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參與政府部門、民間團體等相關會議,共計213次會議。針對各議題進行拜會抗議或遊說計召開5場記者會、出席立委、相關團體召開之議題公聽會或拜會行動計11場。
一、權益促進方面
(一) 拜會政黨提名總統參選人
104年度適逢身心障礙聯盟成立二十五週年並完成組織更名,為邀請各政黨提名總統參選人,出席將於10月份舉行之紀念活動,9/2下午障盟楊憲忠理事長、呂鴻文副理事長及11位理監事團體代表,聯袂至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進行拜會。障盟除遞交活動邀請函之外,亦邀請總統參選人於出席紀念活動時,現場發表本次大選身心障礙政見,俾利全國114萬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了解不同政黨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政策藍圖擘劃。
(二)人權公約
1.出席由行政院召開之「審查各機關對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初步回應」6次會議,檢視相關部會後續如何落實專家的意見。
2.6/2出席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舉辦民間「落實CEDAW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中區座談會,邀請台灣全國婦女團體聯合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及障盟,分享參與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程序經驗。
3.6/23參與CEDAW民間行動成效評估與未來策略座談會,本次座談會由參與第二次國家報告的12個民間團體以及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分享及反省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經驗。
4.4/28參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舉辦「公民參與CRPD國家報告審查培力工作坊」,本次工作坊係針因政府明年將撰寫CRPD國家報告,民間如何回應、撰寫影子報告。活動邀請郭銘禮法官分享兩公約國家報告撰寫與國際審查、台灣人權促進會施逸翔副秘書長及婦女權益促進基金會顏詩怡組長分享兩公約及CEDAW人權公約審查過程,民間組織如何參與。
5.出席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議事組召開「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第一輪及第二輪審查會議」,共11場次會議。
6.10/5出席台灣人權促進會舉辦「兩公約影子報告策略分工會議」,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開,針對106年將召開的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邀請民間團體與會共商策略。
7.12/2參加顧立雄律師召集之實踐障礙者法律人權工作坊律師團會議,會議由政治大學法律系孫迺翊教授主持,分別就視障者投票、投保商業保險遭拒、無障礙ATM等問題討論。
8.12/12參加人權公約監督聯盟舉辦「CRPD權都懂系列講座-統計資料知多少?」座談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共同舉辦之CRPD系列座談會,本次活動介紹統計資料的基礎概念、寫影子報告的必要參考文件等。
9.12/17參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舉辦「2015年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研討會」,邀請日本學者長瀨修、美國學者Charles Wharton與瓜地馬拉的實務工作者Silvia Judith Quan Chang,分享CRPD的國際視野與經驗。
(三) 發起年金改革大聯盟
國內多個學術和社運團體在9/9召開記者會,宣布組成年金改革大聯盟,提出2016年金改革宣言,主要訴求為「選前不加碼」、「選後不迴避」、「召開協商平台」、「討論公開透明」等四要點。障盟為發起團體之一。除展開社會連署及擴大結盟,年金改革大聯盟於9/30、10/6分別拜會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提名總統參選人,皆獲得正面回應,亦持續連繫各政黨,了解其對於年金改革的政見。
(四)政大法學院公益服務學程
參與今年度政治大學公益服務學程,提出定額進用案、國民運動中心案以及觀光工廠三個題目,課程由法律系孫迺翊老師帶領,本次公益學程與萬國律師事務所合作,每個題目的法律意見書由一位律師協助檢閱,以及提出修改建議。
政大公益學程學生所提出的法律意見書,障盟以之作為行文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異議的基礎。
二、支持服務方面
(一)針對居家服務國定假日加倍收費事件
103年11月障盟接獲民眾陳情自7月起居家服務國定假日加倍收費事件,即進行瞭解。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民國103年7月8日社家障字第1030115848號函,同意地方政府於每年19天的國定假日,向使用居家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收取加倍費用,完全不考慮此舉增加的經濟負擔。然而居家服務發展至今,多數地方政府仍無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之規定,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提供穩定的服務。依據障盟的訪查,身心障礙者實際能夠使用的居家服務時數,遠低於地方政府經由專業評估並公文核定的時數,『看得到吃不到』是普遍的狀況。
