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場次主持人為日本立命館大學長瀬修特聘教授,發表人共有四名。
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鄭揚宜助理教授的發表題目為「如何在終身教育中落實CRPD:以台灣社區大學評鑑制度為例」。報告提到社區大學面臨三個問題,包含物理空間的障礙、行政人員的態度、師資的調整,這三個問題會影響身障者在社區大學中的融合。CRPD中對於終身教育的支持僅有一點,篇幅十分有限,但終身學習不該只是補救教育,而是社會正義的展現,很多人去社區大學不只是學習知識,而是去交朋友、擴大生活圈,這是人性連結的過程。目前臺灣身障者終身學習的現況是,身障者年齡越大,可以獲得教育的機會越少、學習場域缺少,只關注於體制教育,就把問題都個人化,認為成年之後似乎就不需要學習了。目前資源分配都是以個人來思考,但其實應該要獲得更多支持,因為社區大學有班級經營的功能,凝聚力很強,且在社區大學中學習的身障者人數並不少,很多人都是長期待在社區大學中學習。由於評鑑會關乎社區大學是否可持續經營,所以十分重要,但目前評鑑是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其中身障相關內容並不是重要的評鑑項目,也非其續辦與否的關鍵;另外,社區大學的課程雖會牽涉各局處,但是都沒有在評鑑出現,只重視辦學成效,並沒有考量身障者融合教育的需求。理想狀態是,評鑑應該要照會各單位,讓辦學可以朝共融的方向,以呼應高齡化趨勢,終身學習也要跨出僅從教育本身出發,必須要從人的整體發展去思考。
日本放送大學Satoshi KAWASHIMA教授的發表題目為「CRPD與身心障礙模式之分析」。從CRPD的序言來看,同時採用WHO-ICF 模式及社會模式,兩種模式互相作用造成障礙者參與社會的阻礙,其中社會模型的解釋有很多層次,但重點都在於強調社會模式造成障礙者行動上的阻礙,這是一種形式上的解釋,所謂障礙的解釋有跟社會有關或無關的解釋,CRPD是去呈現社會跟障礙者之間的連結。而CRPD第一條採用的是人權模式的概念,基於人權而消除障礙者面臨的各種障礙,即使是最後的手段,也不應該讓障礙者強制住院,但現實是並非大家都有相同的想法。人權模式與社會模式兩者間的差異,有學者認為要改善,有學者認為是互補,他個人覺得這兩者間存在緊張感與對立關係,最後討論,CRPD的侷限在哪裡?以障礙者的角度來看,CRPD可以加強障礙人權的保障,但CRPD否定過去的人權模型,例如過去曾採用隔離式的僱用、教育、強制住院,或限制障礙者執行法律上的各種能力,這些並不被CRPD所接受,且阻礙障礙者的生活,為了消除這些情形,我們應該向聯合國建議新的人權模型。CRPD的侷限分為內在與外在兩種,過去的人權模式限制了障礙者的行動,雖然可以加以消除,但內在的限制很難克服,例如CRPD雖然要求國家對於障礙者有相關的義務,但沒有辦法處罰國家,法令也沒有約束力,合理調整只能是建議,而無法強制要求,需要慢慢地推動。CRPD尚有所侷限,除了CRPD外,我們還可以做什麼呢?今日還沒辦法給大家一個答案,但希望大家可以一起思考,跨越這個範疇,做出更新的改變。
韓國大邱大學社會福利系Jo Han-jin조한진教授的發表題目為「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可能性與限制」。CRPD帶給韓國什麼影響?韓國2007年頒布了禁止歧視身障就業法、2016年訂定手語法、點字法,尤其手語法有明確的法律效力,2019年身障福利法廢除了障礙等級制度,這是因應聯合國的要求所廢止,但實際還是有等級的概念。很多國家雖然批准了CRPD,但國內法令與政策還是不足夠,例如支持性決策,這些不只是規定,還包含我們看待CRPD的角度。還有許多國家並沒有考量身障的胎兒,讓身障胎兒處於歧視性的待遇中。另外,CRPD其實並未保障身障者的宗教自由,很多身障者沒有參加宗教活動的機會,或是要求在天主教的身障機構中的身障者都要參加週日的彌撒,但有些人並非是教徒,也還有身障者與監護人的宗教信仰不同時,應該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習俗和儀式。除此之外,身障者在精神關懷的相關層面,在CRPD中也還不夠明確。提到CRPD實施的挑戰,我們應該將身障者視為有平等權利的主體,而非是管理或憐憫的對象,但實施上並不是那麼容易,很多國家即使制定了法令,若沒有好好安排,可能會造成政策與實踐的不協調。最後,現實也缺乏很多強而有力的監測機制,國家應該要設置委員會或專家小組,來審查法令與政策是否與CRPD一致,且要符合社會模式,而為了改正這些問題,各國要有些基礎設施來實施CRPD、並制定強而有的監測、評估指標,由各界一起努力合作。
