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場次主持人為韓國大邱大學社會福利系Lee Dong-suk 이동석教授,發表人共有四名。
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陳伯彥碩士生的發表題目為「臺灣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法制化的必要性與限制:聽障員工及雇主的觀點」。本研究是透過法規、法院審判之資料分析,以及聽障者及雇主的訪談,了解雙方對於職場合理調整的態度。研究結果顯示,雖然目前身心障礙者可透過職務再設計獲得協助,但因為沒有強制與懲罰機制,障礙者的需求可能被雇主拒絕,僅能透過就業服務法做就業歧視之認定。而法院使用合理調整概念的判例,因目前合理調整尚未法制化,故會出現不同見解。在與聽障者的訪談發現,於求職面試時就有合理調整的需求,但目前面試公司不會主動因應需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只能憑運氣看是否會遇到態度好的面試官,或是要自備手語翻譯員。而雇主則會以職業性質、同事間工作的分配以及成本,來思考可以調整的程度。但合理調整也可能有所限制,例如一旦表明需要手語翻譯服務才能參與會議,就會被通知可以不用去開會,有時也會因為職場特性,不被接受輔導員進入職場觀察。研究結論指出,聽障員工需要的調整不只限於單一措施,合理調整有法制化的必要性,以及合理調整的認定不宜以就業歧視委員會之層級處理,而應該增設專門的合理調整委員會。
日本立命館大學Osamu KURIKAWA中村光太郎博士候選人的發表題目為「日本身心障礙教師爭取合理調整保障工作權的運動」。他以自己身為視障教師分享倡議的經驗。早期在日本,身障者並沒有擔任教師的機會,到了1970年代聾盲學校才開始有身障教師,而到1990年有了障礙者雇用促進法,規定僱用義務才開始消除不平等,並提到障礙者需要的工作協助,包含提供助手、減少工時等,而2010年代則開始推行合理調整,透過調整改變工作條件,讓障礙者的工作權獲得保障。
韓國障礙者自立生活中心總聯合會Jin Hyung Sik진형식常任代表的發表題目為「為身心障礙員工提供合理調整的挑戰:是組織意識的議題或是設施可用性的問題?」。他指出要讓障礙者過好的生活,就要先讓障礙者有工作,韓國的憲法保障所有的國民都有工作的權利,所以不論是否身為障礙者,都應該得到保障,每個人透過工作可以成為社會上的一員,不但可以找到自己人生的成就感,也可以與周遭的人有較好的互動。在討論職場提供合理調整之前,我們需要改變社會對於障礙者的認知,公司普遍認為僱用障礙者很麻煩、要花很多費用來新增設施,所以雇主不願意一個月花400~500萬韓元聘僱障礙者,而寧願繳罰金220萬韓元,這樣的制度需要加以改善;不僅如此,雇主也認為聘僱障礙者不只需要新增設施,也存在著障礙者的生產力較低、無法融入一般員工之中的刻板印象。目前韓國有促進要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法令,所以現在有較多的企業開始尊重身障者,像是簡報中介紹的遊戲公司、網路公司,不僅因應障礙員工的需求設置可調整高低的辦公桌、無障礙廁所、寬敞的走道外,也還有員工可以喝咖啡、做美甲、按摩以及打桌球的空間等。總結來說,對於障礙勞工,不只是提供所需的無障礙設施,更重要的是改變雇主的意識,社會要一起努力,讓障礙者與非障礙者有一起工作的機會。
中國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丁鵬教授,由其同事—武漢市武昌區東湖公益服務中心劉逸君研究員透過影片發表,題目為「工商業與人權視角下的職場合理調整」。提到促進在工商業領域內的障礙融合,可以讓企業獲得好處,也可以讓員工享有更安全與有效率的工作環境,除了鼓勵企業進行融合,也可透過規範的引導—201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核可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讓公司企業承擔更多公法上的責任。在此背景下要倡導合理調整,除國家要透過制定國內相關法令、遵循國際公約等硬法外,也要透過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促進障礙者就業行動方案等軟法同步推動;除此之外,也要將CRPD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聯合起來看,將落實工作場所的無障礙與合理調整,從反歧視的法律問題,轉變成「人權經濟」的發展潛力,這會讓工商企業與政府都樂於接受可持續發展的說法,也能落實社會正義。
本場次與談人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林佳和副教授。首先摘要四位發表人的報告重點,第一位強調合理調整立法的必要性;第二位提到不同工作的同酬待遇,很可惜因為時間關係無法詳述;第三位從法律出發,提到不同面向的工作滿足觀點,以及合理調整要包含環境、溝通與工作能力三個向度的提升;第四位則提到合理調整的推動需要軟法與硬法並進。四位發表人都以法律出發,也都提到法律某種程度的不足,而各國推行的軟法,作用看起來也不太大,雖然很遺憾,但目前各國在保障一般勞工的權益都顯不足,身障勞工的權益問題恐怕都還無法被視為是問題的焦點。從日、韓兩國來看,其國內法都明定了條件式的規範,訂定要件、制裁方法,才有明顯效果,反觀臺灣,雖然CRPD施行法是優先法、特別法,但卻被視為是參考用,累積的經驗也非常少,因此重點在於憲法,應該要明定雇主的法定保護與促進義務,反歧視並非是重點,適當僱用才是,以強化障礙者的權利與義務。最終分別以一句話回應發表人的報告,針對第一位發表人—把握勞動法的意涵,告訴法院,才是重點;第二位發表人—工作條件與相同待遇要在法裡細緻化;第三位發表人—環境、溝通與工作能力並進,法律上的權利才有意義;第四位發表人—軟法沒有不好,重點在於精確的內涵。
東亞障礙研究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