提供公共資源之國家語言服務,並保障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
七、提升人民之國家語言能力及公務服務品質:
本法草案將致力於推廣國家語言認證以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以強化公務服務品質。
八、尊重地方自治並推動地方通行語:
本法草案業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地方通行語」之概念進行規劃,爰本法草案之規劃係先行考量我國各地區之語言分佈情形不一,宜由地方主管機關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並經該地方之立法機關議決,得將國家語言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以此尊重地方政府自主發展其地方通行語之權責。後續將再依實際狀況及立法目的,審慎於施行細則中研議整體實施方式及其保障事項,以期有效推動各類國家語言之復振與發展。
伍、法案效益:尊重多元語言發展,保障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積極落實文化平權真諦
隨著時代變遷,推廣母語是政府長期以來的政策,爰本部再次推動立法的目的是讓國內的多元語言及文化皆能獲得保存與發展之保障,透過立法機制,全面性的保障各族群語言,並符合聯合國公佈「文化多樣性宣言」、「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文化多樣性公約」與「世界母語日」等國際趨勢。爰本法通過後,可得之實質效益如下:
一、賦予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含臺灣手語)法制地位,尊重多元語言及文化發展、落實文化平權。
二、針對語言急速流逝之危急狀況,積極復振各本土族群語言,並強化其執行力度與深度。
三、積極營造國家語言的生活環境,提升各族群語言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
陸、文化部對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一)委員版本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國家語言範疇」、第三條「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第五條「政府應規劃及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第六條「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保存、傳習及研究及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保障事宜」、第七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第八條「國家語言教育」、第九條「國家語言公事服務」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有關第四條「國家語言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院本部成立專責單位掌理,並會同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及相關部會辦理」之主張,因本法係由行政院交予本部主政研提,並於行政院版本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考量本法之立法宗旨係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之觀點進行規劃,故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擬由本部擔任,並設立相關協調機制,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一)委員版本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國家語言範疇」、第三條第一項「國家語言發展」、第四條第二項「中央及地方設立專責單位」第五條「訂定國家語言書寫標準」、第六條 「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及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復振計畫」、第七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第八條「國家語言教育」、第九條「國家語言公事服務」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積極落實國家語言使用及發展,營造國家語言友善環境」:本部敬表贊同並採納其意旨,惟為求周延及符合法制體例,故於行政院版本草案第七條業已規範,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三)有關第四條「國家語言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院本部成立專責單位掌理」之主張,考量本法之立法宗旨,爰擬以本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三、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一)委員版本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三條「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及面臨傳成危機之國家語言保障方式」、第四條「主管機關」、第五條「國家語言業務協調機制」、第六條「專責單位」、第七條「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即研訂標準化書寫系統」、第八條「國家語言教育」、第九條「國家語言師資」、第十條「國家語言公事及通譯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第十三條「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認證考試」、第十六條「國家語言法令滾動式修正」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有關第二條將明列各種國家語言名稱乙節,因考量本法案係基於多元文化性及文化多樣 性之宗旨而設立,需多方尊重各族群之語言名稱選擇及習慣,且另考量目前仍有如平埔族群正在爭取國家正名,爰此議題建議於後續研訂施行細則時,廣徵各界意見,並基於持續調查研究資料持續滾動檢討。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三)有關第十一條第三項「地方通行語不以一種為限」乙節,建議納入後續制定施行細則時參考並研議如何辦理。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四)有關委員所提第十四條、十五條「公務員之國家語言培訓及加給」等節,檢視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針對此節係採「陞遷加分」方式、原住民語言發展法中採培訓方式、本案條文則是強調其甄選方式,查以上「甄選、陞遷、培訓、加給」等均與公務員法之相關規範有關,建議邀請銓敘部、保訓會等單位共同研議。
四、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一)有關委員版所提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乙節,考量各機關係依年度施政重點編列相關經費,此節建議邀請主計總處等單位共同研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有關委員所提第七條第二項中「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之復振辦法」乙節,其意旨及工作內容已包含於行政院版本草案第七條第一項中,後續業將辦理相關國家語言復振計畫,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
(一)委員版本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二條「國家語言範疇」、第四條第二項「中央及地方設立專責單位」第五條「政府應推動國家語言傳承、研究及復育,並尊重語言之多樣性」、第八條「政府應提供國家語言公共資源服務」、第九條「國家語言認證及推廣」、第十條「國家語言教育」、第十一條「任何人於法庭上有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即使用通譯服務」、第十二條「編列預算補助瀕臨消失或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等相關學術研究」、第十三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二)有關第四條第一項:「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國家語言推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考量本法之立法宗旨,爰擬以本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另業務若涉及相關部會,必要時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爰行政院版本草案業於第二條規範,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三)有關第六條:「國民命名國家語言之權利」之主張,其與地方通行語之內涵相似,另為將尊重地方政府之權責,規範各地方通行語實施方式及相關保障事項,行政院版本草案第十二條業已規範,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四)有關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瀕臨消失或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獎勵或補助廣播、影視、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主張,已納入行政院版本草案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柒、結語
因《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106年6月經總統府公布施行,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而《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業於106年12月經立院三讀通過,該法案中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 。
鑒此,目前得列為國家語言者僅原住民族語及客語二種,未來亦將得到更多政府資源,而此狀況更恐加深其他本土族群語言,如臺語(閩南語)、閩東語等的失落感。
另為建構良善國家語言法制作業屬於政府重要文化政策,本次文化部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其法案本質雖屬於「語言基本法」之普通法,但卻能針對所有國家語言進行一般性規範,並提出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機制。考量目前國內諸多本土族群語言大多面臨傳承危機,而語言復振和保存工作刻不容緩,爰積極爭取立法院支持,期在本會期通過立法,以此建構完整的國家語言支持體系,促進國家多元文化之發展。
最後,我們期待國家語言發展法經委員會審議後,能經大院通過,儘速使各行政機關,中央及地方積極合作,一方面賦予臺灣各固有族群語言法制地位,另一方面基於文化平權,積極進行復振、傳承與進一步之發展。持續的發展是最好的保存,所以語言不僅需要消極的保存,更重要的是積極的復振與發展。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導及監督,麗君除再次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