因此在2/10障盟與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召開「不加價就中斷的居家服務─政府失職讓身心障礙者無法安心過好年」記者會,與會團體一致訴求如下: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之各項法定福利服務,包含居家服務、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等,收費標準都不應有平日與假日的差異。
2.落實《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14條規定,提供二十四小時之服務,包含夜間與國定假日,且不得拒絕服務。
3.為兼顧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及落實保障服務提供者之勞動權益,政府應籌編適足預算以提供適切服務。
(二)外籍看護工納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正式人力計算
4/23出席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之「研商外籍看護工納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正式人力計算相關事宜會議」,除障盟表達不贊成開放外籍看護工列計人力外,出席之社福團體傾向全面開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用外籍看護工列計人力,以解決人力不足問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計針對照顧需求較高、溝通需求較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類型有條件同意開放,惟未達成共識,將研擬草案條文後,再開會研商。
5/18中華民國啟智協會來函,表示其機構團體會員多次表示聘用本籍員工不易之困境,期待相關規範能考量實情酌予放寬,對於障盟代表於4/2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會議之發言未能事先徵求會員意見取得共識之情形,提出意見。
障盟爰於6/18邀請中華民國啟智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開會討論,討論內容為,機構人力不足且聘不到人力是共同問題,但若聘用外籍勞工並無法全面解決問題,應要求政府精算機構服務成本、補助機構夜間與假日照顧人力等,才能維持永續且有品質的服務。
7/9出席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之「研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設施及人員配置規定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業務單位參照老人福利機構開放條件及照顧對象,先針對生活照顧為主(服務植物人、重癱及長期臥床)之機構研議開放,草案條文於會議中照案通過,並請各單位於法規預告階段可再陳述意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12預告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部分條文(公告),增訂外籍看護工不得逾生活服務員應配置人數二分之一,除本標準有規定外,不列計應配置生活服務員之人數計算;增訂照顧植物人、重癱及長期臥床對象機構聘用之外籍看護工,得列計生活服務員應配置人數之二分之一規定,並應與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於同一服務時段共同提供服務。
障盟於10/16針對預告條文發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達反對未釐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法之競合關係前,增訂放寬外籍看護工列計生活服務員正式人力之意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20回函,表示實務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已依勞動部之相關規定聘用外籍看護工從事服務,本次修正僅針對植物人、重癱及長期臥床對象機構開放其聘用之外籍看護工得列計生活服務員人力,有最高聘用比例且規範應與本國籍服務員於同一時段共同提供服務之規定。
修正法條尚未公告。
(三)針對社會住宅
1.參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1)出席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例行會議,並參與住宅法修法討論以及總統大選倡議事宜。上半年度在討論住宅法草案,草案於6/1排入內政委員會,當天因討論時間不夠,會議中僅討論第三條提高社會住宅弱勢比例(從10%到20%)以及第四條納入中低收入為住宅法中的特殊情形或身分定義。後期,因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沒有將住宅法繼續排入議程,無法繼續討論住宅法修法事宜。因此,在立法院第8會期,住宅法沒有完成修法程序。而下半年主要討論總統大選的倡議行動規劃,並且擬定住宅政策,來拜會總統候選人。
(2)1/16出席巢運召開之「院長建商超級麻吉,實價課稅岌岌可危」記者會。巢運已在103年12/12發函給行政院,表達巢運團體欲就居住議題拜會行政院。一個多月來,並沒有得到行政院的任何回應,但行政院卻在104年1/9與房地產業者會面,並研議稅改「兩稅合一、實價課稅」,忽視民間團體的聲音。因此巢運要求行政院,除了要如期進行稅制改革外,近期內以同樣規格讓民間團體拜會行政院。
(3)3/31出席由住盟辦理之拜會桃園市鄭文燦市長,會議由鄭文燦市長主持,主要由市長說明桃園市的住宅政策。會中市長說明任期內會透過不同方法,來增加社會住宅的量外,亦會提高弱勢住戶比例至30%,並提高租金補貼的數量,來達到桃園市的居住正義。