中國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趙樹坤教授的發表題目為「CRPD在大陸內國法化的實踐與經驗」。報告提到,中國實踐CRPD有三種方式,包含個案的推動、專家意見以及障礙者與障礙組織進行立法倡議。以實踐的經驗來看,有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第一要抓住立法修法的時間點,第二要善用CRPD及其結論性意見,這可以作為修法的話語工具,由於政府會重視結論性意見,若障礙者與障礙組織能結合結論性意見,實施倡導效果會較好;第三要積極尋求同盟者,不要單打獨鬥,而是形成同盟以實現自己的目標;第四是多方式反映訴求,善用專家意見、委員提案、政府建議箱、行為藝術、提起訴訟等方式,來表達自己關心的權利問題,尤其實證研究可以做為立法者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目標就容易達成;最後,修法是個漫長的歷程,要持續保有耐心與恆心,持續把訴求與法令修訂聯繫在一起,要堅持下去,才可一步一步地完成。
與談人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孫廼翊教授。從四位發表人的報告來看,各國在採行CRPD的十年期間,都因為CRPD帶來一些動能,包含制定新法或修正法律,將法令從醫療模式轉變為社會模式,甚至是用權利的觀點去思考,修法重點大致牽涉合理調整、無障礙,有些國家甚至已經訂有反歧視法。我們也看到在CRPD的帶動下,行政部門有更多的資源,促成讓障礙者在各生活面向的機會平等,例如有更多的無障礙與資訊的可及性。而因為CRPD,障礙者可以透過訴訟主張個人權利,有些國家也透過訴訟帶動法令修正。因為CRPD的導入,各國的身障團體積極利用各種管道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這也呼應了CRPD所說,所有與我們有關的決策,都必須要有障礙者的參與。以臺灣這十年來的經驗來談,有些新法或法令修法,例如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納入了合理調整的概念,最近精神衛生法、特殊教育法也有修正,手語則被納入國家語言發展法中,成為國家語言之一,另外很多法院的程序也有所修正。除了上述較為零碎的修正外,政府也正在思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因應CRPD做全盤的修正,而政府也被期待要制定反歧視法。CRPD為臺灣帶來動能,法令雖然尚未將合理調整入法,但不同的政府部門開始透過制定指引來落實;有關嚴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的規定,雖然精神衛生法修正後還無法完全符合CRPD,但從審查會機制改由法官裁判執行,並提供法律扶助與程序監理人,讓障礙者可以為自己發言。在臺灣,我們有些進步,但尚未於法中明訂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是歧視,無障礙與可及性的程度也尚不足夠、不夠全面。CRPD帶來進步,卻也有所限制,法令中常用優惠性差別待遇來保障權益,但是障礙者並沒有辦法因此與環境接軌。以身障公務員特考為例,考試通過後可能無法適應工作環境,有個案例是重度憂鬱症者在小學任職,因服藥無法在早上8點到學校,只能11點到,但小學的作息是上午8點到下午4點,因為當事人無法長期準時上班,最終以公務員考績被解聘,當事人透過法扶協助提出訴訟,雖然法官判障礙者勝訴,但是回到學校的場域中,法官要求學校要跟當事人討論合理調整,但雙方並無法取得共識,學校的作息就是8點開始,可以調職到不用這麼早上班的地方工作嗎?但現實面中法令有很多的限制。近來法官雖然積極去適用CRPD,但來到實際的工作現場,會因為很多法律或行政資源因素,而無法繼續往下走,需要大家一起思考。
東亞障礙研究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