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可以向各縣(巿)政府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若對於身心障礙鑑定結果不服,或是對於評估需求的結果不服,可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 條規定提出異議。若要提出異議,需要注意應於收到結果通知書的隔天起算30 日內,以書面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需要留意提出異議以一次為限。
情境舉例
住在臺北市的美美因為身體狀況改變而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但是鑑定後,障礙程度變為輕度,美美認為自己的障礙程度應是加重而不是變輕,所以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的網站下載「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於申請項目中勾選「異議複檢」,填寫表格中的資料,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二、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申訴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 條規定,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資格條件者,包含須實際住在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 天、未經政府補助收容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以及財產標準,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須於接獲書面通知後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情境舉例
住在臺北市且戶籍在臺北市的恩恩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請領資格,但是在申請後卻被臺北市社會局駁回並載明資格不符。恩恩可以重新檢附申請表、國民身分證等必要證明文件,在收到臺北市政府寄來的駁回通知後,於15 日內再向臺北市社會局提出申復。
- 註
2.下載參閱【《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關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資格規定】
三、輔具費用補助及服務申訴
( 一) 輔具費用補助申訴
購買輔具時可以向縣(市)社會局(處)申請輔具費用的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6 條規定,補助對象為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 3 日,且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者。
對輔具補助的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可以在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1 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書面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 二) 輔具服務申訴
在接受各縣(市)輔具中心的輔具諮詢、評估、維修、借用等服務時,對於服務人員的態度、行為、服務效率、專業度等項不滿意,則可向各直轄市、縣(市)的輔具中心進行申訴。
情境舉例
小華向○○輔具中心申請輔具評估,輔具中心派了一名治療師與小華約定時間到輔具中心進行評估,小華覺得治療師沒有說明清楚輔具補助的流程與金額,建議的輔具也與自己的需求不符合,可以直接向○ ○輔具中心申訴。
下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申訴管道.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