2.其他相關會議
(1)3/16出席由台北市都發局舉辦之「廣慈博愛園區及附近地區再發展計畫」座談會,說明廣慈博愛園區的開發計畫,並了解當地居民的需求,再來調整廣慈博愛園區的開發計畫。
(2)3/19台北市社會局邀請團體表達弱勢者的居住現況,提出住宅上的困境以及建議。而社會局局長在會議決議,近期內與都發局協調,將社會住宅的弱勢比例提高到25~30%。
(3)4/24出席由學聯不動產舉辦之「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三小段71地號等8筆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先期規劃」座談會,對萬華區該地段興建社會住宅,表達身心障礙者的居住建議。
(4)4/29-4/30出席由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舉辦之「首爾住宅法人推動工作坊」,主要針對新北市政府與南韓的首爾住宅行政法人,進行台灣與南韓兩國的社會住宅興建、推動與規畫上的交流。
(5)5/7出席由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舉辦之「居無礙‧家有愛-哈拿尼亞工作坊」,會中主要針對高齡化的長者,對於老舊建築的簡易無障礙改善,長者減少跌倒的危險。綜合討論時,以三個不同的個案情況,搭配三種不同的房型,成員間彼此角色扮演,進行居家無障礙的改造。
(6)6/5出席由台灣競爭力論壇學會召開之「第三部門推動社會住宅宣導徵詢參與說明會」,會議中簡要說明台灣目前社會住宅的定義和營運模式、比較住宅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及政府採購法對社會住宅的優、缺點,並邀請弱勢團體對社會住宅提出居住上的困境或建議。
三、就業促進方面
(一)定額進用
1.因應今年各大專校院兼任助理納保後,各校之員工總人數增加,義務機關定額進用之人數隨之增加,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校長一再反映聘用困難,強調各校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亦不足,勞動部法規會遂於9/3做出排除兼任助理不納入員工總人數計算的決議。
2.9/4與陳節如立法委員辦公室共同召開「勞動部違法濫權 踐踏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記者會,針對勞動部函釋將「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助理不納入身權法第38條第3項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提出嚴正抗議。然而,勞動部仍於9/25正式發出令釋,並提出四個配套措施,包括:
(1)學校每學期應逐一徵詢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並填具「專科以上學校優先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調查表」,對有意願者優先進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勞動的機會,相關人數需每月10日前彙送勞動部統計。
(2)勞動部將鼓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提高定額進用比率到4%,以增加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
(3)勞動部將與大專校院合作,鼓勵學校設置庇護商店、庇護農場等不同類型的庇護工場,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就業力及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
(4)勞動部將與各大專校院合作,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協助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相關諮詢評估或職務再設計等需求。
3.為確認勞動部後續是否落實以上措施,障盟於12/22勞動部召開之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提案要求勞動部落實以上配套,並說明後續執行狀況。
4.11/24出席勞動部召開「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條文修正會議」,本次討論提案包括:一、部分工時工作之人數納入定額進用總人數之方式;二、身心障礙者實際任職於二家以上義務機關(構)得否同時計入進用人數;三、身權法第38條第1項增訂「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之可行性;四、身權法第38條第2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其中百分之一比率,修正為百分之二之可行性。
障盟認為定額進用之比例,應以困難就業的中重度身心障礙者人數為基準,據此計算各義務機關應進用之比例;且應考慮平等原則,不該由主管機關在無正當理由且法律未明文得排除適用的情形下,恣意將性質不同之事項比附為身權法第38條第7項列舉之單位為相同處理。
5.8/3出席勞動部召開「飛航管制人員得否不計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職務分析審查會議」。
(二)身心障礙者考試
1.4/14出席由勞動部召開「研商通過公職考試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協助及服務資訊會議」,鑑於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身心障礙者,於分發占缺訓練期間,可能因不知職務再設計資源,無法勝任分發職務而離職,或者分發單位之人員,因不了解身心障礙者,導致無法分配適合之工作。因此,勞動部召開本次會議,討論相關配套措施的內容與實施期程。
