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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專區 :: 身心障礙者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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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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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歧視申訴管道
在媒體傳播快速的現代社會,當身心障礙者遭到媒體歧視或是汙名,容易造成其身心及名譽上極大的傷害。如果身心障礙者遇到媒體報導涉及歧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 條第1 項規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或是依《精神衛生法》第3 8 條第1 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同的法律規範都有要求媒體不得有對於障礙者歧視的報導義務,主管機關也可以視情節嚴重狀況,可以裁罰相關的媒體。

如果遇到媒體歧視的狀況,可以先向新聞媒體的自律委員會或是廣播電臺的意見信箱提出申訴。同時也可以向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針對新聞、節目及廣告內容,記錄媒體的名稱及撥出時間,並且可以側錄畫面留存證據,完成「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表」的填寫,並寄到電子信箱chao@s tba.org .t w 反映。如果提出申訴後對於結果不服或是未有結果,可以透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在網站上點選有線電視或廣播電視的申訴管道,只要通過電子信箱驗證便可以開始填寫申訴內容。

  • 相關資源:
  1. 點選參閱【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 
  2. 點選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寫信給我們」】 

如果沒辦法使用網路申訴,也可以透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01205 進行申訴(只能申訴有線電視)。而針對廣播電視則有不同的申訴電話,可以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申訴案件受理方式」查詢。

  • 相關資源:點選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案件受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屬於新聞媒體產業經營的網路媒體,現有的法律無法規範,因此只能透過各該網路平台的檢舉機制進行申訴,且網路媒體涉及障礙歧視,目前沒有可以裁罰的法律依據,如果權益受侵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情境舉例
豪豪是一名長期在社區生活的精神障礙者,當他騎乘腳踏車要去菜市場買菜的路上,被後面來車追撞,導致他摔倒在地多處受傷。豪豪因為莫名其妙被撞又受傷而感到憤怒,於是在街上大聲喝斥駕駛怎麼都不注意看路。因為爭吵聲音太大,有人錄影將爭吵畫面上傳到網路上,○○媒體的記者看到網路上的影片便引述成當天的新聞,新聞標體寫成:「神經病在街頭上亂罵人,導致路人心慌慌。」其中新聞內容也沒有提到他是無故被車撞的經過。豪豪回家發現大家都在傳當天的新聞給他,他覺得這個新聞不但沒有釐清事實,更用涉及歧視的用詞說他。豪豪因此寫信到○○媒體的自律委員會申訴,但是過了一個月,新聞的標題跟內容都沒有修正,於是豪豪上網搜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網站,選擇「有線電視申訴」的管道,填寫完信箱並驗證後,豪豪將自己遭遇的歧視內容向國家通訊播委員會申訴,由政府機關進行障礙歧視事件的處理。

案例改寫
陳俊翰先生是一名肢體障礙者,長期關注障礙者的人權議題,因為認同民進黨的政治理念,而受民進黨之邀納入不分區立委的名單之中。某天,在一檔網路脫口秀節目中,節目來賓除了評論臺灣的選舉政治以外,更進一步模仿陳先生不便的手勢,引起在場主持人跟來賓的哄堂大笑。陳先生雖然未提出申訴,但臺北市社會局因為社會高度關注此事件,因此召開會議討論網路脫口秀節目是否涉及歧視。經過開會討論後,會議結論認定該網路節目確實有歧視的情節,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 條規定的傳播媒體只針對新聞媒體產業作規範,而網路脫口秀節目因為不屬於新聞媒體產業,所以臺北市社會局沒辦法對其裁罰。

下載【媒體歧視申訴管道.PDF檔】
發布日期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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