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7年討論至今,終於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
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分別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
在107年時,內政部就因為該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而開會研商,會議上與會者多認為監護宣告制度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與選舉權並不相同,因此均認為應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惟修法過程延宕,障盟不斷向內政部反映應加速修法進度,且也接獲民眾反映,原本看到政府有修法規劃,但卻在111年仍期待落空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終於,今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進行大幅度翻修,兩法中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已經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終於可以在113年的大選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修法前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修法後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修法前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修法後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延伸閱讀
107.12.07身心障礙聯盟官網「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內政部預計刪除」
112.06.09總統府公報 增訂、刪除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112.06.09總統府公報 增訂、刪除並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條文
無障礙及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