2.4/28出席由考選部召開「研商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辦法草案第二次會議」,本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出席。討論議題主要有三項:一、取消點字機、點字試題;二、診斷證明是否毋需重複繳驗;三、是否延長考試時間。障盟強調應提供每位應考人其所需之協助,不應取消點字服務,且需依障礙者之需求,提供適當之考試時間,不應囿於考試作業之便利,限制延長時間為20分鐘。
3.9/3出席由考選部舉辦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辦法座談會」,會議主要邀請身心障礙代表,針對國家考試部分,從使用者的角度提出建議。
4.擔任考選部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委員,定期參與會議。
(三)庇護性就業
1.1/15出席勞動部召開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相關議題研商會議」,本次會議係回應劉建國立委辦公室與心路基金會於103年12月9日舉辦之公聽會決議,討論內容為庇護就業見習相關補助及庇護工場獎補助事項。
2.6/12出席勞動部召開「研商身心障礙者多元化職前準備服務及庇護性就業與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收案原則會議」,本次會議討論身心障礙者多元化職前準備服務,以及庇護性就業與社家署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小作所)收案原則。
(四)參與相關就業議題
1.擔任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委員,出席定期會議。
2.擔任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議委員,出席12/18召開之預備會議,討論提案包括多元化與跨國公司經營型態之勞動政策、大專校院具學生身分之勞動者權益保障、台灣產業永續營運的人力資源政策以及促進女性就業及同工同酬。
3.6/12出席勞動部召開「勞保失能年金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第2次會議。
4.6/16參與陳節如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舉辦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制度檢討」研討會,邀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目前職業重建制度的發展與困境等問題提出檢討。
5.7/15出席由勞動部召開之「家事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指引(草案)座談會」。
6.8/12出席北基宜花金馬區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召開「104年度第二次輔導團會議」。
四、就學方面
(一)參與「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
1.9/15針對「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計畫及實施作業原則」進行討論,會議決議規範各校校級及區級之心理評量人員必須落實心評人員分級制,以使高級中等學校心理評量人員培訓作業更趨完善。
2.11/10針對高級中等學校中「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進行審查,其結果尊重學生家長之考量,放棄身分之案例通過。教育部亦留意是否有放棄身分之案例偏高之學校,並且當學生確有特殊教育需求時給予協助與輔導。
3.11/10針對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鑑定方式進行討論。會議結果規定個案因特殊原因導致其障礙加重或障礙改變時須提出之醫生診斷證明時間由「三個月」改為「六個月」,同時必須附上一學期學校輔導之相關佐證資料即可重新提,以免造成資源浪費。
(二)參與「國立台南啟智學校行政督導小組」會議
分別於4/16、5/21、10/22召開第七次、第八次及第九次會議。其內容針對學校教師不當管教行為及學生就學情況進行列管與討論,並請校方留意教師行為及學生狀況,必要時給予協助與輔導。
(三)參與「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分發安置作業暨檢討會議」
1.5/25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擬定104學年度各校各學部擬定以安置舊生人數以及擬安置新生人數之原則以及評估核班之標準。
2.6/25針對103學年度第二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校際重新安置進行討論,共審查10件符合申請資格之個案以及16件申請資格待確認之個案。
(四)參與「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
12/25建請教育部檢視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課後照顧服務之現況,該會議決議將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鐘點費之發放與一般生之鐘點費發放一致,亦即上班時間為260元,下班時間為400元,委託辦理者為410元。
(五)參與「特教新課綱」之會議
1.現行「特殊教育新課綱」為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大綱特教部分之前導性研究,部分國中、小學於100學年度開始推動特殊教育新課綱,部分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自102學年度開始擴大試辦。
2.教師團體代表於9/29於媒體公開要求教育部停止試辦「特教新課綱」,指出試辦新課綱對教師及教學現場所帶來之衝擊與不利影響。
