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人權委員會王榮璋委員擔任主持人,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Rosemary Kayess委員,以預錄影片,講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承諾】,並在預錄影片放映完畢後,透過線上與與會者進行討論。
Rosemary Kayess委員說明,CRPD的發展源自於障礙者要對自己的權利與生活有更多的掌控,要挑戰隔離與歧視,強調障礙者與大家有一樣的平等權利,在公約5年的協商期間,障礙組織積極的參與,並將各項重要概念納入。障礙權利的倡議是拒絕醫療模式,在醫療模式下,障礙者被視為是例外、他者、不符合人類規範的標準、需要被治療與保護,且要處理所謂的特殊需求,不將其視為障礙權利主體,而是只看到缺陷,做出差別對待,這是一種健全主義,這樣的權利關係貶低障礙者,並深植於文化中,類似性別與種族主義,延續不平等,合理化隔離,否認障礙者的人格與自主權,以慈善、照顧的幌子,排除障礙者於社區生活之外。CRPD的人權模式,把障礙視為一個變動的概念,損傷是多樣化和人類尊嚴的一部分,障礙者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人權。CRPD挑戰健全主義,並訂定人權標準,確保障礙者享有各種人權與基本自由,亦把人權轉化成法律與各種有效的政策作為。
CRPD要求的社會轉型,首先是平等和不歧視,障礙者的價值是平等的,CRPD重申障礙者是權利主體,與其他人相同,在各個生活面向行使權利,法律也要讓障礙者依據自己的意願、偏好自己做出決定。有關有效參與社會,要有通用設計的基礎建設,包含無障礙資訊和科技、無障礙物理環境、替代性溝通等。另外也要承認障礙者的身分,障礙者常面臨交織性的歧視,相關法令要回應且要納入障礙者的多樣性,包含性別、種族、年齡、原住民身分等。最後,且最為重要的是,障礙者的聲音與積極參與,障礙者在生活中常面臨生活中沒有發言權,CRPD要解決障礙者遭遇的問題,就是要讓障礙者積極參與,包含參與法令與政策的決定,我們要拆除既有的制度,因為現有制度源自於健全主義,這是剝奪權利的根本原因之一,導致障礙者在就學與就業中被排除;障礙者不能再因為替代性作法,被剝奪人格自由,也不能再遭受脅迫治療、剝削暴力和虐待,以及經歷社區生活中關於態度與溝通的障礙。
監督CRPD的執行情形,是依據公約設立委員會,委員會在審查各國報告時,發現很多締約國仍然持續維持機構化,表示這是保護障礙者,持續維持隔離、削弱障礙者的人權,這些都是健全主義的安排,而許多政策與財政的安排也都優先於障礙者的權利。鑒於如此,CRPD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理學,任何基於損傷的否認都不符合公約,我們要忘掉舊制度,建立新的法律框架,來支持新的預設思維方法。CRPD提供給我們的是全面的路徑圖,去實現社會轉型,要將損傷視為是人類的多樣性,不能以此削弱人權。
要實現CRPD的目標很困難,但不能阻止我們踏上這個旅程,我們需要利害關係人,包含政府、政策制定者、國家人權機構、服務提供者、倡議者和障礙社群一起共同努力。
在精彩的演講之後,現場的與會者提出一些問題,包含障礙者如何積極參與?人權是一個文化的問題嗎?實現CRPD需要利害關係人的共同參與,照護者與專業人員要如何轉化角色?
Rosemary Kayess委員回應,障礙者的支持組織非常重要,締約國有義務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納入障礙者的聲音,CRPD第29條提到障礙者有權利組織並參與公共生活,一般性意見第7號第43點也提到,締約國有義務支持這些組織,要排除他們參與的障礙。CRPD在全球的施行,其實都可以發現不只是文化問題,而是系統、體制等更為結構性的問題,需要非常顯著的改變與改革,才能改變制度,但我們要先有承諾,不然改變就很困難。要實踐CRPD確實不容易,澳洲雖然有人權委員會,但並沒有人權法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去做監督,澳洲也沒有將CRPD國內法化,是透過議會的監守下執行。很多國家並未將CRPD規範的權利納入國內法,所以常見基本人權被侵害,例如障礙者被隔離、強制醫療、機構化等,這些都否認障礙者的權利與自主。而有關利害關係人,確實會有家長的參與,但是最重要的是障礙組織的聲音,一般性意見第7號有提到障礙者的組織應該優先被看到。
王榮璋委員最後提到,本月(2024年10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澳洲的提案,要求CRPD的監督應該要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更多的責任與工作,而目前在臺灣的CRPD獨立監督機制,就是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有關於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會做更多努力,並期待Rosemary Kayess委員能在不久的將來,能到東亞地區與各國有更多的互動與交流。
(圖說:2024年東亞障礙論壇,Rosemary Kayess委員於線上與現場的臺、日、韓代表共同合影)
東亞障礙研究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