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不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限,只要「因身心功能損傷或障礙情事與所受差別待遇之間有關聯性」就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但要提醒就業歧視的成立與否仍需要個案判斷,而不是僅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具有身心障礙事實」就認定為就業歧視。申訴案件牽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等內容,比如因為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卻沒有辦法請領職業災害補償;或是要申請退休時,才發現雇主沒有協助辦理勞工保臉,若有類似的狀況則是向勞動部各地的勞工保險局進行申訴。
在政府機關服務的公務人員,或是在學校服務的教師,因為公務人員及老師的身分不同於勞工,對於學校或行政機關所為的措施或是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工作權益受損,因為涉及的法律與救濟管道不同且多元,無法在本手冊中詳盡說明,建議如果有相關的申訴問題,可以查詢《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教師法》相關規定,或是向原服務機關詢問救濟管道。
情境舉例
晴晴在臺中市求學期間,想要到補習班應徵改作業的老師,投了履歷之後到補習班,班主任看到晴晴使用輪椅,便以補習班家長不想要老師是身心障礙者為由,直接拒絕晴晴。晴晴覺得自己還沒面試就被拒絕,班主任的行為可能涉及就業歧視,於是在網路上搜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服務信箱」,在完成填寫姓名、電話、Email 信箱、住址及申訴內容後提出申訴,並等待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的答覆。
- 註:
下載【就業與工作申訴管道.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