3.11/4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進行三方之協調會。會議結果指出課程發展乃持續性,並不會停止試辦,並會請業務單位召集相關學校以了解其試辦困難,對於試辦已具成效之學校,可建立參照之模式,提供於有試辦困難之學校參考。
(六)其他相關就學議題
1.4/13出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104年度教育部表揚高級中等教育特教優質達人評選會第二次工作會議」。
2.4/22出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第3次會議」。
3.5/4出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研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草案)第1次會議。
4.5/13出席由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召開「103學年度本校高職部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審查」會議。
5.5/17參加由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舉辦「2015台灣障礙者升大學管道座談會」,本次座談會主要是希望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大專校院甄試管道及名額。
6.5/21出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本署對於國立台南啟智學校行政督導小組第8次會議」。
7.10/23 出席「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第1次甄試委員會議,針對「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初稿簡章進行唱讀、說明,以及蒐集意見。
8.11/19 出席「105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審查會議」,本審查會議依障礙類別分為視障、聽障、多障,障盟擔任多障組審查委員,與教師、醫師、教育部官員所組成之團隊共同審查身心障礙考生之應考需求。
9.12/8出席「105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審查會議」,本審查會議依障礙類別分為視障、聽障、多障,障盟擔任多障組審查委員,與教師、醫師所組成之團隊共同審查身心障礙考生之應考需求。
10.12/12出席「特殊教育五年計畫」說明會,本說明會針對教育部未來五年即將推動之「特殊教育發展計畫」進行說明,並蒐集相關意見。計畫推動目標為健全之多元入學制度、整合相關行政資源、精進特殊教育專業與教學品質、落實學生適性學習、提升特殊教育相關人力資源、強化特殊教育行政效能與評鑑。
五、就醫方面
(一)參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3/10參與民間健保監督聯盟舉辦的健保二十周年研討會『健保20,健康無礙』研討會以二代健保總體檢為主軸,就四大主題:公平合理的費基與投保分類制度、健保決策與民主參與機制、合理醫療支付制度之改革、民眾可負擔之藥物支付制度,邀請長期關注議題推動的專家進行研討,未來努力方向「健全費基是健保永續發展重要改革目標」、「推動以價值為導向的醫療體制與醫療服務」、「健保決策機制與過程的透明度及全民參與度需要再努力」。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昇藥事服務品質諮議小組」會議
1.3/20出席「提昇藥事服務品質諮議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針對三案進行報告與討論包括:「用藥安全高關懷族群藥事照護執行成果」、「104年藥事服務及正確用藥宣導架構報告與討論」、「因應藥品轉類配套措施討論」,提出書面意見,包括:建議藥事照護模式應考量身心障礙族群差異性、開展多元化藥事照護服務、民眾用藥安全宣導多元性、制定民眾版的仿單或藥品說明書。
2.12/21出席「提升藥事服務品質諮議小組104年第二次會議」,本次會議追蹤辦理事項中第1案(民眾仿單易讀)及第3案(藥事人員不在場管理機制)持續列管,對於報告案「優良藥事職業規範」草案提出意見,委員再度質疑諮議小組角色功能,食藥署主管認為明年度會議次數應該更多,才能充分溝通,真正發揮諮議小組功能。
(三)身心障礙族群用藥安全議題
1.4/7出席陳節如立委辦公室舉辦「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討論會議(第一次會議)討論藥事法第27-2條、第48及48-1條、第75條、第96-1條條文修正一案,身心障礙聯盟提出修正意見,將罕病藥物寫入藥師法,確保罕病疾病患者之用藥權益,為確保心智障礙、閱讀障礙、視覺障礙者的用藥安全,未來藥物標示除了現成文字之外,也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輔助措施;藥品外包裝及仿單製作內容易讀性也要明訂標準。
2.4/13出席陳節如立委辦公室舉辦「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討論會議(第二次會議),確定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內容,並預定4/16正式送出草案。
3.10/2出席陳節如立委辦公室舉辦「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討論會議(第三次會議)針對藥事法第75條文字內容進行討論,版本內容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達成共識。
4.12/7出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召開「討論藥品外包裝增印QR code相關事宜」出席單位包括全國教師總工會特殊教育委員、愛盲基金會、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身心障礙聯盟,因立法院11/17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訂其中第75條修法規定,擬推動藥品包裝增印QRCODE,召集會議討論資料QRCODE內容、包裝印刷位置、藥品推廣優先順序,徵詢團體意見,後續會再與藥品廠商討論。
(四)國民健康署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檢討會議
1.4/28出席「104年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委員共識營暨103年認證檢討會議」討論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作業,說明並討論標準流程,包括:標準一管理政策、標準二溝通與服務、標準三照護流程、標準四物理環境。
2.7/27受邀擔任「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實地輔導訪查認證」委員,並實地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進行實地訪查。
(五)教育部體育署興建國民運動中心一案
1.4/20出席臺北市立大學舉辦「參與身心障礙運動論壇」教育部體育署委託辦理「參與身心障礙運動論壇」專題報告推展全國體育運動政策推展方向(競技發展、全民推廣、學校教育),政策方面雖有提到身心障礙族群,但教育部體育署針對身心障礙運動推廣之預算編列及如何階段性執行完成,無法清楚說明。
2.8/18屏東市國民運動中心於使用資格對身心障礙民眾訂定歧視性規定,收費標準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行文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加強查核監督各縣市「國民運動中心」之運作,全面檢視相關歧視與違法規定,後續另25座運動場所規畫應設有身心障礙者能運動設施設備,以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權利。10/30二度行文要求盡速回覆,11/11收到教育部體育署回函轉知各縣市體育主管機關,但如何設計規劃未有詳細指導說明與規劃。
(六)其他
1.2/10出席衛生福利部舉辦「全國藥品政策會議」所提出之議題影響五年之內的政策,於會議再次提出特殊族群用藥安全,主席會議決議也將特殊族群藥事照護納入政策規畫內。
2.8/3出席長榮大學召「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問券內容之共識會議」
3.12/25出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召開「臺灣健康不平等報告」專家討論會議,聆聽國民健康署報告「臺灣健康不平等報告」形成與重要發現,會議舉辦匆促出席團體無法究報告內容提出建議,障盟反映未實際呈現身心障礙族群健康不平等狀況。
4.12/16參與醫療改革基金會『建立協助醫療傷害家庭之資源網絡』工作坊,邀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介紹法律服務及救濟服務,希望連結各團體專業服務後續轉介服務之資源單位(例如:心理支持、照顧者關懷、福利服務…等),出席單位包括精神障礙、心智障礙、家庭照顧者、病友團體等。
5.11/13內部與劉金鐘常務理事共同討論並草擬出一份「基層牙科醫療診所無障礙設施設備檢核表」與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洽談後續推動之可能性,目前尚未有進度。
六、無障礙環境方面
(一)法令修訂
1.7月起參與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研修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專案小組會議」,會議共分為三分組,第一分組討論勘檢作業與勘檢人員相關事宜;第二分組討論既有旅館改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表;第三分組討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目前僅確認增列勘檢作業復核機制、勘檢人員回訓與不適任退場機制(尚未修正公告),其餘尚在討論中。
2.2/11參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之「研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會議」,共討論二提案。有關特製車及三輪機車管理作法一案,決議請交通部思考方便、容易辨識、不易損壞的車牌辨識方式;有關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納入營業小客車一案,納入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自有之計程車,亦可停放專用停車位,業已於12月14日修正公告。
(二)無障礙交通
1.劉金鐘常務理事代表出席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用設計推動委員會、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小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交通部航港局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
(1)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8/5討論視障者乘車資訊揭露與無障礙設施、服務提供情形。劉金鐘常務理事於臨時動議提出,請交通部針對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子票證會播報「愛心卡」聲響一事研議改善。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通用設計推動委員會:9/8報告通用設計準則(車輛篇)研擬情形、新豐富車站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
(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小組:10/26報告高鐵車站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執行情形,討論高鐵及機場捷運列車輪椅席位設置比例規定。
(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6/30報告多功能型輪椅購置及分配情形、航空站設施通用設計規範訂定情形、航空公司對於身心障礙旅客各項服務之教育訓練辦理情形。12/21報告桃園國際機場女廁改造設計辦理情形、航空站設施通用設計規範訂定情形。
(5)交通部航港局通用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2/26討論臺馬之星無障礙設施設置是否符合無障礙規範、東港候船室無障礙設施設置是否符合無障礙規範、評估建置通用之岸接設施或浮動碼頭。6/18討論於客船管理規則與小船管理規則中增列無障礙設被規範,並將現成船與新造船分開訂定。
2.劉金鐘常務理事協助交通部航港局檢視金門、基隆、澎湖、台東等港口之無障礙硬體設施與船舶無障礙海運服務。
3.劉金鐘常務理事協助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檢視各客運業者場站之無障礙設施情形。
4.10/4出席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召開之「研商患癲癇症已領有駕駛執照者之駕駛執照妥善處理事宜會議」,爰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患有癲癇症者不得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自103年5月起經由衛生福利部通報申請核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關癲癇資料至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註記,公路監理機關據以通知駕駛人繳回駕照。惟駕駛人反映此通知影響其工作與生活甚鉅,故邀請相關醫學會、監理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討論。與會者多贊同持有手冊的頑性癲癇患者不宜持有駕照,並應研擬有條件開放癲癇病友持有駕照,至於相關規範草案則由台灣癲癇醫學會協助研擬後提給交通部,再由交
通部提至駕駛人醫學諮詢會進一步討論。目前註銷癲癇患者駕照一事則暫緩通知。
5.交通電子票證洩漏身心障礙者個人資料:7/29發函交通部請其研議改善使用不同身分別之電子票證於扣款時發出不同聲響導致洩漏身心障礙者個人資料之事,交通部於11/12函覆,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清查結果,所轄40家客運業者中,有7家業者刷卡會發出「愛心卡」播報,經各區監理所督促,其中5家業者均已修改為播報「半票」或以嗶聲表示,其中半票係包含學生、敬老、軍警及愛心票等,並無直接接露身心障礙人士個人資料之疑慮。
(三)無障礙活動場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範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惟活動場所之定義未明、主管機關眾多,且未有相關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規範,故內政部營建署於4/23召開「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相關事宜第2次會議」。當日決議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法源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範則由內政部訂定,各部會則可參考全部或部分採用。至於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項目,除現行出入口外,將研擬新增通路、坡道、引導設施及各項附屬設施(飲水機、觀景台、涼亭…)等。內政部營建署於6/26、9/10針對其所研擬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進行研商。業已於10/22正式公告,全文9條,重點包含適用範圍、活動場所內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規格、臨時性設施之設置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等。
(四)身心障礙者之選舉權
1.5/8出席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召開之「研商訂定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草案)會議」,為協助縣市選委會檢核投票所設置場地是否符合無障礙環境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草案)」,內容包含無障礙通路、坡道、電梯與投票所內之設備(圈票處、投票匭、視障投票輔助器)等。檢核表於6/23新增於「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之附表。
2.劉金鐘常務理事應中央選舉委員會邀請,向選務人員說明如何進行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作業,課程內容簡介樓層、通往投票所之無障礙通路、無障礙通路上之坡道、電梯及昇降設備、投票所內等。
3.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因應105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所規畫之各項無障礙選舉協助措施,除將訊息彙整公告外,亦針對有缺失之處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予以改善,包含其網站所建置之無障礙選舉專區未提供有聲公報、電視政見發表會未依規定提供占電視畫面三分之一之手語翻譯視窗。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於選舉前將各項選舉有聲公報上網公告,至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手語翻譯視窗則將於下次選舉前提供各選舉委員會手語翻譯服務之注意事項,並列為選舉業務績效予以獎懲。
(五)圖書
1.4/7出席由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召開之「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座談會,大葉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接受國立臺灣圖書館之委託,執行「身心障礙者使用數位化圖書資訊特殊版本相關規範之研究」,依據圖書館法第9條第2項規定,研擬「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草案」,座談會邀集相關機關、出版產業及特殊讀者權益團體代表,針對辦法草案進行討論。辦法業已於12/4公告,內容包含特殊版本定義、專責圖書館應建立整合服務平台、圖書館徵集與轉製特殊版本之方法等。
2.7/27出席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召開之「圖書館身心障礙讀者服務指南研究」學者專家座談會議,本案係由台灣圖書館透過公開徵選方式,由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接受委託研究而擬定指南草案,內容包含作業規劃、經費預算、人員培訓、館藏發展、讀者服務等章節,由出席之專家學者、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針對指南內容提出修正建議。目前圖書館身心障礙讀者服務指南尚未公告。
3.應台灣圖書館邀請,於其辦理之「提升圖書館身心障礙服務專業知能工作坊」中向圖書館從業人員介紹身心障礙者之認識與服務原則。
(六)無障礙旅遊
劉金鐘常務理事代表出席交通部觀光局無障礙旅遊推動小組。
1.2/131次會議討論跨部會合作推動無障礙與銀髮族旅遊、104年工作方向。
2.8/23第2次會議討論國家風景區推動手搖車租借服務案、加強國家風景區通用旅遊環境宣傳推廣案。
七、綜合方面
(一)參與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1.2/16出席第1次會議,會中討論該小組之組成及會議運作模式,障盟要求除會議紀錄外應公開委員發言內容,俾利外界了解議事過程。
2.7/13出席第2次會議,本次報告事項包含無障礙落實現況、輔具服務、身障者健康促進及維持、身障者口腔衛生等。
3.11/30出席第3次會議,聽取相關行政部門對於就學權益、就業權益、自立生活及融合社區現況等報告案。
(二)參與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1.2/4出席第1次正式會議,本次報告事項包含不列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計算範圍職務分析審查結果、身心障礙鑑定衍生之檢查費辦理情形、教育部及勞動部有關促進委辦課程場所無障礙辦理情形等。
2.5/15出席第4屆第2次會議會前會,本次報告事項包含勞工保險失能年金與勞工退休金之實施成果、營建署推動公園無障礙環境建置、103年九合一選舉民間團體所列應改進事項之檢討改進情形、語音投票輔助器研議、身心障礙鑑定衍生檢查費辦理情形等。
3.8/12出席第4屆第2次會議,本次無討論事項,計有五案報告事項,分別為歷次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營建署推動公園無障礙環境建置、九合一選舉檢討改進事項、語音投票輔助器研議情形、身障鑑定衍生檢查費辦理情形。
(三)出席衛生福利部舉辦「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
1.10/20本場次針對第八章構築食品藥物安全消費環境、醫藥政規劃、第三章擘劃全民心理健康、第十四章衛福資訊創新應用服務新契機、第十五章拓展國際參與空間請業務部門進行報告,邀請評論專家:許輔教授、黃文鴻教授、林昭庚教授、張玨副教授、李友專教授、蔡篤堅教授給予回應,再請與會團體代表提出建議。
2.10/26本場次針對第五章建立優質防疫應變體系邁向新紀元、第六章拓展全方位醫療照護體系、第十二章邁向全民健保新紀元、第四章建構全方位非傳染病防治系統、邀請評論專家:楊志良、張上淳、鄭守夏、王英偉給予回應,再請與會團體代表提出建議。
(四)其他相關會議
1.4/18出席由台灣復建工程暨輔具科技學會(TREATS)與台灣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研究學會合辦之第四屆TREATS暨第五屆TSICF學會聯合學術研討暨論文發表大會,大會主題為「身心障礙鑑定與輔具需求評估如何回應ICF社會參與的精神」,發表內容包含: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之發展及應用、規劃國家及輔助科技中心之研究發展計畫等。
2.4/29出席由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及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共同主辦之「台灣ICF實施狀況與爭議論壇part2:服務使用者觀點」研究成果發表,由三位身障者分享接受舊制與新制鑑定與需求評估之經驗,並由周月清教授說明其以服務使用者觀點看台灣ICF之執行情形研究。可看出新制資訊不暢通、活動參與及環境評估並未落實、評估者與使用者之間權力不平等等現象,與會者則針對未來執行方向進行討論與建議。
3.6月至8月參與「10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